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
一、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三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四条 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一)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四)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五)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十)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十一)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十二)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质押登记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或者发现其他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情形的,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并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撤销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被撤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无效。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
专利权质押登记后变更、注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十五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弃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放弃手续。
第十六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或者专利实施合同备案手续。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出质的专利权的,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十七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一)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
(二)质权已经实现的;
(三)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四)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
(五)法律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
第十九条 专利权在质押期间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条 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已经质押的专利权的年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向专利权人发出缴费通知书的同时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8号发布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知识产权申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切实维护学校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学生。本办法所指职务发明或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
(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华北科技学院校名、标志、主楼群轮廓图和各种服务标记;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学校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享有。
第五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第六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第七条 在执行学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等技术秘密属于学校所有。
第八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出国的人员和派往国内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学校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不得擅自将学校的知识产权带出。在国外或外单位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除与接受单位另有协议外,专利权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归学校所有。
第九条 在学校学习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临时聘用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学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学校所有或持有。上述人员在离开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前,须将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从事科研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交回。各单位有责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转让。
第十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及调离的教职工,办理相关手续前必须将在学校从事科研工作所取得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全部技术资料交回学校。离退休、辞职、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教职工,自离退休或离开学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的与在校期间承担的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有密切联系、或直接属于学校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归学校享有或持有。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一条 以“华北科技学院”名义设立机构或对外签署协议、合同时,必须经学校授权或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协议或合同中必须要有知识产权方面的约定。
第十二条 以“华北科技学院”名义申请知识产权,申请人所属教学单位对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出具审查意见,签字、盖章,科技管理处审核后,由申请人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知识产权过程中涉及的申请费、实审费、证书费、维持费、年费等所有费用均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四条 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必须在科技管理处登记、备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的名称、校标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其它统一使用的标志均为学校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华北科技学院”“NORTH CHINA INSTITUTE OF SCIENCE & TECHNOLOGY”以及学校的标志等,学校依法享有专用权。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个人应积极保护学校知识产权,有权监督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校内外单位或个人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知识产权有关规定,泄漏本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或损害学校其他知识产权权益,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科技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华北科技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校政字〔2014〕72号)同时废止
三、最新个人储蓄管理办法?
法律规定:
①个人存款实行实名制,凭存款人身份证件开设储蓄或结算两种账户;
②商业银行应为个人储蓄存款保密,除司法机关依法办案需要外,商业银行不接受他人的查询,不得冻结和擅自扣划个人存款;
③商业银行破产、终止清算时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④个人存款利息收入由商业银行代为扣缴5%的个人所得税。
四、最新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在贴现和再贴现方面,《办法》明确,商业汇票的贴现人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组织。
持票人申请贴现,须提交贴现申请、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以及能够反映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材料。
五、最新征信管理办法?
征信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六、印章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1.由行政主管保管,财务和法定代表私人印章分管;
2.建立登记簿,经济类合同的进行印章使用登记;
3.印章带出公司,需审批同意;禁止在空白文件盖公章;
4.加盖公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与印章一致;
七、处方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1.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3.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八、基金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制度:
一,明确口径登记备案制度;
二,确立合格投资者制度;
三,明确了解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
四,提出规范投资运作行为的规则;
五,确立了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进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监管的制度。
九、最新职称聘任管理办法?
申报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要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需要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等等。
事业单位职称聘任条件
(一)申报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三)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助师级职务工作满6年;
2、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助师级职务工作满4年;
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助师级职务工作满2年。
(四)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7年;
2、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5年;
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4年;
4、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2年;
5、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五)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5年。
十、最新大连失业证管理办法?
一、失业人员办证程序:
1、 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高中以上毕业证或无业证明、三张一寸免冠照片,到街道劳服站办理《失业证》;
2、 在街道办完证后,再持上述证件到区劳动服务中心(北京街50号)盖章。
二、失业职工办证程序:
1、 先持《终止、解除合同证明》到大连市劳动就业市场(莲花大厦后面)报到登记,然后再持户口簿、身份证、三张一寸免冠照片及《终止、解除合同证明》到街道劳服站办理《失业证》。
2、 在街道办完证后,再持上述证件到区劳动服务中心盖章。
《失业证》的办理、使用须知
一、《失业证》的办理
1、城镇失业人员(失业青年、失业职工)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到所居住的街道劳动管理服务站办理《失业证》,并由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登记造册,加盖钢印。
2、废业或自行倒闭企业的职工,须持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的证明和本人身份的有关材料(档案),到所居住的街道劳动管理服务站办理《失业证》,并由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登记造册,加盖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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