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养鹅流程(养殖养鹅流程图)
1. 养殖养鹅流程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
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产生的初级产品,包括未经加工的胴体、肉、皮、脏器、脂、血液、头、骨、蹄(爪)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督查考核和技术服务体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商务、应急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畜禽屠宰活动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畜禽屠宰厂(场)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畜禽屠宰标准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保证畜禽产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 鼓励畜禽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第二章 规划与布局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保证安全、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政策措施、屠宰厂(场)设置等内容。
第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禽屠宰行业发展现状、畜禽养殖数量、人口数量、消费习俗等情况,统筹规划辖区内畜禽屠宰厂(场)的设置,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生猪屠宰厂(场)实行定点设置,并应当具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设置生猪之外的其他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屠宰厂(场)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
(四)建立严格的兽医卫生检验制度,配备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
(六)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标准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在有活禽交易的市场内为消费者提供屠宰服务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划定活禽交易区域,并符合动物防疫、卫生、消毒等国家相关规定。
经营业主应当在指定的活禽交易区域内进行屠宰。活禽交易区域应当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
第三章 屠宰检疫与畜禽产品检验
第十三条 畜禽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应当依法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畜禽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依法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屠宰畜禽的来源、数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的基本情况。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条 畜禽屠宰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五条 畜禽屠宰厂(场)屠宰畜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畜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保障动物福利。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在屠宰生产车间悬挂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屠宰检疫、检验工序位置图。
第十六条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并做好记录。检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屠宰、转移和出售,并立即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畜禽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畜禽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
(一)是否健康;
(二)有无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三)是否摘除有害腺体以及其他不可食用的部位;
(四)是否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五)是否种畜以及晚阉畜;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检验内容。
第十八条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检验标识,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厂(场)。
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屠宰厂(场)派驻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官方兽医应当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对疑似染疫的动物和不合格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处理,必要时可以进行实验室检测;发现动物疫病的,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以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检疫标志:
(一)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
(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厂(场)。
第二十一条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畜禽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场)畜禽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屠宰日期、出厂(场)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二条 禁止收购、屠宰下列畜禽:
(一)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二)已经死亡的;
(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尚在休药期内或者含有违禁药物和其他化合物的;
(五)国家和省规定禁止屠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或者为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提供工具和场所。
第二十四条 畜禽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畜禽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染疫、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者,召回已经销售的畜禽产品,并如实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检疫检验发现的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以及召回的畜禽产品,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记录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及时报送畜禽收购、屠宰、销售、无害化处理等相关信息。
鼓励畜禽屠宰厂(场)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全供应链电子信息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与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畜牧兽医等部门追溯平台衔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省畜禽屠宰厂(场)风险监测制度,对畜禽屠宰环节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风险监测结果对畜禽屠宰安全管理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屠宰监督管理的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厂(场)、重点品种和监督检查的方式、频次,组织开展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追溯协作制度、联合执法制度,打击违法屠宰加工、销售行为,整治规范畜禽产品生产经营秩序。
第二十九条 实行畜禽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禽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确定分级管理的标准要求,引导、支持畜禽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三十条 畜禽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和学校、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应当查验畜禽产品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和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发现销售不符合规定畜禽产品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畜禽产品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畜禽产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畜禽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第三十二条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畜禽屠宰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度,定期对畜禽屠宰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状况进行自查。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或者存在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联系方式,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举报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食品安全、生猪屠宰等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畜禽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畜禽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畜禽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在屠宰生产车间悬挂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检疫、检验工序位置图的;
(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畜禽委托屠宰协议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记录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屠宰厂(场)收购、屠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收购、屠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为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条件设置畜禽屠宰厂(场)的;
(二)未按照规定实施屠宰检疫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畜禽,不适用本办法。
供应少数民族食用畜禽的屠宰活动,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8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同时废止。
2. 养殖鹅的技术方法
养殖鹅的技术
1,地址的选择。选择场址时要选择符合当地发展和土地规划的地点,选择地势高燥、阳光充足的地方,并且附近的交通要便利,水电充足。鹅场周围要有水质良好的水源,便于鹅群放水,鹅场的附近还要有充足的草源,要求草质良好,鹅场要远离化工厂等污染源,还要远离交通要道。
2,品种的选择。在选择肉鹅品种时要选择体型大、耐粗饲、生长发育速度快、饲养周期短、增重效果好的品种,要求饲养75~90日龄体重达到3.5kg以上的品种。
3,饲料的供给。鹅为食草型水禽,饲养成本较低。达到一定饲养规模的鹅场可实行种草养鹅的方式,适宜种鹅的牧草主要有黑麦草、苦菊等。
4,饲养管理。鹅育雏期的饲养管理非常重要,品质优良的雏鹅是养殖好肉鹅的关键,首先要准备好育雏室,要求有良好保温和通风性能,在进雏前要对育雏舍进行全面的清洗和消毒,并进行检修,还要保持育雏舍的环境温度,冬季要做好保暖的工作,夏季则要做好防暑降温的工作,育雏室还要控制好相对湿度 。
5,疾病预防。首先要根据当地的疫情发生情况和本场实际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的执行免疫计划。同时还要定期对鹅群进行全面的驱虫,选择广谱、高效、低价的药物进行驱虫。做好环境的控制工作,加强日常环境卫生的清理工作,勤换垫草垫料,并做好鹅场内外环境的消毒工作。
3. 养鹅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要因地制宜发展养鹅生产。鹅是草食性水禽,能充分消化和利用青绿饲料中的营养物质;鹅非常喜欢干净,喜欢在水中嬉戏,且只有在水中才有利于其交配活动的顺利进行,没有水面供其洗浴或水质污染严重都会影响其健康、生产和繁殖。因此养鹅生产必须结合当地自然环境条件,在水源充足、青草资源丰富的条件下适度发展。有些地区水源缺乏,却盲目大量养鹅,这样很难满足鹅的生理需要,也就很难获得理想的生产效果。有的养殖户在院内修建一个小的水池作为鹅的水上运动场所,这对于小规模生产仔鹅来说是可行的,但对于种鹅或大规模的仔鹅生产则不一定适合。如果不经常换水或消毒次数少,出现水质恶化,势必会影响鹅洗浴的积极性,也容易使鹅相互传播疾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2、引种和种质问题。一个地区饲养什么样的品种合适以及种质的优劣是关系到养鹅生产成败的关键。目前,我国养鹅主要利用产品是肉用仔鹅,另外是毛绒。我国鹅的品种类型比较多,不仅在体型、外貌方面有差异,在生长速度、产蛋性能、毛绒质量和产量方面也有明显差别。一般而言,体型大的鹅种其繁殖性能多数比较低,生长速度较快,而产蛋多的鹅种其体重则较小,生长速度较慢。根据目前养鹅的产品主要利用方向,四川白鹅、扬州白鹅、皖西白鹅是比较适合我省饲养的鹅种,他们都属于中型鹅,产蛋性能比较好,仔鹅早期生长速度比较快,在良好的饲养条件下10周龄前后其体重可以超过3千克。在生产中也有采用杂交模式进行的,不仅能够降低鹅苗的成本,而且表现了杂交优势。不足之处在于有时由于种鹅的体重差别较大,配种的成功率相对较低,需要采取综合措施加以调整。
3、育雏是关键。雏鹅体温调节机能不健全,对外界环境变化的适应力较差,抗病力较弱,必须加以精心的饲养管理和采取必要的措施使鹅群健康生长。首先要提供适宜的育雏环境。适宜的温、湿度和饲养密度是提高育雏成活率的关键因素之一。高温高湿容易引起病菌大量繁殖,造成雏鹅发病率上升;大群饲养时要分割成小群,以免打堆时压死、压伤;同时注意通风换气,以保持舍内空气新鲜,并注意防止贼风。其次要精心合理地饲养管理。雏鹅开食前要先饮水,最好加适量的多维或葡萄糖等,增强抵抗力;饲喂要根据多餐少食的原则,先喂精料后喂青饲料,既避免挑食又满足雏鹅对营养的需要。
4、卫生防疫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鹅的抗病力强是相对的,在一家一户分散的小规模饲养过程中,其疾病很少发生。在规模化生产条件下由于饲养密度增大,造成其生活环境恶化,加之鹅群相互争斗次数增加、饮水和采食的不自由,导致鹅群抗病力严重降低。所以我们要做好鹅病的防治工作,坚持消毒和防疫相结合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建立现代化大型养鹅场,在场地选择上十分重要,首要条件要有利于卫生防疫,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水质良好,电源方便。通常场地应远离铁路和旅游胜地,火车和旅客来往频繁,容易传播病原,同时场地的地势要有利于防涝排水、污水处理及排放,以利环境保护,场地的周围及空间应无有毒有害物质及空气污染,确保安全生产。场内建筑物协布局要周密策划,生产区和生活区要严格划分,而且要有相当距离,彼此间应用围墙隔离,严防闲杂人员随意进出,传播病原。
4. 养殖养鹅流程图解
材料
粗盐6斤,鸡一只,白纸两张
做法
1.将鸡置于通风的地方,目的让鸡外表风干.鸡胸里面用洁净的干毛巾擦干水,这样在用盐焗过程就不会有过多水份留出,影响菜品的卖相与口感.
2.粗盐,置于锅中,盐要不断翻炒,让盐的温度均匀至高热
3.用纸将鸡包好,置于锅中,并用盐覆盖在鸡身上,用小火慢慢焗.。焗的时间是一小时20分钟
4.看到盐下面金黄的鸡了吧!小心撕去白纸就可以食用了
5. 养鹅全部流程视频
这很简单,可以向乡镇政府或者向县环保局举报即可。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举报内容必须属实。
二,举报必须具备真实材料,图片或视频为证。
三, 严禁捏造事实,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农村建养殖场,应该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如果违反规定可以到当地农业部门和环保部门进行投诉。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6. 养鹅的基本条件
规模养鹅需要满足《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有以下要求需要遵守:
第十八条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扩展资料:
养鹅散养先将育雏舍清理干净,铺上垫草进行第一次消毒,到进雏鹅前一天再用百毒杀消毒液喷洒消毒.刚出壳的鹅温度是第一关,要根据气候环境的变化;
仔细的调节温度,3d内要保持在28~32℃之间,以后每周要下降2~3℃,要保持在25~28℃,温暖季节也可以在地面舍饲加垫料自温育雏,定时饲喂5~6次/d,3周后可以自由采食堆饲,自由饮水。
肉鹅也是食草禽类,有着天然的野性昂头鸣叫,放养还会赶着啄人,所以育肥期要加篱笆围栏圈养,限制自由活动和鸣叫消耗营养。圈养育肥的围栏要高于100cm,饲料和饮水槽放在围栏的外面,鹅可以伸出头来采食和饮水;
饲喂方法喂3~4次/d,晚上9~10时加喂1次,饲料的搭配要添加的富含碳水化合物的谷物、玉米,米糠、豆饼等种类,适当添加一些块茎饲料,使其消化吸收的快;
同时要填加青草如苜蓿,苦碱菜,小叶串香草或小麦草,促使大肠及盲肠有益菌快速增值,撕裂发酵粗纤维,增多B族维生素的量,长膘长肉增得快。
7. 养鹅的技术和方法
现在我国很多地方都在进行退耕还林的政策,而随着这个政策的积极响应,我国的树林面积也是越来越大。所以利用林间种草的模式进行养鹅,也已经成为了很多人致富提高收入的主要途径了。
在进行林间种草养鹅的时候,我们首先要注意牧草在林间的种植株行距,应保持在大约2*3米左右。然后还要注意牧草的品种,最好是以苜蓿等草料为主。一般一亩草地一年可以饲养两批左右,每批养殖数量保持在65只左右。
8. 养殖鹅的注意事项
土壤:配制松软、透气、排水性好、肥沃的土壤,可用腐叶土、泥炭土和河沙混合配制。
浇水:春秋生长季间隔3-4天浇一次,夏季基本每天都浇,冬季严格控水,不干不浇,还要经常擦拭叶片。
光照:让它多晒散光照,忌暴晒。
温度:提供20-25℃的环境,夏冬季采取控温保暖措施。
施肥:春秋季每月追肥一两次,夏冬季停肥。
9. 养殖养鹅流程图片大全
菜品名称:广东碌鹅
准备原材料如下:
主料:鹅1只(约7至9斤),选清远乌鬃鹅为上乘食材
料头:姜50克,蒜头50克、八角2只、香叶2片
调味料:盐30克,冰糖50克,柱侯酱100克、生抽100克、花生油50克、老抽5克、高度米酒50克、清水600克
制作流程如下:
步骤一:先将光鹅处理干净,清洗里面的异物以及鹅毛,沥干水份备用。
步骤二:锅烧热下油(多放点)烫锅,然后下鹅锅中慢火烫至鹅身(鹅翅、鹅掌,鹅颈,鹅头也要烫)通体金黄色,然后捞起。
步骤三:洗干净锅,烧油烫锅,下姜,蒜头,八角,香叶爆出香味,然后再将鹅下锅略碌均匀。
步骤四:锅边撒入高度米酒起香,再下清水没过鹅半身,再放入盐,生抽,老抽,柱侯酱,冰糖,烧开转慢火炆35-40分钟至鹅煮透。(中间要隔5分钟翻滚一次,确保里外受热均匀)
步骤五:鹅煮熟后要大火收汁,收汁时不断用原汁淋在鹅身上,直至原汁变的粘稠后捞起备用。
步骤六:将碌鹅斩成小块摆盘,撒上原汁。
技术关键:
1.鹅在清洗的过程中一定要把肺去干净
2.在碌烫过程中要翻滚均匀
3.收汁不要太大火预防烧焦
4.成品淋汁要把原汁表面的油去掉一部分,但要留少许比较香
碌鹅在广东的宴席上是一道杠杠的主菜,成品味道咸香,肉质咸香软糯,汤汁也非常的下饭,是属于用非常简单的调味料就能做出鹅本身味道的菜品,也符合粤菜追求食物本身味道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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