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行业(畜禽养殖行业前景)
1. 畜禽养殖行业前景
答:1,畜禽智能化养殖专业还是有前途的,但前景不算突出。这是由于畜禽智能化养殖专业不属于专科热门专业。
2,畜禽智能化养殖专业就业率比较高,一直处于稳步上升阶段,所以如果有对此专业感兴趣的小伙伴,也是可以选择报考的。 真正能让你走远的,从来都是积极自律与勤奋。
2. 畜禽养殖专业
你好,在养殖场中,畜牧兽医专业的工作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动物健康管理:畜牧兽医专业负责养殖场内动物的健康管理工作,包括定期进行动物的体检和疫苗接种,观察动物的行为和食欲等指标,及时发现和处理动物的疾病和伤病。
2. 疾病防控:畜牧兽医专业负责制定和执行养殖场内的疾病预防和控制计划,包括定期进行疾病监测和检测,及时采取措施防控疾病的传播和扩散,对疑似病例进行隔离和治疗。
3. 畜禽营养管理:畜牧兽医专业负责制定和监督动物的饲养管理方案,包括合理安排饲料的种类和配比,控制动物的饲养量和喂养频率,确保动物获得充足的营养,提高养殖效益。
4. 畜禽繁殖管理:畜牧兽医专业负责养殖场内动物的繁殖管理工作,包括配种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监测动物的繁殖状态和生殖健康,解决繁殖过程中的问题,提高繁殖效果。
5. 畜禽环境管理:畜牧兽医专业负责养殖场内动物的环境管理工作,包括确保动物的舒适性和安全性,监测和控制养殖环境的温度、湿度、通风等因素,预防和解决动物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疾病和不适。
除了以上主要的工作安排,畜牧兽医专业还负责记录和整理动物健康和疾病的相关数据,参与养殖场的科研项目和技术改进工作,协助解决其他与动物养殖相关的问题。
3. 畜禽养殖行业前景怎么样
目前畜畜专业专业前景广阔,人才紧缺。
目前主要就业方向为各类养殖场、动物医院、兽药经销企业、饲料经销企业、宠物行业等。如家畜家禽饲养员、技术员、动物疫病检疫防疫员、兽医、兽药营销员、饲料营销员、宠物医生、宠物美容员、宠物用品经销员、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等。
4. 畜禽养殖行业前景如何
畜牧兽医专业来说,是一个很不错的专业。
如果你是农村孩子,学这个专业很好。自古以来,农村种养业足以维持生计。特别是养殖业来说,是解决钱袋子的问题。随看农业产业化建设,养殖业壮大规模发展,需要这方面的人才。况且,大专以上毕业还可考容易考进涉农部门,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建波作贡献。农业农村部门每年都招聘考入的畜牧兽医专业人才。
无论是农村孩子,还是城市孩子,如果是读职高,还可升高职,甚至专升本,毕业后可考事业单位或公务员。
本科考入涉农部门的事业人员,两年后就评中级职称一一畜牧师或兽医师,发展下去还可评高级。很多县领导也是学这行进入涉农部门后晋升上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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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畜禽养殖模式
种养结合是一种结合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生态农业模式,该模式是将禽畜养殖产生的粪便、有机物作为有机肥的基础,为种植业提供有机肥来源,同时种植业生产的作物又能给畜禽养殖提供食源。种养加结合就是将传统农业产业中相对独立的种植业、养殖业作为一个整体与加工业高效对接的一体化发展模式。
种养加结合模式的意义:
一是实现农业转型增效。
二是整体降低生产成本。
三是农业资源循环利用。
四是环境友好持续发展。
五是市场畅通供需两旺。
六是农民富裕农村美丽。
6. 畜牧养殖业前景
宠物兽医专业前景不错。
畜牧业已经由家庭副产业发展成为最具活力的支柱产业,是衡量一个国家农业发达程度的主要标志。我国畜牧业发展受到国家前所未有的重视,特别是“十五”以来,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是增加畜牧业比重。加之现在人们喜欢养宠物,所以说前景不错。
7. 畜禽养殖业行业发展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
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8. 畜禽养殖未来发展趋势
畜牧学研究生的就业前景非常好
前景广阔,人才紧缺。大力发展畜牧业是农村三大出路之一。发展畜牧业,可以带动加工业,促进种植业,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
人民生活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肉、蛋、奶等畜产品的需求将不断增加,发展畜牧业,满足人们对畜产品日益增加的需要,提高畜牧业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畜产品安全卫生,需要大量的动物科学专业人才。
9. 畜禽养殖项目
不算。
这块地面有产权的话就没有问题,但是需要走发改委立项申请。
合法的养殖棚上可以申请建设安装光伏,经核准还能获得政策性补贴,剩余蓄电池电能也能向供电部门进行转卖获得资金。但是不合法的养殖棚不能建光伏安装,否则自装光伏出现了安全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会追究法律责任甚至刑法追究。
10. 畜禽养殖现状
有前途,好就业,畜牧专业是我国高等农业院校当中开设的一门专业,是农业行业领域必备的一项专业技术,作为为畜牧产业提供支撑的重要基础,畜牧专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就业前途。
由于畜牧专业开设的院校数量比较少,在农牧生产对于畜牧专业人才的需求比较大的情况下,畜牧专业人才已经成为社会紧缺的行业人才之一。今后在就业的时候,特别是高学历的毕业生,所面临的就业竞争力比较小。
11. 畜禽养殖专业户
《荆门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已由荆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3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7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20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与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规划先行、源头控制、分类施策、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负责,推行农业绿色生产方式,推动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任务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有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实行由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生态环境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本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指导,依法行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权。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清洁生产推广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发改、科技、财政、自然规划、水利湖泊、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引导,对造成农业面源污染的行为予以劝阻或者向有关单位报告。
第八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止、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九条 对造成农业面源污染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和其他负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举报。
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并将转交情况告知举报人。
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有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众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 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规划和农业生态环境状况,编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划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流域。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规划、水利湖泊等部门,科学设置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站点,对农业生态环境实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及时纳入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定期公布农业生态环境信息。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规划、水利湖泊、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根据农业生态环境状况、经济条件、技术装备水平,制定、推广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清洁生产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水利湖泊、农业农村等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建立跨县江河、湖泊、水库的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委托的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农业面源污染活动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根据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或者工作方案,制定年度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目标,对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支持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促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纳入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自然规划等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量计划和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目标;按照有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和依法回收、利用、处置农业废弃物,防止、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一条 农药销售者应当向农药购买者开具农药销售处方单,指导农药购买者科学选购与正确使用农药,并将农药销售处方单纳入农药销售台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采取测土配方施肥、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推进化肥使用减量增效。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农用薄膜生产者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引导农用薄膜销售者、使用者销售或者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农作物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推动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
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将食用菌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作为栽培基质、饲料、肥料和燃料等,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采取田间堆肥、挖坑沤肥、直接还田、配置处理设备等措施,就地就近利用处理果蔬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 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的回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要求,建设相应的畜禽粪污收集、贮存、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已经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散养户应当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禽粪污收集、贮存等设施,将畜禽粪污就地就近消纳或者交由第三方治理单位处理。
第二十九条 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及时收集、贮存、清运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畜禽养殖专业户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向环境排放。向环境排放经过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有关排放标准。
第三十条 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记入养殖记录,并保证养殖记录内容完整、真实。
第三十一条 畜禽养殖专业户可以自行配套农田、园地、林地等,或者与其他养殖、种植经营者等合作,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消纳利用。具体消纳配置参数,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土地的消纳能力和区域环境容量等因素确定。
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采取防治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养殖范围、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推广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和健康养殖模式。
第三十三条 水产养殖者投喂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投注药物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治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排放水产养殖尾水应当符合有关排放标准。
第三十四条 在环境敏感区和大中型灌区内,县级以上水利湖泊、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建设生态缓冲带、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退水、鱼塘尾水和地表径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规划等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作休耕、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规划等部门研究、推广、应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水平。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投入,设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引导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等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提高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也未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收集、贮存、清运畜禽养殖废弃物,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有关排放标准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记入养殖记录,或者未保证养殖记录内容完整、真实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业面源污染,是指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未按照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处置农业废弃物所产生的污染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超越环境质量标准,造成农业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二)农业投入品,是指农药、兽药、化肥、饲料、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其他物质。
(三)农业废弃物,是指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食用菌废弃物、果蔬废弃物、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废弃农用薄膜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废弃的其他物质。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派出的区域性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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