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畜牧局选聘公告
2020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畜牧局选聘公告
【 #事业单位# 导语】2020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畜牧局选聘公告已发布,报名时间:2020年3月9日8:00——2020年3月12日17:00。 考 网为您整理了招聘条件和报名流程,供您参考。
一、选聘岗位和对象 本次为宽州镇、下廿里铺镇、乐堂堡便民服务中心等湖羊养殖基地选聘管理和技术人员20名。
选聘对象为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1975年3月2日至2002年3月2日期间出生),热心从事畜牧产业的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市(县)协理员和入库未就业普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高校毕业生(畜牧类相关专业可放宽至中专或非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选聘程序
本次公开选聘工作按照发布公告、线上报名、资格审核、笔试或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岗前培训和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组织实施。
(一)发布公告
3月2日——3月8日在清涧县人民政府网()、城区公告栏发布公告,利用微信及短信平台予以宣传。
(二)线上报名和资格审核
1、报名方式:应聘人员自行下载《清涧县畜牧局选聘湖羊养殖管理、技术人员报名表》,按要求完整填写相关信息。并附身份证、毕业证、个人信用报告和单位同意选聘意见(入库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需此项)电子照片,发送至邮箱515818804@qq.com。
2、报名时间:2020年3月9日8:00——2020年3月12日17:00
3、资格审核:报名同时进行资格审核,并予以回复。报名人员收到“报名成功”提示,视为资格审核通过。
(三)笔试或面试
干部职工和市(县)协理员通过考核优先选聘,剩余名额根据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资格审核人数,确定笔试或面试相关事宜。
(四)体检和考察
考核和笔试(面试)通过的人员由县人社局组织到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因体检不合格出现名额空缺,按笔试(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对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考察。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业务能力、遵纪守法等情况。因考察不合格形成缺额,按笔试(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公示和岗前培训
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悔段并在清涧县人民政府网、公告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若出现岗位空缺,不再递补。
公示时同时进行岗前培训,拟聘人员须参加集中开展“三个一”的岗前培训(一个月的全面基础培训、一个月的实习强化培训、一个月的跟踪辅导),培训合格的进入聘用环节。
四、聘用及待遇
(一)干部职工被选聘后保留原人事关系,职级待遇不变,根据业绩给予绩效奖励。在原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其考核结果由中盛农牧产业扶贫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初步意见,考核不合格者回原单位工作。
(二)市(县)协理员被选聘后,调整为畜牧系统协理员。在原待遇基础上企业每月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绩效补贴。
(三)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被聘用后,享受县级协理员同等待遇。与县畜牧局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一年一签纳前肆。工资补贴每人每月2500元,企业每月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绩效补贴,并交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金。工资补贴和四项保险纳入财政预算,工资补贴由畜牧局发放,四项保险由人社局劳动保障事务所代缴。
(四)中盛农牧产业扶贫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所有选聘人员的日常管理。按照《清涧县公益性岗位协理员考勤考核和奖惩管理制度》,从严管理被选聘的协理员,每月进行考核,其结果是畜牧局发放工资补贴的依据。对考核不合格者,由畜牧局及时报人社局解除洞轿其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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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涧县畜牧局选聘湖羊养殖管理、技术人员报名表.xlsx
农业部关于畜禽养殖新规
法律分析:一、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意义。畜禽养殖是畜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贯彻落实《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加强畜禽养殖管理,有利于规范畜牧业生产行为,依法科学使用饲料、兽药,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和安全;有利于改善养殖条件,健全档案记录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有利于引导散养农户向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快畜牧生产方式转变,建设现代畜牧业。
二、做好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是当前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的主要载体。各省(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和《办法》的规定,抓紧起草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要及时做好畜禽养殖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发放畜禽标识代码,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各地要将本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进行汇总,每年12月底前报送我部畜牧业司和兽医局。
三、建立养殖档案。建立养殖档案是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畜禽产品质量的重要基础,是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建立和完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的基本手段。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畜禽养殖场依法建立科学、规范的养殖档案(档案格式见附件2),准确填写有关信息,做好档案保存工作,以备查验。同时,要加强种畜个体的管理,按照《办法》和优良种畜登记的要求,建立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档案格式见附件3),详细注明有关信息,种畜调运时个体档案应当随同调运。各地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应当依法查验种畜个体养殖档案。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8号)规定,切实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畜禽养殖、标识使用及养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种畜调运时应严格查验个体养殖档案,合格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实施畜禽养殖管理是《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健康养殖业的基本要求。各地在贯彻执行《畜牧法》和制定配套规章时,要及时收集整理可能遇到的案例以及有关建议,并反馈至我部畜牧业司和兽医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皮雀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弊握腔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租衫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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