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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箱能不能养殖水花(网箱养殖对水质的影响)

2023-08-03 09:45:12问答栏目1

1. 网箱养殖对水质的影响

饲料投喂对养殖水域环境压力的评价: 饲料投喂对水域环境的压力是指养殖水体所负载的饲料的损失、鱼粪及排池废物等物质总量。

养殖水体则包括池塘养殖水体、水库网箱养殖水体、流水养殖水体等涉及饲料投喂养鱼的养殖水体。留存于水体中的物质主要来源于残余饲料、粪及超便过正常范围的氮、磷等的排泄量。有鉴于此,水库、湖泊等对富营养化、污染等防治为主应是根本措施,一旦被污染再来治理则是非常艰难的。

2. 网箱养殖对环境的影响

大规模发展网箱养殖业会影响清江流域水质和沿岸生态环境

3. 网箱养鱼对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网箱设置 网箱放置位置极为重要,直接影响花鲢生长速度,一般要求放置在水域广阔,有微流水,水质良好,无污染,阳光充足,避风向阳,水温较高,饵料生物充足,离岸较近,水深4—7米,风力较小,交通方便的库区为宜。

网箱放入库中,由于水中浮游生物作用,造成网箱上粘附许多脏物,影响水体交换,引起箱内浮游生物数量减少,从而花鲢因饵料生物短缺而生长缓慢。

因此,网箱必须经常刷洗,一般生长季节,15—20天刷洗一次

4. 网箱养殖对水质的影响大吗

禁止网箱养鱼是因为网箱养殖鱼病多发,发生的病害难以防止,养殖水产品粪便、残饵等对水质造成了极大污染。禁止网箱养鱼指在一些江河、水库里网箱养鱼。

网箱养殖对水域的过度开发,使原有的水草资源遭到破坏,使“草型湖泊”转变为“藻型湖泊”。

多年来,我国的淡水渔业的养殖模式普遍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主,造成对江河湖泊和水库的过度利用,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和水环境质量下降,如追求高产而实施的化肥养鱼直接增加了水体氮磷含量,为提高“家鱼”成活率而过量捕捞食鱼性鱼类导致生态系统失衡等。目前我国淡水渔业的收入每年仅80多亿元,而天然湖泊和水库(即人工湖)的水体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却远高于此。

5. 网箱养殖对水质的影响有哪些

水质变化网箱养殖中,影响水体水质的因素主要是残饵、养殖对象的排泄物以及化学药品等。残剩的饵料散落到水体中,增加了养殖水体的营养盐以及有机物的含量,造成水体污染,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养殖对象的排泄物排入水体造成网箱内氮、磷含量增多;消毒治疗等化学药品残留在水体中,轻则造成水质恶化,发生浮头,重则直接造成养殖对象的中毒死亡。

  

  水温变化当养殖水体水温环境发生突然变化时,除了引起养殖对象减少进食,抵抗力变弱,容易感染疾病,还会造成水体底层水温高于表层水温,造成上下水体“垂直对流”,从而将底层低氧水及鱼类残饵、腐殖质等堆积发酵产生的有害气体(如H2S)带到养殖水域表层,水体的BOD和COD值升高,造成网箱鱼因缺氧而大面积死

6. 网箱养殖的危害

一、对水体的影响

从经济方面考虑,淡水网箱养鱼存在许多的优势,在充分利用水资源的同时,提高经济的发展。水体有着它自己的承载能力,如果过度的进行养殖,会破坏水体周围的生态环境,会朝着恶性循环的方向发展,这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特别是对于没有与外界进行水循环的水体,除了引发灾害的同时,导致养殖的鱼类死亡,更有甚者引发疫情,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1.1 对水体中生物有影响

过多的养殖极易造成水体的缺氧,在养殖的过程中也会产生富营养化的现象,这样使得藻类长满整个水面,导致鱼类的死亡,这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情况。藻类疯长,一方面造成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产生的臭味会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甚至会导致疾病的传播。

1.2 对水体中物质的影响

在养殖的范围内,为了增加养殖的效率,充分利用空间,营养物质要高于周边的水域,影响的范围至少有200米,所以要充分的考虑对水体污染飞问题。受一些势利的商人的影响,一味的追求利益,增大放养的密度,使得鱼类的排泄物得不到充分的排解,使得水质在这个过程中得不到循环,水质逐渐变差。这种做法不能养好鱼的同时,还会滋生一些有毒的微生物,污染水源

7. 网箱养鱼对生态环境的危害

在江河设置网箱养鱼最大的危害是饲料对江河水质的污染,鱼饲料是以菜籽粕为主原料各种微量元素(铜.铁.锰.锌等化合物)各类鱼用药物结合体,其中微量元素和药物对江河水质污染程度高。

其次养殖网箱对江河船只通行造成阻碍,由其夜晚和雾天,能见度低对船舶航行造成极大不安全因素。所以江河禁止设置网箱养殖。

8. 网箱养殖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

1、容易损伤鱼体:在不了解网箱构造的前提下就随意选用沉子的话,那么将网箱放入水中后,网箱四面的网衣便向里凸,从而擦伤鱼体。

2、养殖安全性低:养鱼时一般容易发生一些病害,而采用网箱养鱼的方法之后,不仅会加大投药难度,而且投药量也会增加,从而降低养鱼的安全性。

3、容易导致死鱼:当网箱的网目被堵塞且未能及时进行清洗的话,便会影响水体交换,使箱内没有充足的氧气,随后便会导致鱼类死亡。

9. 网箱养殖污染水源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 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二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三章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十三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

第十四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各级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第十五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位于开采井的周围,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一定滞后时间,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响开采井水质的补给区地段,必要时也可划为一级保护区。

第十六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足够的滞后时间,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它污染。

第十七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其作用是保护水源地的补给水源水量和水质。

第十八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第十九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墓地。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一)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二)对于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三、准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不得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

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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