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花卉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园林花卉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呢)
一、东方园林花卉的特点?
东方园林以自省、含蓄、蕴藉、内秀、恬静、淡泊、循矩、守拙 为美,重在情感上的感受和精神上的领悟。哲学上追求的是一种混沌 无象、清净。
东方园林以中国古典园林为代表的自然山水形式,景观特色表现为不对称均衡,以曲线作为引导的自然式山水园,成为著称于世界的独特风格。形成东西方园林形式各异的原因,都受各自的历史、文化、哲学、和美学思想传统的影响。
二、花卉的概念是什么?
花卉的概念是:花卉是具有观赏价值的草本植物,是用来欣赏的植物的统称,喜阳且耐寒,具有繁殖功能的短枝,有许多种类。
典型的花,在一个有限生长的短轴上,着生花萼、花瓣和产生生殖细胞的雄蕊与雌蕊。花由花冠、花萼、花托、花蕊组成,有各种各样颜色,有的长得很艳丽,有香味。
三、园林苗圃的概念是什么?
园林苗圃是繁殖和培育苗木的基地。
其任务是用先 进的科学技术,在较短的时间内,以较低的成本,根据市场需求。培育各种类型、各种规格、各种用途的优质苗木,以满足城乡绿化所需。四、园林基金是什么概念?
北京东方园林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是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负责管理东方园林生态产业基金,其经营范围包括非证券业务的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五、园林杂草的概念?
园林杂草就是没有观赏价值,影响美观而且影响别的植物生长的植物。
六、园林土壤的概念?
在园林绿化中,对土壤的利用应根据园林植物生物学特性所要求的土壤条件,把园林植物种植在适宜其生长的土壤中,同时对已生长园林植物的土壤,应根据园林植物对土壤条件的需要,人为地调节和改良土壤肥力因素,以满足园林植物需要的土壤条件。使树和花卉按照预期的目的生长发育,这种土壤叫做园林土壤。园林土壤类型:
1、填充土 :原来的土被翻动,土体中充填城市建筑的渣料和垃圾。
2、农田土: 如苗圃、花圃及部分城市绿地,这些土壤还保留着农田土的特点,但土壤肥力逐年下降。
3、自然土壤:如郊区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旅游区的土壤。
七、园林树丛的概念?
园林树木是指凡适用于各种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休疗养胜地、城乡各类型园林绿地以及室内盆栽应用的木本植物,包括具有一定绿化美化价值以及对环境有改善和防护作用的乔木、灌木、藤木等。
八、元件的特点和概念?
元件即是小型的机器、仪器的组成部分,其本身常由若干零件构成,可以在同类产品中通用;常指电器、无线电、仪表等工业的某些零件,如电容、晶体管、游丝、发条等。主要分为:杀毒元件,电子元件,气动元件,霍尔元件等。
九、拘留的概念和特点?
拘留就是国家政法机关对于违法人员、犯罪嫌疑人员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三种。
拘留的特点:1.短期限制人身自由;2.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国家机关依据法律。三者从形式上看都是对公民的羁押,实际上这三种拘留是根本不同的。区别如下:
(一)是强制的对象不同。
行政拘留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人员;刑事拘留的对象仅限罪该逮捕的现行或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留强制对象是指《民诉法》规定的妨碍诉讼,妨碍审理,妨碍执行,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阻碍执行公务以及哄闹冲击法庭。
(二)是决定的机关不同。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权利由公安机关行使,而司法拘留的决定权属于人民法院。
(三)是期限不同。
刑事拘留一般为10~14日,最长为37日;而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四)是救济途径不同。
不服刑事拘留的,如原作出刑事拘留决定的机关确认行为违法,可以就刑事拘留期间申请国家赔偿;不服行政拘留的,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服司法拘留的,只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五)是适用的法律不同。
行政拘留运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拘留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拘留适用的是《中华人民人和国民事诉讼法》。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十、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刑事诉讼证明,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运用依法收集的证据,为确定案件中某些待证事实所进行的活动。
刑事诉讼证明具有以下特征:
1.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和自诉人实际上处于原告一方,负有向法庭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原则上不负证明责任,仅在特定情况下承担证明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不是证明的主体。公安机关虽然承担主要的侦查任务,协助检察机关行使控诉职能,但是侦查行为只是为公诉机关的刑事诉讼证明活动做准备,公安机关本身并不是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法院的职责是居中裁断,对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证明活动作出评价,因此法院不是证明主体,在法定情况下依照职权调查证据,是为了审查证据,而不是证明自己的主张。
2.刑事诉讼证明的客体是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项。证明对象是与定罪、量刑及保障程序公正有关,从而具有诉讼意义的事项。在诉讼中,并非所有事项都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一般只有诉讼两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不同意见的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3.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诉讼证明只存在于审判阶段。刑事诉讼证明是与法庭审判紧密关联系的概念,解决的是审判过程中由谁提出诉讼主张并加以证明的问题。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在审前阶段对证据收集审查活动属于“查明”,而非“证明”。庭审前的收集、提取证据只是为法庭上的证明活动奠定基础,创造条件,而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诉讼证明。
4.刑事诉讼证明受证明责任的影响或支配。
5.刑事诉讼证明不仅是一种活动,还是一种诉讼行为,直接接受各类诉讼法律的规范和调整。刑事诉讼证明是“抽象思维活动与具体诉讼行为的统一”。诉讼是以解决利益争端和纠纷为目的的活动。定分止争、断狱息讼才是刑事诉讼证明的最终目标。诉讼中争议事项的解决,虽然通常以查明争议事实为基础,但并不是必然前提。而且刑事诉讼证明是在程序法制下进行的活动,蕴含着一系列法律价值的实现和选择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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