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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苗圃苗木的常用繁殖技术(园林苗圃苗木的常用繁殖技术论文)

2023-04-13 01:32:02园林花卉1

一、什么是常用插扦繁殖苗木的果树?

是生根粉和地膜常用插扦繁殖苗木的果树

二、园林绿化常用苗木有哪几种?

常用的苗木主要有:

紫薇系列:日本红叶乔木紫薇,美国红火箭紫薇,速生紫薇(2号),红叶红花紫薇

彩叶杨系列:“四季红”杨,中华红叶杨,欧洲金叶杨

红枫系列:美国改良红枫(秋火焰),美国改良红枫(十月光辉),美国改良红枫(夕阳红枫),日本红枫(赤金枫),日本红枫(黄金枫),日本红枫(红丝带),日本红枫(红舞妓),日本红枫(三季红),日本红枫(蝴蝶枫),欧罗红枫(三季红),中国红枫,石榴红羽毛枫,金叶复叶槭,粉叶复叶槭,花叶复叶槭,红国王挪威槭

彩叶树系列:金边连翘,金边马褂木,金冠柏,“金色年华”金宝石,金叶白蜡,金叶刺槐,金叶国槐,金叶红瑞木,金叶黄栌,金叶锦带,金叶连翘,金叶水杉,金叶银杏 ,北美红栎,红叶赤果,红叶臭椿,红叶美人梅,素心腊梅,红叶南天竹,红叶寿星桃,加拿大红叶紫荆,美国紫叶红栌,紫叶合欢,紫叶锦带,蓝冰柏,玛瑙石榴,南方红豆杉,欧洲花叶木槿,三色金丝桃,十八学士茶花,珍品罗汉松,五彩络石,曼地亚红豆杉

桂花系列:速生红丹桂,状元红丹桂,丹桂,八月金桂,金球桂,天香台阁桂,月月红桂,日香桂,“喜得贵籽”桂,金满堂桂,中华龙桂

樱花系列:日本红叶樱花,普贤象樱,染井吉野樱,速生樱花(洁白云),关山樱,日本早樱,大山樱

彩柳系列:9901柳,红叶柳,黄金香柳,金丝柳,美国变色龙柳(2号),美国速生竹柳(3号)

三、园林苗圃的管理口诀?

肥、水、病、虫、剪-管理园林绿化苗木的五字口诀

园林绿化养护工作是整个园林绿化工程中重点工作,做好养护管理工作,才能保证园林工程达到完美的景观效果,这也需要很高的技术要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项目都是很繁杂的,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下园林绿化养护的基本工作内容。

    1、修剪:修剪是园林绿化养护的基本内容之一,要根据各类植物的生长特点、立地环境、景观要求,按照操作规程适时进行修剪工作。

    2、施肥:施肥是保证植物健康的重要手段,要根据各类植物的生长特点及植物对肥料的需要,要求年施肥不得少于2次以上,新种植物视生长情况,适时适量进行施肥,以保持各类植物的生长旺盛达到一定景观效果。

    3、除草:除草也是保证植物健康成长的关键之一,杂草会与绿化植物争夺养料,阻挡阳光等,影响绿化植物的健康生产,因此各类绿地、树穴、绿带要结合松土及时清理各类杂草。

    4、抹芽:抹芽主要是用于乔木、灌木,为保证乔木和灌木骨架清晰,促使生长形态美观,营养集中,对不定芽进行及时的清除。

    5、病虫害防治:病虫害一直都是危害绿化植物的重要问题,所以病虫害的防治工作是园林植物养护中较为重要的手段和内容,要根据各类植物的寄生对象及时做好预测预报,及时采取措施防治。

    6、抗旱抗涝:绿化植物的抗旱抗涝也是园林绿化养护工作的内容之一。旱季及新种植物要及时进行灌溉,防止植物因脱水而造成枯死。而在汛期则要注意排涝抢险工作,防止植物受损。

    以上就是园林绿化养护的基本工作内容,总之,园林绿化养护是一项持续性、长效性的工作,需要科学的绿化养护管理方法。在绿化养护管理上,要了解种植类型和各种树木、花草品种的特征与特性,关键的重点抓好肥、水、病、虫、剪五个方面的养护管理工作。

四、成都园林绿化公司常用的苗木品种有哪些?

常用的苗木主要有:紫薇系列:日本红叶乔木紫薇,美国红火箭紫薇,速生紫薇(2号),红叶红花紫薇彩叶杨系列:“四季红”杨,中华红叶杨,欧洲金叶杨红枫系列:美国改良红枫(秋火焰),美国改良红枫(十月光辉),美国改良红枫(夕阳红枫),日本红枫(赤金枫),日本红枫(黄金枫),日本红枫(红丝带),日本红枫(红舞妓),日本红枫(三季红),日本红枫(蝴蝶枫),欧罗红枫(三季红),中国红枫,石榴红羽毛枫,金叶复叶槭,粉叶复叶槭,花叶复叶槭,红国王挪威槭彩叶树系列:金边连翘,金边马褂木,金冠柏,“金色年华”金宝石,金叶白蜡,金叶刺槐,金叶国槐,金叶红瑞木,金叶黄栌,金叶锦带,金叶连翘,金叶水杉,金叶银杏,北美红栎,红叶赤果,红叶臭椿,红叶美人梅,素心腊梅,红叶南天竹,红叶寿星桃,加拿大红叶紫荆,美国紫叶红栌,紫叶合欢,紫叶锦带,蓝冰柏,玛瑙石榴,南方红豆杉,欧洲花叶木槿,三色金丝桃,十八学士茶花,珍品罗汉松,五彩络石,曼地亚红豆杉桂花系列:速生红丹桂,状元红丹桂,丹桂,八月金桂,金球桂,天香台阁桂,月月红桂,日香桂,“喜得贵籽”桂,金满堂桂,中华龙桂樱花系列:日本红叶樱花,普贤象樱,染井吉野樱,速生樱花(洁白云),关山樱,日本早樱,大山樱彩柳系列:9901柳,红叶柳,黄金香柳,金丝柳,美国变色龙柳(2号),美国速生竹柳(3号)

五、山桃苗圃能嫁接什么苗木?

答:山桃可以嫁接大桃和李,山杏可嫁接生食杏、仁用杏(大扁)或 李,山荆子可以嫁接苹果,海棠可嫁接香果和苹果,杜梨可嫁接梨, 中国櫻桃、山樱桃可嫁接欧洲甜樱桃(大櫻桃),黑枣可嫁接柿,小 山楂可嫁接大山楂(红果),枳壳可嫁接柑橘,野板栗可嫁接板栗、 黑胡桃,核桃揪可嫁接核桃(胡桃),酸枣可嫁接大枣等。

六、园林苗圃的概念是什么?

  园林苗圃是繁殖和培育苗木的基地。

其任务是用先 进的科学技术,在较短的时间内,以较低的成本,根据市场需求。培育各种类型、各种规格、各种用途的优质苗木,以满足城乡绿化所需。

七、苗圃园林有学徒的吗?

答: 有的,但是学不到什么,都是自己悟出来了~

八、苗圃与园林公司的区别?

你是问业务上有什么区别吗?

1、苗圃只能是个体户性质,只能经营苗木的种植与销售。不能从事其他任何业务。主要在税务上区别。只能开具国税的销售发票,不具备地税资格(如服务发票(比如绿化养护)、工程票等),开不到票就没有其他单位与你合作。

2、园林公司包含了苗圃经营、园林绿化项目的设计、施工;园林绿化养护及其他涉及园林绿化的相关业务。

3、园林公司里再分级别,1、2、3、无,四个级别,级别主要用于招投标的门槛。实际操作是没有区别的。没有级别的做的工程不一定比一级企业差,一级企业也不一定就比没有级别的做得好。

九、园林里的苗圃是什么?

苗圃是生产苗木的基地。苗圃按培育苗木的用途可分为森林苗圃,园林苗圃,果树苗圃等;如具有多种经营内容者称为综合苗圃;专为科学实验服务者称实验苗圃。此外根据年限可分为固定苗圃和临时苗圃。园林苗圃是繁殖和培育园林用苗木的基地。培育各种类型、各种规格、各种用途的优质苗木,以满足城乡绿化所需。

十、怎么管理苗圃里的苗木的出入库?

【题目】国营苗圃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发文日期】1981.03.14

【发文部门】林业部、财政部

【分类】其他

【正文】国营苗圃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1981年3月14日林业部,财政部发布)

为加强和改善国营苗圃 (以下简称前圃)的经营管理,提高苗圃生产水平,坚持正

确的办圃方向,按照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办好苗圃,充分发挥其示范、骨干作用.以

适应林业发展和林业现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方针、任务

第一条 苗圃属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为发展林业提供优良苗木的基地。是生产

性质的事业单位,在单位内部, 要按照企业化管理, 实行经济核算。

第二条 苗圃应当发扬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精神, 贯彻执行 "以育苗为主,

开展多种经营" 的方针。

第三条 苗圃的主要任务是: 繁殖、推广优良树种,培育当地造林、绿化需要的

优质壮苗;开展科学实验, 实行科学育苗, 提高育苗技术水平, 示范、 指导社

队育苗; 利用苗圃条件积极开展多种经营。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苗圃的长远规划、生产计划、财务管理、劳力调配、物资供应、产品分配

以及人事关系,按其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林业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并接受上级

林业部门的指导和检查。任何单位不得向苗圃平调劳务、 资金、 产品。 苗圃的

土地不得侵占, 国家建设必须占用苗圃土地时, 要与林业主管部门协商,报省、

市、 区林业行政部门批准,所占用的土地和造成的损失, 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

苗圃搬迁、改建、合并、撤销和改变经营方向、领导关系,都必须报请原批建单位

审批,不得任意改动。新建苗圃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报省、市、区林业行

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 苗圃必须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苗圃的规模和任务,本着精

简原则核定编制。选拔能执行党的路线、政策,年富力强,懂业务的人员担任主任,

并配备好技术、 财会干部和工人。苗圃固定工人要按常年用工配备, 生产忙季可

雇请临时工。

苗圃的人员配备必须控制在正式批准的编制以内, 不得超编。

第六条 苗圃可实行主任负责制。一般实行两级管理, 圃下设作业队 (组)。要贯

彻民主办圃的原则,加强民主管理, 定期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讨论圃务

重大问题, 并对圃务工作提出批评、 建议。

第七条 苗圃必须建立以生产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 明确主任、 技

术、财会人员和队(组)长的职责,使全圃的生产建设,能够有秩序、按计划地进行,

克服和防止在工作上、 生产上、技术上无人负责现象。

第八条 苗圃要结合经济工作做好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建立健全学习制度,组

织好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 不断提高职工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

苗圃要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 定期检查评比,表彰先进,推动后进, 充分调动

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第九条 苗圃在遵守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和保证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的

前提下,有以下经营管理自主权:

1. 有权因地制宜地决定生产技术措施和经营管理方法;

2. 有权根据社会需要, 利用多余的土地、设备、劳力及其他自然资源, 多培育

一些苗木和安排多种经营;

3. 有权支配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单位结余留用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兴办集体福利

事业,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对职工奖励的具体办法;

4.在批准的劳动指标内,有权根据有关规定选招临时工,合同工和组织户口在城

镇和在苗圃的职工家属,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临时工,合同工要签订合同,期满辞

退;

5.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不按国家有关规定,随意向苗圃调入人员,安置老,

弱,病,残及退职退休职工;

6.有权拒绝任何不合理的社会经济负担和调出设备、 物资、 资金等。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苗圃的一切生产活动都要纳入计划,通过计划组织生产。 由主管部门根

据造林绿化的需要、苗圃的生产能力和财力的可能下达育苗年度计划指标。苗圃根

据计划指标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并根据生产计划编制相应的财务、 劳力、物资计划,

提出具体实施措施, 以保证苗圃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 苗圃的各项计划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和落实到队 (组)。 各队 (组)根

据所承担的任务,制定季度、月份和阶段作业计划。苗圃要做好劳力、物资、机具、

畜力等方面的生产调度。

第十二条 苗圃要做好原始资料登记和各项统计工作, 为搞好菌圃的计划管理、

定额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并按上级规定, 及时上报统计报表和工作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苗圃的一切财务活动,都必须本着勤俭办圃精神, 充分挖掘生产潜力,

努力增加生产,厉行节约, 降低成本,积极做到收支平衡,争取自给有余。

同时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严禁请客、 送礼, 纠正不正之风。

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做好本职工作,制止一

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 苗圃要于年初编报财务预算,年终编报决算。 苗木生产、多种经营分

别进行成本核算,不属成本范围内的开支, 不得计人生产成本。

第十五条 苗圃可采取"财务包干"的办法,按其隶属关系,分别纳入各级财政预

算管理。 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苗圃的编制、生产任务和产品

销售情况核定苗圃机构经费和生产收支,一年一定, 或一定几年不变。在一定时

期内对经费不能自给的苗圃实行定额补贴;对收支平衡和略有盈余的苗圃, 实行

以收抵支;对盈余较多的苗圃, 实行定额上缴。 确定以后, 超支减收不

补, 增收、 节支的结余留用。

苗圃的生产周转金, 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正常需要核定,由地方

在林业事业费中安排。周转金不经批准, 不得冲销。

前圃的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 机具的购置, 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轻重缓急,

列入林业基本建设计划内, 给予安排, 下达到圃。

第十六条 苗圃要根据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分别进行管理。基本建设投资、 事业

费和生产周转金, 应专款专用, 不许互相挪用。 苗圃的包干结余、 留用的

盈余要坚持大部分用于建立生产发展基金、部分用于举办集体福利事业和奖励职

工。

第十七条 苗圃的固定资产、 生产资料、 产品等均匝建帐登记,做到帐物相符。

建立物资出入库和保管制度, 加强物资管理。

第五章 劳动管理

第十八条 苗圃必须加强劳动管理,改善劳动组织,合理安排劳动力, 不断提高

劳动生产率。

苗圃要根据有利生产和管理的原则, 把固定工人、合同工按劳力强弱、 技术高低

合理搭配,组成若干作业队 (组)。 严格控制非生产用工。

第十九条 苗圃应当建立和健全生产责任制,圃对作业队 (组) 实行 "定、 包、

奖" 的办法, 队(组)也可以定、包到人。对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节约开

支、 降低成本的集体和个人, 给予奖励。 对完不成任务,财务超支或给生产造

成损失的,不得奖励,情节严重的给子惩处。

凡能实行定额的工种、工序,都应制定劳动定额,不仅要有数量指标,还要有质量

要求。劳动定额既要保持相对稳定, 又要根据生产条件的改善进行修订,以保持

其先进合理。

第二十条 苗圃要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和考勤制度。月出勤一般不得少于25天半,生

产大忙季节,可以加班加点实行轮休、 串休。对妇女劳动力在安排生产时,要照

顾其生理特点。

第二十一条 苗圃要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做好安全生产,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安全操

作规程, 防止工伤事故。职工的劳保待遇, 由省、 市、 区主管部门商请劳动部

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六章 技术管理

第二十二条 苗圃要搞好圃地基本建设和区划,改善生产条件。 提高育苗技术, 实

行科学育苗。苗圃必须加强技术管理。要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作用,使之有职有权,

并根据上级林业部门颁发的技术规程 (细则)结合本圃实际情况,制定分树种的育

苗技术操作方法。在生产中如有违反技术规定或技术管理不当的, 技术人员有权

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三条 苗圃要建立技术考核制度,并鼓励职工开展技术革新。设立科技小

组,开展科学实验活动,积极引进和推广新技术。

为了更好地发挥苗圃的示范作用,有条件的苗圃可选择优良树种、 品种, 营造一

定面积的种子园、速生丰产林或对比试验林。

第二十四条 苗圃应加强技术资料管理工作,建互技术档案,及时做好苗木生长和

田间管理的观测记载, 积累资料, 摸索规律, 指导生产。

第七章 机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苗圃要加强机务管理,建立和健全机务操作、保养维修和安全生产等

方面的制度,制定合理的机具作业定额, 实行班 (车)核算。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机具手,尽可能长期固定,专责使用,把机具管好、用好、

修好,努力提高机具完好率、 出勤率、 利用率, 充分发挥机具效能。

第八章 工资、福利

第二十七条 苗圃必须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反对分

配上的平均主义倾向。 固定工人可采取月薪日计, 固定工资加奖励的办法。根据

生产和工作的需要,也可实行计件工资办法。临时工实行日薪或计件工资制。

第二十八条 苗圃要关心职工福利,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根据可能有步骤地改善

职工文化、物质生活条件。积极办好职工食堂。适当划出集体菜地和其他必要的福

利设施。开展文体活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对苗圃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要妥善安排。职工退

职、退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产品处理

第三十条 苗圃按主管部门下达任务生产的苗木, 由主管部门包销并按规定的价

格统筹调配。在保证完成上级调配计划的前提下, 苗圃亦可与需苗单位直接订立

供销合同, 实行产销见面, 以销定产。供需双方如有一方不执行合同, 要负经

济责任。

苗木不得无偿调用。如经上级批准,无偿或减价调给造林单位时,应按淮批准谁出

钱的原则办理。苗圃自行安排生产的苗木, 可自产自销, 茵价由供需双方议定。

出圃的苗木,要经主管部门检查验收,质量不合规格和有病虫害的苗木, 不准出

圃。

第三十一条 苗圃多种经营生产的产品可自产自销。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各省、市、 区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补

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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