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苑小水库网箱养殖(国家对水库网箱养鱼有什么规定)
1. 国家对水库网箱养鱼有什么规定
可以的,国家法律规定饮用水源地水库是可以承包养鱼的,但是,是有严格条件的约束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为饮用水源的水库,其水面可以按照“在水库生态系统中科学利用生物资源、净化保护水质”的原则,承包给个人从事鱼类养殖,实行清水生态养殖方式经营。
但是在养殖过程中,为了保护水质,承包人不得用网箱养鱼,不得向库区投放任何饲料,不得施肥。
2. 水库养鱼网箱每平方米售价
水库养鱼一般采用网箱,一亩水面可以养2000到3000尾鱼,和鱼塘不同,水库的水比较深一些,所以饲养的鱼类也更多,不过不是养什么鱼都能养这么多,根据套养模式的不同,饲养的鱼类数量也有一定的差异。
通常主养鲫鱼的话,能养得多一些,如果主养的是鲤鱼、草鱼这些个体较大的鱼,就要少一些,大概3000斤右吧,不宜过多。
3. 国家对水库网箱养鱼有什么规定吗
1、罗非鱼种苗补助标准。池塘养殖罗非鱼每尾补贴0.06元,以2000尾/亩计,每户最高补贴规模100亩,水库养殖罗非鱼以60元/亩,1000尾/亩计,每户最高补贴规模100亩。
2、对虾种苗补助标准,对虾每万尾补贴20元,以80000尾/亩计算,每户最高补贴规模50亩。
3、石斑鱼种苗补助标准,石斑鱼等海水鱼类每尾补贴0.2元,以1000尾/亩计,每户最高补贴规模50亩。
4、东风螺种苗补助标准,东风螺每粒补贴0.02元,以1000粒/平方米计,每户最高补贴规模200平方米。
5、以5亩为起点,每亩补助200元;网箱养?以500平方米为起点,每平方米补助20元;河蟹生态养殖以500亩为起点,每亩补助10元;精养鱼塘以200亩为起点,每亩补助50元;水产苗种场建设以100亩为起点,每亩补助300元。
4. 水库网箱养鱼成本及利润
网箱养虾销售额÷占成本的百分率=成本。(虾的销售额一成本)÷成本=利润率。
5. 国家对水库网箱养鱼有什么规定要求
鲫鱼网箱选址:网箱养殖选择大的水库或者湖泊,好处是能保证箱内水含氧气丰富,在箱内的鲫鱼活动量少,能量消耗少,而长的快。在选择网箱放置的时候需要注意水流速度较缓慢的,周围植被较多的,并且严禁有污染,网箱间的距离为2-3米比较合适。网箱投放鲫鱼苗:同一个网箱中一次放鱼苗,鱼苗个体尽量相差不多,避免造成个体差异太大,造成饵料分配不均匀。喂食原则:网箱养鲫鱼需要多次投放,每次少投的原则,既能减少饵料的浪费,也能刺激鱼苗争抢吃食,一般白天喂食4-6次即可。日常管理:在网箱养殖鲫鱼的过程中注意饵料的营养物质搭配,并注意随时观察鲫鱼的生长情况及活跃情况,及时将生病的鱼苗隔离,并防止鲫鱼发生大面积的病害混养选择鲢鱼和鳙鱼,数量应占主养鲫鱼20%左右,鳙鱼则占鲢鱼的10%左右。搭配品种的放养时间不宜过早,网箱养殖混养可以刺激鲫鱼的抢吃及肉质。混养过程中需要及时观察,是增多还是减少混养鱼的数量。鲫鱼收获:一般鲫鱼养殖到350-400g即可上市出售,网箱养鱼价格走势得把握好,养殖行业利润风险较高,注意把握好时机养殖。
6. 水库网箱养鱼禁止了吗
石家庄黄壁水库不让用抛竿。
黄壁庄水库不允许钓鱼。
一、自即日起,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游船、渔船、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垃圾、渣土和其它固体废弃物;禁止进行水上训练以及其它水上体育、娱乐活动;禁止洗刷车辆、衣物和其它器具;禁止毒鱼、炸鱼、电鱼。
二、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游船、渔船、网箱养殖等相关设施立即自行清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或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黄壁庄水库位于河北鹿泉市黄壁庄村附近的黄壁庄村滹沱河干流上,是以防洪为主,兼顾城市用水、灌溉、发电等综合利用的大(Ⅰ)型水利枢纽工程。黄壁庄水库位于滹沱河干流的出口处,(连同上游28km处的岗南水库)控制流域面积23400k㎡,总库容12.10亿立方米。流域内多年平均降雨量575.8mm,流域蒸发量东部较大,西部较少,多年平均蒸发量为1239 mm,多年平均径流量为21.5亿立方米,多年平均悬移质输沙量1785万t。历史最大入库洪峰流量为12600 立方米/秒,发生在1996年8月4日, 相应最高洪水位122.97m.
7. 水库网箱养殖需要哪些手续
斑鳜是凶猛肉食性名贵鱼类,在自然水域中终生以活的鱼虾为食,目前其人工养殖技术还不成熟,市场销售的斑鳜主要以天然捕捞为主,供不应求。2002年6月~2003年11月,我们采集鸭绿江水丰水库野生斑鳜1500尾,每尾鱼种重量在50g~180g,利用8口网箱进行驯养,取得成功。现将主要技术环节总结如下:
一、材料与方法
1.鱼种来源在水丰水库采用刺网捕获鱼种,鱼种捕捞上来后必须剪断网眼取下,以免鱼体受伤而影响成活率,再选择体健无伤的鱼种用4%食盐水消毒后放入暂养网箱暂养。
2.网箱材料采用聚乙烯双层无结节网箱,其规格为3.0m×3.0m×2.5m,封闭式,网箱设置时箱体露出水面30cm。网箱内层网衣的网目2a=0.8cm,外层网衣的网目2a=2.0cm,网盖为便于投喂而采用2a=5.0cm大网目的网衣。
3.鱼种放养放养前对鱼种再进行1次筛选,剔除伤病鱼种,对放养鱼种采用食盐水消毒,每箱放养同等规格鱼种约200尾。
4.人工驯化人工驯化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摄食驯化,一般需要7天~10天,选择适口的小鱼虾投喂,开始每尾鱼体每天投喂2尾~3尾活的鱼虾,以后逐渐增加到每尾鱼体每天投喂8尾活鱼,驯化前几天基本看不到有鱼种上来摄食,以后逐渐可以看到有大批鱼种上浮抢食,当箱内饵料基本没有剩余时,可以进入第二阶段的食性驯化。食性驯化是在逐渐减少活饵投喂量时,将鲜杂鱼剁成斑鳜适口饵料,并逐渐增加投喂量,经过15天~20天便可以全部投喂鲜的死杂鱼。
5.日常管理每隔10天~15天换箱1次,主要目的是清洗网箱,检查与修补网箱有无漏洞,同时进行鱼体消毒,并将规格差异较大的鱼种选入同一网箱中放养。早晚各投喂1次,投喂量为鱼体总重量的5%~8%,投喂速度要慢,尽量使饵料鱼在落入箱底前被吃掉。投喂过程中要尽量避免人为惊扰网箱中的鱼体。
6.越冬管理水丰水库一般每年12月20日前后开始封冻,在封冻前1周要及时沉箱,将网箱沉入冰下20cm左右,过深容易造成缺氧而过浅容易冻伤鱼体。
二、结果
1.驯养结果2002年6月~8月,共采捕野生斑鳜鱼种1500尾,最大个体180g,最小个体50g,平均尾重100g,分3种规格放养于8口网箱中,饲养过程中无死亡。2002年12月18日,沉箱越冬,2003年4月2日起箱,越冬死亡30尾,越冬成活率98%。2003年11月25日起捕上市,最大个体750g,最小个体250g,平均尾重570g,体重500g以上的鱼体920尾,占62.6%,体重达到500g以上的商品鱼上市销售,其余的鱼体分箱继续养殖。
2.经济效益规格达到体重500g以上的商品鱼,售价110元/kg,共销售575kg,收入63250元;存箱鱼种按80元/kg计算,收入14800元,总收入78050元;/总支出包括鱼种、网箱、人工费、网具、杂支等,计37600元;利润40450元。
三、讨论
1.通过2个年度348天(包括105天冰下越冬期)的驯养,证明野生斑鳜人工养殖是成功的,尤其是利用水库野杂鱼做饵料,既降低了养殖成本,又充分利用了水库内的低质野杂鱼资源。对于完全利用野杂鱼投喂的地区,开展斑鳜的养殖应根据地区内野杂鱼资源情况合理放养,以免投喂不足而影响经济效益。
2.野生斑鳜抗病能力较强,目前养殖中尚未发现病害,用浓度为4%的食盐水消毒鱼体,防治病害的效果较好,但大规模养殖中仍要考虑病害防治的问题。
3.自然条件下,斑鳜一般生活在深水处,环境相对较静;驯养过程中,应避免人为的惊扰,有条件的地区应适当加大网箱深度,则养殖效果更佳。
4.采捕野生苗种,受资源量的限制,很难开展大规模养殖,为使这一优良品种尽快得到推广,今后应加强人工育苗的研究工作。
8. 水库网箱养殖生态鱼
1.合理规划和布局。网箱设置位置的选择和设置数量的多少,要根据水库面积、水深、水质、水流交换量等进行调查研究。养殖吃食性鱼类的网箱面积控制在占水库总面积的0.25%~0.4%为宜,以防养殖自身污染超过水体的自净能力。
2.把好鱼种放养关。鱼种体质的好坏、是否带有病原体,对水库网箱鱼病的控制具有重大意义。鱼种必须选择体质健壮、无伤病,并经过检疫、消毒才能放养。
3.控制养殖密度。水库网箱养鱼的放养密度应根据鱼的品种、规格和水库条件而定。在深水水库,水质清新、溶氧充足,可适当加大放养密度。而浅水湖泊水质较肥、溶氧条件较差,则应当降低放养密度。避免因养殖密度过高导致水环境变差引发鱼病。
4.科学投喂饲料。一是投喂新鲜、优质、营养全面的饲料,禁止投喂腐败变质的饲料。二是根据鱼的不同生长阶段和水温、水质、天气变化及鱼的摄食情况调整投饵方法、投饵次数和日投饵率,既保证鱼快速生长,同时又尽可能地避免饲料的漂失、浪费。
5.早期诊断治疗。网箱养鱼单位水体内的鱼群密度大,一旦发病容易迅速传染和蔓延。日常管理过程中应密切观察鱼的活动、摄食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将病鱼送化验室确诊,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
9. 国家对水库网箱养鱼有什么规定嘛
因为网箱养殖是一种不可持续的养殖方式,不仅对水质造成污染,还会损害生态环境,对周边渔业和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禁止网箱养殖的原因有几个方面首先,网箱养殖方式存在较大的环境污染风险,如果不加限制地进行,其恶性循环造成的生态危害将会是灾难性的其次,网箱养殖也存在着养殖物种逃逸、基因污染、渔业保护性资源受损等诸多问题最后,提高养殖纯度、优化养殖生态、促进养殖增效也是禁止网箱养殖的目的因此,国家禁止网箱养殖是为了维护水环境健康和保护海洋生态、加强渔业资源保护,推行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10. 小水库网箱养殖技术
土地、劳カ,投资后当年见效,网箱可连续使用2—3年。
2、网箱养鱼能充分利用水体,不浪费水资源,实行上、中、下层多种鱼类混养、密养,成活率高,因此,可以达到高产目的。
3、饲养周期短,管理方便,机动灵活,操作简便。网箱设置的部位,可根据水域环境条件的改变,随时迁移挪动。旱涝保收,达到高产稳产。
4、起捕容易,收获时不需要特制捕捞エ具,可-次上巿,也可根据巿场需要,分期分批起捕,便于活鱼运输和储存。
网箱养鱼基本工作
1、水库要求
在进行水库网箱养鱼时,首先我们需要选好水库。水库要保证光照充足且避风性较好,能够为鱼的生长提供充足的光照,增强其生长能力。而且周围要有良好的交通,便于鱼在起捞后的运输上市。水库水体的营养程度对养殖效益也是会有一定影响的,因此还要保证营养丰富。同时要注意水域与深度,水域的水位变化不宜过大,避免网箱无法承受。而且也不便于网箱的安置与取出。
2、网箱安置区
在选好水库后,我们还要在水库划出一块区域作为网箱的安置区。网箱要放在水面广阔、水流缓、受光均匀、水位变化小且水深适宜的地方。如果水位过浅的话,那么对水体的交换是会造成影响的,也不利于鱼的生长。但是也不宜过深,如果过深的话,那么在水体中容易出现温跃层,从而破坏水体,导致与出现浮头现象。所以水位的深度应控制在7.5米左右。**后网箱不可离岸边过近,防止受到老鼠等生物的撕咬,导致鱼出逃。
3、网箱设计
做好准备之后,我们便要设计网箱了。网箱形状可根据自己的习惯设计成正方形、圆形等各种相撞。然后根据养殖数量控制好网箱的面积,网箱面积同样也可根据自己习惯设置。在放置网箱的时候,要根据养殖水体决定放置深度。不过要注意的是,网箱绝不可碰到水库底部的污泥,枯水期同样也不可解除。**后要控制好网眼的大小,网眼要保证鱼无法逃脱。正常情况下,网眼要长出鱼体长两倍左右,而周长要比鱼小。
网箱养鱼的饲养管理
根据网箱养鱼的特点,要在面积小、密度高、时间短的条件下夺取高产,以饵料为中心的饲养管理措施必须贯穿始终。
1、饵料:要求蛋白质含量高,碳水化合物丰富,并富含维生素、无机盐等多种营养成分的优质混合饵料。
2、 饵料台:需设置采用尼龙筛绢或用聚乙烯单丝编织的饵料台。食台的大小、规格根据网箱的大小、规格及鱼群的大小而定。
3、投饵标准:要根据各养殖对象和其生长过程中鱼体的变化、水温、季节,随时调节每日的投饵标准,一般以控制在其饱食量的70-80%为宜,喂食过饱效果并不理想。
4、投饵方法:鱼群进箱后1-2天开始投饵。初投时,造成适当的音响,驯练鱼群到食台或食场上摄食的习惯。投饵次数一般每天4-6次,投饵量在严格掌握投饵标准的情况下,做到量少次多,中间间隔一定的时间。
5、安全检查:定期检查网箱是否完好无损;水深是否适宜(应维持在3-5米);鱼群活动是否正常等。
6、网目清理:网箱入水后,网目(网眼)容易被水绵、双星藻等其他生物附着,严重影响水体的更新和供饵能力,必须经常洗刷网片。
11. 水库网箱养殖的法律规定
莆田市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8年8月30日莆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东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东圳库区”)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东圳库区的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东圳库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东圳水库环库公路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不含公路);二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东圳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具体边界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批复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因公共利益、自然环境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东圳库区范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论证,按照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
有关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东圳库区的水资源调度、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等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负责一级保护区水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积极开展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东圳库区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条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一级保护区逐步实行封闭式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一级、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地理界标;在一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取水口和重要供水设施周边设置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警示标志、地理界标,不得侵占、破坏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
第十二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向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采矿、采砂、采石、取土、爆破;
(五)设置屠宰厂(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围水造田、造地;
(七)使用农药,滥用化肥;
(八)向水体丢弃动物尸体;
(九)在水体中清洗车辆;
(十)毒鱼、电鱼、炸鱼;
(十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在水体中清洗衣物、器具;
(三)从事网箱养殖、投饵养殖、餐饮、旅游、游泳、垂钓、放生、露营、野炊等活动;
(四)种植农作物,放养畜禽;
(五)建造陵园、墓地;
(六)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七)非执行水环境保护公务的船舶、排筏等航行工具下水、停泊或者作业;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已设置的排污口、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
一级保护区内现有的陵园、墓地,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城厢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限期迁出,搬迁和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圳库区垃圾处理系统建设,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制度。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
村民委员会负责垃圾收集工作,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垃圾转运工作,建设和运营垃圾转运站,并做好防渗漏措施。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垃圾处置工作,保障和监督垃圾收集和转运工作。
第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圳库区的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扩大污水收集管网的覆盖面。
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的地区,污水应当排入收集管网,纳入集中处理设施,并实现达标排放;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服务业应当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等预处理设施,不得将废物、残渣直接排入收集管网。
污水收集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分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区域,采取三格化粪池、人工湿地、厌氧池、氧化塘等污水处理技术和工艺,防止农村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溪流;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服务业应当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排放物排入溪流。
第十八条 二级保护区内的农作物种植实行总面积控制,禁止进行耕地、园地开发。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先进技术,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逐步降低化肥使用量,发展绿色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第十九条 东圳库区内严格限制运输危险化学品。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行标志,加强日常检查,完善实时监控系统。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东圳库区的,应当向县(区)公安机关申请,并采取防溢、防渗、防漏和防火防爆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东圳库区的道路、桥梁等交通穿越区域建设路面、桥面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和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一级保护区的水域和入库溪流进行生态疏浚,并对清理的淤泥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妥善处置,防止造成水体污染。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东圳库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确定合理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并与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
第二十三条 一级保护区全面实行退耕(果)还林。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一级保护区内的林地规划为生态公益林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赎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将二级保护区内的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东圳库区内生态公益林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 林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东圳库区的荒山、荒地有计划地进行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
东圳库区内禁止新种植速生桉。现有的速生桉应当通过林分改造等措施调整为有利于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的乡土阔叶树种或者其他植物。
第二十五条 在东圳库区内进行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一级保护区的环库沿岸和溪流入库口等重要区域建设库滨带生态治理工程,采取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相结合的治理措施,拦截陆域面源污染,净化入库溪流水质。
第二十七条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生态养鱼规划,实施有利于净化水质的鱼苗投放计划,加强对外来水生物种的监测和管理,保持水生物种的多样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公告,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内容。
实行水质达标责任制和跨县(区)流域交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目标。
第二十九条 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库长制。库长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担任,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落实东圳库区的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聘任河道专管员,承担相关河道的保洁清理、信息反馈、配合执法等常规性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东圳库区和责任流域沿岸的显著位置应当设立库长、河长公示牌。库长、河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东圳库区的水质、水量、土壤环境质量等指标进行监测。在突发水污染事件、藻类爆发高峰期、汛期和台风期等特殊时段应当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建立东圳库区水环境质量监测档案,实行信息共享,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其他主要媒体上及时公布监测结果。
第三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东圳库区内的跨县(区)流域交界断面设置在线监测点,并与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联网,收集的监测数据作为流域交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考核的主要依据。
流域上下游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交界断面的日常监测、预警和通报等工作。交界断面入境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下游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上游地区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并向库长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上游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库长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协调,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发现一级保护区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库长报告;库长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质状况。
一级保护区水质未达标并可能影响居民饮用水安全的,库长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根据情况改用其他水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五条 一级保护区应当保持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保障饮用水安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一级保护区的合理水位,并通知东圳水库管理机构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东圳库区水量、水质、监测监控、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库长报告。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东圳库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东圳库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应急演练和准备。
东圳库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东圳水库管理机构、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市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市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 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发现污染情况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县(区)、乡(镇)级河长应当按照规定对责任流域进行巡查。县(区)级河长应当根据巡查情况,检查责任流域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乡(镇)级河长应当通过组建巡查队、组织河道专管员等方式,对责任流域进行全面巡查。
从事巡查和捕捞等活动的船舶应当使用无污染的新能源动力。
第三十九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信息,及时受理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 对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城厢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警示标志、地理界标,或者侵占、破坏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向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水体污染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向水体丢弃动物尸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在水体中清洗车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造成水体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水体中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网箱养殖、投饵养殖,设置餐饮服务项目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放生、露营、野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临时搭棚、摆摊、设点经营或者进行游泳、垂钓、放生、露营、野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种植农作物,放养畜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执行水环境保护公务的船舶、排筏等航行工具下水、停泊或者作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设置预处理设施或者未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新种植速生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
(二)未依法开展巡查、水质监测和综合评估,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和库滨带生态治理工程,造成污染的;
(四)未及时排查水安全隐患或者处置水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六)截留、侵占或者挪用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其他经费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县(区),包括仙游县、城厢区、荔城区和涵江区。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七届〕第五号
《莆田市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18年8月30日经莆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11月23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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