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禽类养殖场(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规模标准)
1. 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规模标准
2021年内蒙养羊补贴政策:
养殖规模在30头以上的一般养殖户,按照50元/头进行补贴;
养殖规模在50头以上的养殖户,按照100元/头进行补贴;
养殖规模在100头以上的养殖户,按照200元/头进行补贴;
养殖规模在200头以上的养殖户,按照500元/头进行补贴。
2. 内蒙古养殖户
1.禽畜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生猪: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且年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补贴25-100万;
2.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畜禽良种项目:生猪育种创新基地:长白猪存栏600头以上,或大白猪存栏600头以上,或杜洛克猪存栏300头以上,年测定种猪2000头以上。
3.畜禽水产标准化养殖项目:一般为生猪年出栏在0.5-5万头,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补贴50-150万。
4.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项目:生猪达到年出栏5万头,补贴300-1000万
3. 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规模标准最新
为引导内蒙古家庭农牧场规范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家庭农牧场经营管理水平,按照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要求,决定开展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创建活动,更好地带动全区家庭农牧场的发展。现就申报评定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创建示范家庭农牧场的意义
家庭农牧场是在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下,以家庭为单位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载体,是发展现代农牧业,保障粮食安全和农畜产品有效供给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各级农牧业部门要按照“规范认定、逐级推荐、重点培育、动态管理”的原则,依托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在做好家庭农牧场认定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完善服务、强化支持,培育产生一批产业特色明显、运作管理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大、社会影响力强的示范家庭农牧场,使之成为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商品化水平较高的现代农牧业经营主体。
二、申报主体
申报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的必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内农牧法发〔2015〕16号)对家庭农牧场的基本要求(基层农牧业部门反映,对大部分养殖类家庭农牧场没有发放防疫证书,对养殖类家庭农牧场具有防疫合格证的要求应放宽,在家庭农牧场认定初期可以不做要求,对示范性家庭农牧场也不要求),并已经旗县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已颁发《内蒙古自治家庭农牧场认定证书》。原则上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应在盟市级示范家庭农牧场的基础上申报。
三、评定标准
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经营规模: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的经营规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应在5年以上(以流转合同为准)。
(二)基础设施: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和必要的机械设备,机械化程度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养殖场废弃物处理设施齐全,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要求。
(三)经营者:家庭农牧场经营者从事种植、养殖、种养结合等生产经营活动3年以上。掌握较先进的农牧业生产、管理技能,经过新型职业农牧民等培训。无经营违法不良记录。
(四)生产管理:采用较先进的生产管理标准或规范,能够实行质量安全管理,生产记录完整。
(五)市场销售:产品销售渠道较稳定,实现了订单生产与销售或纳入了农商、农超、农社对接等营销网络的优先。
(六)财务管理:有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和销售记录,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家庭农牧场生产经营状况。
(七)示范效果:家庭农牧场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农牧业收入占到其家庭经营总收入的80%以上,家庭农牧场人均年经营纯收入超过所在旗县(市、区)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在科技运用、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牧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
(八)在同等条件下,满足下列条件的家庭农牧场可优先评定为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
1.家庭农牧场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与品牌;
2.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以及获得盟市级(含盟市级)以上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
四、申报程序
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评定实行家庭农牧场申报、旗县推荐、盟市审查、自治区评定。
1.申报。符合条件的家庭农牧场填写《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申报表》,向旗县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推荐。旗县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农牧场进行实地查看,申报条件要符合评定标准要求。按照盟市要求数量,优中选优,将符合标准要求的家庭农牧场以正式文件向盟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3.审查。盟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人员,对旗县推荐的示范家庭农牧场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填写示范家庭农牧场汇总表,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区农牧业厅。
4.评定。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各盟市上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自治区示范家庭农牧场的拟定名单,并通过自治区农牧业信息网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农牧业厅命名为“内蒙古自治区示范家庭农牧场”,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建立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名录。
五、其他要求
(一)旗县、盟市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评定标准,择优确定示范家庭农场候选名单,将代表当地较高水平的家庭农牧场推选上来。
(二)将示范家庭农牧场评审与后期监测结合起来,自治区级示范性家庭农牧场实行动态管理,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三年,有进有出,动态监管,为该区现代农牧业发展打造一支有活力的经营主体力量。
(三)各地要加大对家庭农牧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与科教部门紧密合作,将家庭农牧场经营者培训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共同确立培训目标、培训内容。特别是示范家庭农牧场,在评定前和评定后要实现培训全覆盖。
(四)各盟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将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申报表、汇总表、申报文件及其他申报材料(文本一份及电子版)一并于8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农牧业经营管理站。
4. 内蒙古自治区规模化养殖场标准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土地整治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是指自治区使用中央划转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自治区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除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以外的其他各类土地整治项目。
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管理按《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项目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产量,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
(四)向重大工程和粮食主产区、粮食主产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农牧民积极参与;
(七)统一组织,分级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第五条 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会同财政厅下达项目年度资金预算指标;
(二)组织有关专家对使用中央划转资金安排的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论证审查;
(三)组织有关专家审查需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变更设计及预算;
(四)组织对使用中央划转资金安排的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工作,对全区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管。
第六条 盟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有关专家对使用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新增费预算指标安排的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论证审查;
(二)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并批准使用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新增费预算指标安排的项目变更设计及预算;
(三)组织对使用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新增费预算指标安排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参与国土资源厅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四)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工作,对本地区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管理。
第七条 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
(一)选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招投标工作;确定项目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二)组织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工作;
(三)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自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选址
第八条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组织有关技术人员,会同项目所在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现场踏勘,选择项目地址。
第九条 项目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应具有土地整治所需的路、水、电等配套设施;
(二)建设规模:项目相对集中连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建设规模不少于400公顷;
(三)项目净增耕地面积: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3%;非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净增耕地面积视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现场踏勘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区的现状条件,包括地类、水源、土质、土层厚度、地貌、基础设施现状等;
(二)项目区生态条件及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区四至范围和面积;
(四)项目区新增耕地潜力分析;
(五)项目区权属状况;
(六)项目所在地群众对项目建设的意见。
第十一条 现场踏勘人员应将踏勘情况现场记录,形成书面报告,作为立项审查的依据。
第四章项目审查和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下达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及资金分配因素,编制资金预算,联合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预算指标。
第十三条 各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照下达资金预算指标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按照审查权限报盟市国土资源局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盟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和预算评审。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根据自治区审定后的有关盟市确定的实施方案单独下达资金预算。
5. 内蒙古规模化养殖
内蒙牛业养殖场现在可多了,在和林那边有几个养场,在沙营乡那边也在建很大的牛业养殖场,听说是十万头养殖场,在武川那边也正在建养牛场,听说规模也挺大的,在土左旗伊利健康谷那边也有养牛场,还有很多地方也有大一点的养殖场,还有不少私人也建立了小型养牛场,如现在明暗村。
6. 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养殖条例
黄旗是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的一个旗县。1、黄旗是自治区境内的一个行政区划,隶属于兴安盟,是内蒙古自治区的一个县级行政区划。2、黄旗是兴安盟境内的一个旗县,地理位置靠近蒙古国边境,是内蒙古自治区北部的一个重要县城。3、黄旗地处草原地区,以畜牧业为主,同时具有得天独厚的旅游资源,如额尔古纳河流域的自然风光和中哈界沙漠文化等。内蒙古自治区以草原风光和丰富的人文资源闻名,黄旗作为自治区兴安盟的一部分,也拥有自己独特的地理特色和文化内涵。对该地区的深入了解可以为我们更好地了解中国历史和文化带来帮助。
7. 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规模标准是多少
保指标应该分不同场合说的,没有一个特定的条目,这个是十一五期间国家的环境保护指标,你可以参考一下:
1.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800万吨;
--尘(烟尘和工业粉尘)排放量控制在2000万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300万吨;
--氨氮排放量控制在165万吨;
--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控制在2900万吨,其中危险废物得到安全贮存或
处置;
2.工业污染防治指标
--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450万吨;
--烟尘排放量控制在850万吨;
--粉尘排放量控制在900万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650万吨;
--氨氮排放量控制在70万吨;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0%。
3.城市环境保护指标
--50%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60%地级以上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划达标;
--50%地级以上城市道路交通和区域环境噪声达到国家标准;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45%;
--城市居民燃气普及率达到92%;
--新增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15万吨/日;
--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
4.生态环境保护指标
--自然保护区面积达到陆地国土面积的13%以上,海洋自然保护区面积达到4万平方公里;
--天然林和成熟林、过熟林的面积保持稳定,质量稳中有升;
--新的水土流失面积、“三化”草地面积和沙化土地面积的增速比2000年的增速降低60%;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率达到25%以上;
5.农村环境保护指标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环境质量标准;
--秸秆禁烧区的秸秆禁烧率达到95%,全国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水排放达标率达到60%,粪便资源化率达到70%;
--农业灌溉用水基本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全面提高。
6.重点地区环境保护指标
继续推进“九五”期间确定的环境保护重点区域,三河(淮河、海河、辽
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两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一市(北京市)、一海(渤海)的污染防治工作,“十五”期间务必抓出成效。抓紧治理三峡库区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的水污染,启动长江上游、黄河中游和松花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
淮河流域2005年化学需氧量入河量控制在46.6万吨/年、排放量控制在64.3万吨/年,氨氮入河量控制在9.2万吨/年、排放量控制在11.3万吨/年,在淮河干流和主要支流不断流的情况下,淮河干流水质进一步好转。
海河流域2005年化学需氧量入河量控制在77.6万吨/年、排放量控制在106.5万吨/年,氨氮入河量控制在14.9万吨/年、排放量控制在20.5万吨/年,海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水质有明显改善,饮用水源地控制断面水质达到饮用水标准。
辽河流域2005年化学需氧量入河量控制在29.32万吨/年、排放量控制在32.58万吨/年,氨氮入河量控制在4.69万吨/年、排放量控制在5.2万吨/年,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全流域水体水质进一步改善。
太湖流域2005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37.8万吨/年、氨氮排放量控制在9.9万吨/年、总磷排放量控制在1.24万吨/年,2005年13条主要入湖河流化学需氧量入湖量控制在7.08万吨/年、氨氮入湖量控制在1.5万吨/年、总磷入湖量控制在659.6吨/年。太湖水质有所改善,梅梁湖、五里湖水质有明显改善;主要出、入湖河流断面水质高锰酸钾指数达Ⅲ 类标准,总磷与氨氮分别提高一类达Ⅳ类或Ⅴ类标准。
滇池流域2005年化学需氧量入湖量控制在35170吨/年,总氮入湖量控制在8750吨/年,总磷入湖量控制在1060吨/年;草海高锰酸盐指数小于15毫克/升,总氮与总磷平均浓度比2000年下降10%,基本消除黑臭;外海高锰酸盐指数小于8毫克/升,总氮与总磷平均浓度比2000年下降10%。
巢湖流域2005年化学需氧量入湖量控制在47110吨/年、排放量控制在59148吨/年,总氮入湖量控制在9081吨/年、排放量控制在11351吨/年,总磷入湖量控制在804吨/年、排放量控制在1072吨/年,主要出、入湖河流水质接近或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湖区高锰酸盐指数达到Ⅲ类,总氮与总磷平均浓度比1999年下降10%。
“两控区”2005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053万吨以内,酸雨污染有所减轻,80%以上城市的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国家空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
北京市2005年水体、大气及声环境按功能区划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城市和郊区生态环境有较明显改善;建设包括河北、内蒙古、山西和天津有关地区在内的首都生态圈,初步形成环首都的生态屏障。
渤海2005年化学需氧量入海量控制在102.6万吨/年,总氮和总磷的入海量分别控制在13万吨/年和1万吨/年。近岸海域水质按环境功能区基本达标。
三峡库区2005年基本遏制住人为因素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化学需氧量入库量控制在11万吨/年,总氮和总磷入库量得到控制,主要水质指标达到或好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
南水北调(东线)2005年化学需氧量入河量控制在10万吨/年、排放量控制在54.7万吨/年,氨氮入河量控制在0.9万吨/年、排放量控制在7.0万吨/年,输水干线39个控制断面水质达Ⅲ类标准,6个控制断面水质达Ⅳ类标准。
制定和实施长江、黄河和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综合治理水土流失和水污染,合理调配水资源,力争2005年长江上游、黄河中游和松花江流域的水质得到改善。
8. 内蒙古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内的一切草原,包括牧区、半农半牧区、农区、城市郊区和林区的草场,以及草场上的野生植物、野生动物资源。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加强对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是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由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护草原是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对破坏草原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对在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全民所有草原由旗县人民政府确认草原使用权,核发《草原使用证》。集体所有草原由旗县人民政府确认草原所有权,核发《草原所有证》。
嘎查村农牧民集体所有的草原,《草原所有证》发给嘎查村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属于苏木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草原所有证》发给苏木乡镇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分别属于嘎查村内两个以上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草原所有证》分别发给各该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
第八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在有争议的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迁入居民;
(二)兴建草库伦、棚圈、放牧点等生产生活设施以及永久性建筑;
(三)破坏原有的生产生活设施,干扰对方的生产生活;
(四)进行容易激化矛盾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全民所有草原和集体所有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承包草原由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同承包者依法签订草原承包合同,确认草原承包经营权。
第十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和转让。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转让给自治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必须经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签订、转包和转让草原承包合同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使用
第十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应当全面勘测,制订总体规划,严格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有计划地进行建设,保障草原的生态平衡和永续利用。
第十三条 旗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应当根据不同类型和不同年份,分别规定适宜载畜量。
草原使用者应当定期进行草场查测,根据实际产草量,确定每年牲畜的饲养量和年末存栏量,实行以草定畜,做到草畜平衡。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超过规定载畜量放牧,出现退化、沙化的草原,应当责成草原使用者采取轮牧、封育、人工种草、建设草库伦等措施,恢复植被。
第十四条 实行草原建设保证金储备制度。超过规定载畜量的,草原使用者应当储备草原建设保证金。草原使用者进行草原建设或者做到草畜平衡的,予以返还。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草原建设成果受法律保护,可以依法继承或者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侵占、破坏。
第十六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草原或者使用全民所有草原,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时,必须经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草原或者使用全民所有草原的,由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单位支付草原补偿费。
征用集体所有草原,按照该草原被征用前五年平均年饲养牲畜价值和年产经济植物价值之和的6至10倍支付草原补偿费。
使用全民所有草原,原使用单位和个人受到损失的,参照征用集体所有草原补偿费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八条 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草原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降低草原补偿费标准。
第十九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草原或者使用全民所有草原的,由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单位比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第二十条 苏木乡镇、嘎查村建设使用集体所有草原的,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时,必须经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苏木乡镇、嘎查村建设使用集体所有草原,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草原所有者相应补偿,并妥善安置农牧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设需要临时使用草原的',必须经依法批准,草原所有者或者草原使用者与使用单位应当签订协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被使用草原前五年平均饲养牲畜价值和年产经济植物价值之和,逐年给予补偿。使用期满后应当按时归还,并负责恢复植被。
在临时使用的草原上,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草原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草原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补偿费付给本人外,70%以上由被征用草原的所有者用于草原建设,其余部分用于安排因草原被征用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除此以外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二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开垦草原。因国家调整国土规划确需开垦草原的,在有灌溉条件和林网保护的前提下,经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由旗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草原使用者因种植饲料少量开垦草原的,由旗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划,并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草原使用者开垦的饲料地,每户一般不得超过10亩,擅自超过部分必须退耕还牧,种植多年生牧草,并以非法开垦草原论处。
第二十四条 对已开垦的草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封闭,种草种树,恢复植被:
(一)未按照规定建设灌溉设施和农田防护林的;
(二)造成沙化、风蚀或者水土流失的;
(三)违法开垦的。
第二十五条 在草原上进行借场放牧、采集野生植物、勘探、施工、打井、开矿、采石、取沙、赶运牲畜等活动,除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
(二)领取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作业许可证》,但是借场放牧和赶运牲畜的除外;
(三)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作业,使用准许使用的工具;
(四)采取保护草原植被措施,保护畜牧业生产和生活设施;
(五)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草原养护费。
草原养护费由旗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用于草原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法开垦草原的,由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恢复植被,可以处以被开垦草原每亩100元至1000元罚款。
对违法批准开垦草原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法在草原上砍、挖、搂固沙植物和其他野生植物或者采土,致使草原植被遭受破坏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旗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恢复植被,赔偿损失,可以处以被破坏草原每亩2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草原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草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草原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9. 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规模标准表
规上企业是规模以上企业的简称。一般以年产量作为企业规模的认定标准,国家对不同行业的企业都制订了一个规模要求,达到规模要求的企业就称为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也分若干类,如特大型企业、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等。
定义
国家统计时,一般只对规模以上企业作出统计,达不到规模的企业就没有统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当年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的工业企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布置2010年统计年报和2011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10〕87号),规模以上工业法人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2010年年报统计范围仍为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2011年定期报表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10. 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项目补贴类
1、良种补贴
补贴对象:母猪、奶牛、肉牛养殖场(小区、户),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能繁牦牛母牛25头以上的养殖户。
补贴标准:
母猪40元;奶牛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母牛20元;肉牛母牛10元;
绵羊、山羊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2000元。
2、苜蓿种植补贴
补贴对象:合作社1年以上。饲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奶牛养殖企业(场)须存栏300头以上。
补助标准:每3000亩补贴180万元 。
3、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
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
奶牛存栏300以上
蛋鸡10000只以上
肉鸡年出栏10万以上
育肥牛500头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
母羊存栏,农区250只以上,牧区400只以上
肉羊出栏,农区500只以上,农区1000只以上
注:项目本身没有补贴资金,但拿到这个牌子很重要。以后可以更方便地申请国家、省市县相关扶持资金。
4、畜禽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
扶持对象:规模养殖场、农民合作社
补贴要求:生猪0.5-5万头;蛋鸡1-10万只;肉鸡5-100万只;肉牛100-2000头;肉羊300-3000只
池塘类 养殖场200亩(西部地区1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3000平方米以上。
资金额度:25-100万元
5、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
申报条件:存栏奶牛300头以上
补助标准:
300—499头80万元
500—999头130万元
1000头以上170万元
6、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
申报条件:存栏生猪500头以上
补助标准:
500-999头20万元
1000-1999头40万元
2000-2999头60万元
3000头以上80万元
注:云南、贵州两省安排部分300-499头的养殖场(小区),补助10万元
7、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
11. 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小区)规模标准
针对2021年建牛羊养殖场补贴(自繁自养的的养殖户),给予1000-2500元的补贴标准。前提必须达到当地政策要求的基础补贴条件。
2、养牛场建设补贴
主要针对的是养牛标准化示范场补贴,对于达到一定规模,且设施、环境等方面符合要求的养殖场即可申请。一般中小养殖场每年补贴有5-20万,中大养殖场为20-50万,大型养殖场为30-80万。
3、种牛引种及冻精补贴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对于种牛引种也是有补贴的,据悉最高补贴3000元。还有就是冻精补贴,一般要求到指定的畜牧部门购买冻精剂才可获得,每剂补贴5-20元左右。
4、保种补贴
不少地方为了保护当地独有的品种,当地有关部门都会设立专项补贴,比如说山东的鲁西黄牛,当地会有特殊的养殖保种补贴。
5、贫困户购牛补贴
对西南、西北地区或者贫困山区,购牛补贴金额一般在每头1000到5000元左右不等。
二、养殖补贴政策2021标准?
在农村,很多人都是靠养殖发家致富的,比如鸡、鸭、猪、牛等。其实养殖这些家禽有的养殖项目是可以申报补贴的。那么2021年国家扶持的农村养殖项目有哪些呢?补贴标准是多少呢?为大家整理如下:
一、2021年国家扶持的农村养殖项目有哪些?
1、肉牛
肉牛养殖出栏一年育肥牛达到500头以上的,或者存栏能繁母牛50头以上,国家将给以25-50万的补贴。
2、肉羊
(1)肉羊养殖存栏一年能繁母羊25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的养殖大户;
(2)对于内蒙古肉羊养殖称为牧区,一般牧区存栏能繁母羊4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1000只以上,国家补贴25-50万。
3、肉鸡
在农村进行肉鸡养殖量在5000只以上,一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国家补贴35万。
4、生猪
生猪一年能繁母猪并存栏300头以上的,且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国家补贴25-100万。
5、奶牛
(1)奶牛一年年存栏300-499头的农村养殖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80万;奶牛一年存栏500-999头的农村养殖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130万;
(2)奶牛一年年存栏1000头以上的农村养殖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170万。
6、蛋鸡
蛋鸡指的是能生蛋的鸡,在农村养殖规模在1万只以上,国家补贴35万。
其中关于特种养殖水禽、蜜蜂、兔等,在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西、四川和青海8省区已经启动相关补贴政策,具体补贴标准需咨询当地政府。
二、2021年农村养殖补贴项目申报条件
1、准备好相关证件
在农村做养殖,申请补贴你需要这些证件:养殖场备案登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种苗来源和进出栏记录、饲料药物名称、类型等一系列问题,所以要依法建立养殖档案。
3、达到一定规模养殖
每个养殖项目补贴都必须达到它所规定的养殖规模。没有达到规模养殖是申请不到补贴的。
4、养殖场建设规范
在农村搞过养殖业的都知道现在农村在实行禁养令,如果你的养殖场不符合相关建设要求,比如离学校、化工厂、水源地等很近,这都属于养殖场建设不规范行为。
5、制定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同时健全完善好养殖档案。做好生产记录、投入品使用、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各项记录。
其实现在想要拿到养殖补贴是比较困难的,所以想要申请到相关补贴的需要提前做好相关准备,以免过了申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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