界定旅游文化应遵循那些原则?
第一种观点认为,旅游文化是旅游主体、旅游客体和旅游媒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物质和精神的成果,它不是旅游和文化的简单结合,旅游三要素中的任何一项都不能单独形成或构成旅游文化。
第二种观点认为,旅游文化是人类过去和现在所创造的和旅游有关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总和。
第三种观点认为,旅游文化是旅游生活的一种文化形态,是旅游这一独特的社会现象体现出来的文化内涵。更有人认为,旅游文化研究应只涉及旅游者和旅游资源两个方面,旅游媒体即旅游业文化则属于企业文化,不能在此之列。
第四种观点认为,旅游文化是旅游者或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消费或旅游服务过程中所反映、创造出来的观念形态及其外在表现。这种观点很明显地排斥了旅游资源的内容。
第五种观点认为,旅游文化是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在消费或旅游经营服务中所反映创造出来的观念形态及其外在表现的总和,是旅游客源地社会文化和旅游接待地社会文化通过旅游者这个特殊媒介相互碰撞作用的过程和结果。(马波《现代旅游文化学》)
第六种观点认为,旅游文化是人类过去和现在创造的与旅游关系密切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凡在旅游过程中能使旅游者舒适、愉悦、受到教育,能使旅游服务者提高文化素质和技能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都属于旅游文化的范畴。(王明煊《中国旅游文化》)
以上六种观点中,第一、二、五、六虽表述有所不同,但外延基本相同。第三、四两种观点外延则狭窄一些,或排斥了旅游媒体,或排斥了旅游客体,这似乎不妥。从内涵上看,六种表述都有不完善的地方。如第二种观点,实质上把作为潜在旅游资源的一般社会文化等同于旅游文化,而没有明确揭示出旅游文化的特质。第一种观点的表述也较笼统,而且两个否定句也没有很好地从正面揭示旅游文化概念的内涵。第三、四种观点本身就存在着缺陷。第五、六种观点是将第三、四种观点综合起来,其逻辑的结果必然存在缺陷。第六种观点实质上是对第二种观点的具体化,在形式上克服了其笼统的缺点。不管怎么样,以上观点基本上坚持了三个原则,即
(1)旅游文化是客观存在的,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2)旅游文化的产生和发展必然要建立在一般文化的基础之上,以一般文化内在的价值因素为依据;
(3)旅游文化不是一般社会文化向旅游领域的简单“移入”,而应该是在继承或局部包容一般文化形态的前提下创造出的新型文化。相比较之下,第一种观点在外延上对旅游三要素概括得更简练一些,第五、六两种观点则在内涵上更明确一些。
将以上观点加以综合,可以对“旅游文化”下这样的定义:旅游文化是旅游客体、旅游主体和旅游介体在旅游或活动过程中相互作用所反映、创造出来的观念形态及其外在表现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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