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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特种养殖(湖南特种养殖)

2023-08-01 09:45:29问答栏目1

1. 湖南特种养殖

三高四新是中共湖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明确的湖南未来发展战略。具体是指坚持创新引领开放崛起,着力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内陆地区改革开放的高地,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上闯出新路子,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展现新作为,在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和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彰显新担当,奋力谱写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湖南新篇章。

2. 湖南特色养殖

在农村养什么比较赚钱?

我觉得在农村创业养殖业,养牛羊比较赚钱,因为近两年来,随着牛羊肉的价格持续走高,活牛和活羊的市场行情也日益火爆。这对于牛羊养殖户来说肯定是好事了。

牛羊的繁殖率较高,特别是羊,耐粗饲,好管理,可以在种地的同时兼顾养殖,农牧互补,由于地里自产的粮食和庄稼秸秆,提供了牛羊的部份饲料,减少了投资成本,肯定也减轻了经营风险。

3. 湖南特种养殖场

养野鸡需要办的手续:

养野鸡需到林业部门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如果没有这两个证件其销售、运输都是非法,一旦抓到会被没收、罚款甚至判刑。而且,销售特种动物的场家还要有畜牧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否则就违反法规,产品不能做种,今后生产、销售也有问题。

野鸡养殖证件的办理方法:

1、申请人向县林业局提交申请书,提报野鸡的养殖规模、技术、资金、市场分析等相关内容的可行性报告,同时提供野鸡种源合法来源证明和养殖场所的照片。

2、由县林业局野生动物植物保护管理站现场核实,核实符合条件,由申请人填写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申请表(一式两份)。

3、县林业局野生动物植物保护管理站将申请书、申请表、可行性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到市级林业局野保科审核审批。

4、市局审批合格后核发“两证”,此外两证办理后还应该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个体户或者私营企业经营许可证。

发展养野鸡的优势:

1、投资见效快:野鸡养殖不需建大厂房和购买机械设备,可利用旧房子、仓库、猪舍等多余的房间进行饲养,门窗加尼龙网即可圈养,资金占用少,周转快。

2、抗病能力强:野鸡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对环境要求不高,能耐46℃的高温和-32℃的严寒,抗病力特强,风险低,比家鸡容易饲养,养殖技术与家鸡相似。

3、饲料来源广:野鸡食五谷杂粮,尤喜食嫩树叶、嫩草、瓜果皮、青菜,具有食量小、食性广、生长快、易饲养、成本低的优点,成鸡日粮仅需一两,出壳养100天可达3斤。

4、市场潜力大:野鸡的需求量与日俱增,供不应求,广东、福建、湖南、江西、河北等地的外贸部门已大量收购出口,一对雉鸡出口价高达20美元,国内市场上也是抢手货。

4. 湖南特种养殖基地

待遇不错的。

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是一个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收入约在7-10万左右。

就看你取证后能否独立进行检验了,能独立检验,收入就高了(主要挣的是补助和绩效)。但下一步检验检测机构面临全面转企了,管理将比现在更规范了,检验收入可能有所降低吧。

5. 湖南特种养殖证好办吗?

一、2021年家庭农场补贴标准是怎样的?

(1)补贴条件

1、创办种植业类的农场,需经营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集中连片的土地面积,达到30亩以上才可领取补贴;

2、创办畜禽业农场,养殖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肉牛1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只以上。家禽年出栏10000只以上,家兔年出栏2000只以上才可领取补贴;

3、创办水产业农场,需经营流转期限5年以上。且集中连片的养殖水面达到30亩以上,特种水产养殖水面积达到10亩以上才可领取补贴;

4、创办林业类农场,需山林经营面积500亩以上,苗木花卉种植面积30亩以上,油茶80亩以上,中药材种植30亩以上才可领取补贴。

(2)补贴金额

1、产业类农场:目前中央财政资金对纳入目录的各类设施实行的是全国统一的定额补助,比例为30%,补助发放采取的是“先建后补”的原则。

2、水果产业、蔬菜产业、茶叶产业等:申报条件是露地规定一千亩以上,设施两百亩以上,补贴50万-100万左右。

3、林业产业:林业局的林下经济项目通常补贴在10万-30万元左右。

4、种子工程植保工程储备项目:中央资金500万元以内。

5、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补贴金额为300万元左右。

6、农业综合开发专项-园艺类的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项目:符合标准可申请补贴金额大约为200万元。

7、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露地基地需在一千亩以上,5000元/亩,不超过300万元。

8、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单个项目的总费用不超过2000万元。

9、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资金补助数额500万-800万元。

6. 湖南特种养殖政策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其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以及青苗补偿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市)征地拆迁所受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从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市、县(市)人民政府发改、规划、农业、计生、财政、物价、审计、劳动保障、民政、房产、建设、公安、司法、监察、政府法制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实施征地前足额拨付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拆迁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将拟征地项目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拟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拟征地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拆迁人,并对征地范围内拟拆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进行调查,被拆迁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被拆迁人对调查结果确认后签字或盖章。被拆迁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征地拆迁所可以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发布《拟征地公告》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当地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房产、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公告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四)改变房屋与土地用途,或以拟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发证手续;

  (五)办理特种养殖证;

  (六)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办理期限内,除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因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他项权利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第九条征地拆迁所应当到现场调查核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公安、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并予以公示。

  (一)被拆迁房屋具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其它合法有效证件的予以认定。

  (二)对无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其它合法有效证件的被拆迁房屋,符合下列规定的,经审查并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应安置人口数人均70m2的标准予以认定。

  1、被拆迁人具有村民建房资格;

  2、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建房审批手续;

  3、被拆迁房屋具有完备的生活设施,且被拆迁人一直居住。

  第十条被拆迁房屋以合法性认定公示为依据,按不同结构、类型、用途进行补偿(具体标准见附表1)。经补偿后,房屋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拆除。

  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偿。

  (一)对集体或集体股份制企业的合法房屋,按住宅房屋征购标准增加50%补偿,不再另行安排重建或给予其它安置。

  1、企业生产用房(不含办公和生活用房),涉及生产设备搬迁需拆卸、安装调试的,按生产用房总价的5%给予搬迁补助;有重型设备的,另行增加2%。

  2、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按拟征地公告发布时企业实有职工人数每月工资总额的4倍发放停产停业补偿。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支付。

  (二)村民将住宅房屋改为或部分改为营业、生产用房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营业、生产用房应当办有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且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前正常营业并依法纳税。

  2、营业、生产用房按同等结构住宅房屋标准增加30%补偿(包括核定的经营场所内设施转运及处置)。

  (三)依法批准的畜禽养殖用房,按同等结构住宅房屋标准增加20%补偿,不另行支付装修及设施补偿,并不再安排重建或给予其它安置。

  第十二条拆迁学校、医院、寺庙、教堂等公益事业用房,参照第十一条第(一)款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株洲市本级住宅房屋拆迁安置,采取安置房安置和自购商品房安置;各县(市)采取宅基地联建安置。

  安置房安置是指按征购标准补偿后,由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住房安置人员每人45m2的标准购买安置房并按规定领取购房补助(具体标准见附表2)。

  自购商品房安置是指符合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按征购标准补偿后,政府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具体标准见附表2),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商品房。

  宅基地联建安置是指按自拆重建标准补偿后,由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进行重建。

  第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采用安置房安置或自购商品房安置;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一般采用宅基地联建方式安置,但必须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采取宅基地联建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宅基地联建由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手续由各县(市)区政府承办。

  (二)联建宅基地的平整,水、电、路三通及重建房屋的超深基础,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重建宅基地面积,按株洲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拆迁一栋房屋有多户需要安置的,重建用地超出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部分的有关费用由拆迁户自理。

  (四)同一拆迁户有多处房屋被拆迁的,只安排一处重建地。拆迁房屋占地超出重建用地面积的部分另行给予适当补助,但补助面积最多不超过150m2。

  宅基地联建的用地标准及差额占地面积补助标准见附表三。

  第十六条被拆迁人住房安置资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规划、国土资源及乡(镇)、办事处、村或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审定,并予以公示。

  住房安置人员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住房安置人员是指在征地范围内实际居住,户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家庭常住人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住房安置人员指标:

  1、独生子女;

  2、新婚夫妇持准生证的;

  3、符合晚婚条件的大龄青年(独生子女除外);

  4、配偶一方户籍在外地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住房安置人员:

  1、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取得蓝印户口或缴纳城市增容费取得非农户口,但仍实际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的人员;

  2、原户籍在所在村(居)委会的现役和退伍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或毕业后户籍仍在就读学校以及劳动教养和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3、计划内生育未落常住户籍的小孩;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住房安置人员:

  1、没有承包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的空挂户;

  2、通过继承、赠送等形式取得被拆迁房屋权属,但没有承包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

  3、在以往征地拆迁中已进行安置的;

  4、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计入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一户有多处房屋且不在同一宗征地范围内,被拆迁人只能享受一次安置,他处房屋在其后的征地拆迁时只进行补偿,不再安置。

  被拆迁房屋部分在征地范围内,征地范围外的应当一并拆除。

  第十八条符合安置条件的孤儿、"五保户"、残疾人确实购(建)房不起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并予以公示后,给予每户3-5万元的购(建)房补贴。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人均不足70m2的,其差额部分按750元/m2补足。

  第十九条被拆迁人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按应安置人员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4)。

  安置房安置和宅基地联建安置的拆迁户,计算两次搬家费,过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自购商品房安置的拆迁户计算一次搬家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不计算搬家费及过渡费。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按期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房屋装修和其它生产、生活设施按附表5的规定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对积极参与、协助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村(居委会)、组干部,适当给予误工补助。

  对参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征收土地时,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其中,山林地等涉及多户的青苗补偿费,统一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发到户。

  补偿后,青苗所有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征地单位处理。征地单位需要保留的,由征地单位与所有者协商。

  青苗补偿的具体标准见附表7-13。

  第二十四条征收灌溉兼养水塘,应当支付造塘费。

  被征地范围内的道路、渠坝等地面设施,按被征地类(分为耕地和非耕地)实行综合补偿。被征收范围内的道路需要重新修筑的,由征地单位按照原道路标准还建,原道路不再补偿。

  征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专业菜地中的大棚设施,补偿安装、搬迁费用,棚架材料由用户自行处理。

  在耕地中埋竖电杆、拉线,按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架设铁塔用地按征收补偿。

  征收范围内的坟墓,由业主(用地)单位发出通告,坟主凭村级以上单位证明,经征地部门核实后予以补偿。逾期未迁的,由业主(用地)单位处理。

  上述征收项目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14。

  其他生产设施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见附表6。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给予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经依法补偿后,被拆迁人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注销。

  第二十六条拆迁补偿款全额支付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拒不腾地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人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补偿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征收市原郊区所辖的市园艺场辖区土地和城市工作处管辖的社会转城居委会辖区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拆迁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征地转城居民的房屋,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用)事业建设经批准需使用集体土地,并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矿区安全区范围内的房屋需要拆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内被拆迁人员安置情况的电子档案。

  第三十一条县(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按附表3、附表4、附表5、附表15的标准计算,按第二十条的规定奖励,不另行计算其它补偿和补助。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房屋拆迁补偿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但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未支付房屋补偿款项的,按照本办法执行;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房屋拆迁补偿按照本办法施行。

7. 湖南特种养殖网

“非遗”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湖南是个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大省,汉族、土家族、苗族、侗族、瑶族等少数民族博大精深、丰富多彩的文化和生活形成了具有浓郁湖南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1.湘绣:中国四大名绣之一,素有“湘绣甲天下”的美誉。

2.汨罗江畔端午习俗:农历五月初五的端午节是中国三大传统节日之一。端午习俗涵盖屈原文化、龙舟文化、节庆文化等,于2006年被列入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与苏州端午习俗一同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

3.湘剧:湖南地方大戏剧种,其戏剧表演程式严谨,服饰、脸谱都具有浓郁的湖湘地方特色。

4.花鼓戏:是中国地方戏曲剧种之一,主要流行在湖南、湖北、安徽、浙江等地。于2008年入选第二批国家非遗名录。

5.黑茶制作技艺:湖南安化黑茶早在古代就是中国名茶之一,选用安化境内山区大叶种茶叶,讲究杀青、揉捻、渥堆、烘焙干燥等工艺加工而成。

6.湖南皮影戏:“皮影戏”有南北之分,湖南皮影戏属于“南影”分支。其“影人”多为“纸偶”,虚实结合,繁简相应,造型美观,唯妙唯俏。

7.浏阳花炮制作技艺:湖南浏阳花炮闻名世界,素有“浏阳花炮震天下”的美誉。1995年国家授予浏阳“花炮之乡”,2006年入选第一批非遗名录。

8.醴陵釉下五彩瓷烧制技艺:其是湘瓷的佼佼者,有“国瓷”的美誉,以其白如玉、明如镜、薄如纸、声如磬而闻名于世。

以上是大家耳熟能详的,还有:湘昆(湖南昆曲),土家族织锦技艺,踏虎凿花(剪纸技艺),岩鹰拳,巫家拳,嘉禾伴嫁歌,老丝城传说等也先后入选非遗名录。

8. 湖南特种养殖金龟刺猬

                第一章:萤火虫

1.一只蜗牛,大家共享,主人大方,客人客气,由此我看到了萤火虫的美德。

2.这时的萤火虫一定十分美丽,让我想到了丑小鸭变成天鹅。

3.看来,雌萤火虫要点着这一盏明亮的灯来过它的一生了。

第二章:红蚂蚁

1.好野蛮的蚂蚁啊!简直就是动物中的强盗。

2.幸运的金虫吃到了双倍大的大餐,而红蚂蚁却死伤无数。

3.好厉害的红蚂蚁,法布尔几次切断了它的路,没相到红蚂蚁依然回到家,真不简单。

第三章:天牛

1.讨厌的寄生虫啊!看到这里我真为天牛的幼虫感到恶心和羞耻。

第四章:蟋蟀的歌唱

1.有趣的求婚,有趣的恋爱,蟋蟀们可真有意思。

第五章:蝗虫

1.一般人都认为蝗虫坏,但作者发现蝗虫益处多于坏处,可见作者有一双会观察的慧眼。

第六章:螳螂捕食

1.多么漂亮的螳螂啊!可惜它是食肉昆虫,经常给猎物“温柔一刀”。

第七章:金步甲食物

1.好自私的金步甲啊!真不讲公德,更别提私德了。

第八章:松毛虫的窝和社会

1.好漂亮的松毛虫之家啊!如果我能看到这美丽的景象,一定要用照相机拍下这一瞬间。

第九章:蝉

1.蝉,你的叫声真动听!真是天籁之音。

第十章:昆虫的毒素

1.真的好恶心啊!我要是换药的人,我不仅会吐,还会想着吃不下饭,睡不着觉呢!

第十一章:舞蛛

1.从作者的角度看来舞蛛还是个很可爱而大胆美丽的宠物呢!

2.从外貌写出凶恶,此乃是神笔。

第十二章:催眠状态自杀

1.可怜的小猫,可怜的安娜,由此我看出安娜是个天真的孩子,失去了伙伴她一定十分伤心。

第十三章:本能的心理学片断

1.这真是一个明智的办法,看来我们人类也不能低估这些高智商动物的聪明程度。

第十四章:粪金龟和公共卫生

1.好漂亮的虫子啊!它们不仅拥有美貌,还有一颗善良的心。我以前总讨厌虫子,看来也有虫子十分可爱,勤劳,须要我们多多的仔细观察呢!

第十五章:大孔雀蝶

1.好漂亮的小孔蝶,这是我在书中遇到第一次,但它的容貌却已经深深地印在我的脑海中。

第十六:水塘

1.多么奇妙的氏芭蕾啊!我看着舞蹈,“听”着小溪叮咚的流淌声,我都惊呆了,在这样迷人的画面中是没有人不会为它着迷的。

第十七章:幼虫对朗格多克蝎子的免疫力

1.好奇怪的抵挡力啊!究竟是什么让刺猬和金匠花金龟的幼虫能挡住这些可怕的毒素?是新一代昆虫物种的进化形式吗?

第十八章:数学忆事:我的小桌

1.伴着法布尔活了半个世纪的小木桌上,我从它的破旧看出它经唱被作者用,也看出作者对小木桌有着深厚的感情,因为他是在小木桌上写完昆虫记的。

9. 湖南特种养殖有哪些品种

宁乡猪又称宁乡土花猪,产于湖南长沙宁乡县流沙河、草冲一带,所以又称草冲猪、流沙河猪,是中国四大名猪种之一。

已有1000余年的历史。

全国除西藏、台湾外,其余省、市、自治区均引进宁乡猪,省内则几乎遍及各地,尤以益阳、桃江、安化、涟源、湘乡、黔阳、邵阳等地引入较多。

它具有繁殖率高、早熟易肥、肉质松疏等特点,且在饲养过程中性情温顺,适应性强。

在漫长的选育中,形成了特有的性状:肉质细嫩、肉味鲜美,被称为国家重要的家畜基因库。

上世纪70年代曾被联合国粮农组织列为推荐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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