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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环保养殖淘汰(环保养殖新政策)

2023-06-05 10:45:14问答栏目1

1. 环保养殖新政策

对大型养殖场的扶持如下:

1、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一是加大对农业的基础设施和科技服务方面的投入,降低农民的经营成本。

2、二是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直接补贴。

3、种粮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这四项补贴今年预计将增加到1200亿元左右,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为3.2亿元。

4、三是提高政府对粮食最低收购价格的水平。

5、每斤稻谷的最低收购价格比上年提高了0.13元,早稻达到90元/百斤,中晚稻92元/百斤。

6、四是增加政府的储备。

7、减少市场的流通量,使供求达到平衡,从而使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

8、同时鼓励商业、企业、加工企业增加商业性的储备。

9、五是合理调控进出口,保证国内粮食的供求平衡。

10、六是大幅度提高了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土地出让收入重点支持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11、七是落实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12、对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进一步界定清楚,并且保障其权益;对承包地地块的确权、登记和颁证。

13、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14、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

15、八是加大力度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

16、支持企业多留用农民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增公益性就业岗位要尽量多使用农民工,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

17、九是继续落实生猪良种补贴和能繁母猪补贴政策,扩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实施范围。

18、继续落实奶牛良种补贴、优质后备奶牛饲养补贴等政策,实施奶牛生产大县财政奖励政策,着力扶持企业建设标准化奶站,确保奶源质量。

2. 环保法养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 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 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3. 环保养殖项目有哪些

循环经济项目即是运用循环经济理念的项目,相对于一般的投资项目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来购买降低原料消耗或除尘净化排放物的设备,并且要求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从而达到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实现最大的经济社会发展效益的项目。

4. 环保养殖新政策解读

目前尚未出台2023年养殖用地最新政策,但养殖业一直受到政策调整的影响。未来可能继续推进畜禽养殖业的规范化和环保化,加强养殖环节的监管,鼓励推广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模式,推进可持续发展。建议关注农业、环保等部门的相关政策,以便及时了解和适应新政策。

5. 环保养殖业

中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2021年3月发布了《关于促进林业和草原畜牧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其中对于占用林地养殖的规定和优惠政策做出了如下规定:

严格控制占用林地养殖的总量和质量。要求通过实施林地退耕还林、草原退化治理等措施,逐步减少占用林地养殖的规模,同时加强监管,防止占用林地养殖对林业和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支持符合条件的占用林地养殖项目。要求占用林地养殖项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还要考虑土地、水资源等方面的可持续利用。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给予税收、金融、科技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和优惠。

推广林牧结合和草牧结合模式。要求在合理利用林地和草原的前提下,发展林牧结合、草牧结合等多种形式的养殖方式,促进畜牧业的绿色发展。同时可以通过租赁、流转等方式,鼓励农牧民参与林地养殖和草原畜牧业的发展。

总之,占用林地养殖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控制总量和质量,同时还可以享受税收、金融、科技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和优惠。在发展占用林地养殖项目时,需要考虑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畜牧业的绿色发展。

6. 环保养殖新规定

畜禽养殖达到一定规模,即可享受政府补贴。

这个政策已经出台了两年,许多农民却不知道这一惠民政策。7月28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农业局局长吴福曾在《行风连线》介绍,“农户发展养鸭,以1000只为标准可给予鸭棚建设费1000元,同时给予周转金贷款5000元”。节目中,蔡甸区姚家岭畜禽协会会长姚忠信打进电话问:“我市发展水禽和养猪等畜牧业有哪些优惠政策?这些政策能不能落实,是否会打折扣?”东西湖区一位奶牛养殖户王先生则致电询问奶牛养殖有什么优惠政策?本报热线当日也接到几起类似的农民朋友咨询。吴福曾说:“根据武汉市有关政策:水禽种苗生产每只补贴15元,对今年年底建成的水禽企业每只在补贴15元的基础上再奖10元,对水禽基地建设,如农户发展养鸭,以1000只为标准给予鸭棚建设费1000元,同时给予周转金贷款5000元;对于新建的万头以上的养猪小区,经验收达到标准的,给予水电路基础设施的补贴100万元。”

7. 环保 养殖

饮用水源地水库不可以承包养鱼。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以上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鱼塘地点的选择:

1、易于取得丰富而优质的水源。养殖期间用水量大,水源必须充足可靠,且丰水期与枯水期水量不能相差太多。2、地势平坦,地质适中。地势以平坦且宽阔者为,山区坡度过陡处应避免在设养殖场低于海平面的海滨亦不适宜。土质以壤土为最佳,若带点沙质则更佳,可以避免水质变混浊。3、?供电稳定。养殖埸必须的设备?如水泵、投饵机、增氧机等动力设备,都需要稳定的电力。4、交通方便。商品鱼的运输要求交通方便,应避免在道路太崎岖或车辆无法到达处设养殖场。

8. 2020年环保对养殖业的要求

为了稳产保供,从中央到地方,该扶持的扶持,该补贴的补贴,想尽了办法。2019年10月26日河北省发改委、河北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发布《关于抓紧做好2020年稳定生猪生产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通知》并附上补贴相关细则。对于河北的养猪场来说,这次政策利好可谓是一场“及时雨”,在肉价高企、生猪复产困难的当下,真金白银的提振市场信心。下面我们来画一画政策重点:

一、大力度支持规模化养殖,养猪场最高补贴500万!

全国缺猪,肉价上涨这是当下不争的事实,虽然当下养猪企业从数字面上赚的盆钵皆满,但不能忽视的是,仔猪价格在1500元-2000元/只,想要扩大规模和复产成本进一步增加!

河北省10月26日根据此前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制定了2020年生猪稳产补贴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最高能领补贴500万!

申报要求:

1、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户)和种猪场给予一次性补助。唐山、石家庄、保定、邯郸等生猪养殖大市上报项目中央资金控制规模在1200万元,其他各市上报项目中央资金控制规模在1000 万元。

2、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年出栏须在1000头至50000头之间;新建的规模化养殖场(种猪场)相关用地、环评等手续齐全,种猪场还需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改扩建的养殖场(种猪场)已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登记备案。

中央投资补助标准:

1、生猪规模场补助标准:

年出栏1000-9999头的养殖场,每个一次性中央补助投资50万元;

年出栏10000-199999 头的养殖场,每个一次性中央补助投资100万元;

年出栏20000-29999头的养殖场,每个一次性中央补助投资200万元;

年出栏30000-39999头的养殖场,每个一次性中央补助投资300万元;

年出栏40000 -49999头的养殖场,每个一次性中央补助投资400万元;

年出栏50000头的养殖场,每个一次性中央补助投资500万元。.

2、种猪场补助标准:省级原种场-次性中央补助投资300-400万元,市级种猪场一次性中央补助投资200-300万元。

3、补助内容:

中央补助资金主要支持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和种猪场建设动物防疫、粪污处理、养殖环境控制、自动饲喂等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通过定额补助方式予以支持,采取切块方式下达。

二、粪污处理项目补助 每县高多补3000万!

除了生猪养殖有补助,国家在畜禽粪污处理方面也有高额补助。公告中显示,我国扩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范围,2020 年以生猪规模化养殖场为重点,国家拟择优选择100个生猪存量10万头以上的非畜牧大县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重点支持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建设。

项目县四大筛选条件:

1、畜牧业发展稳定:畜牧业作为当地农业的主导产业,生猪养殖以适度规模为主,存栏量连续3年稳定在10万头以上。

2、种养结合措施有力。地方出台具体措施,对畜禽粪肥施用时间、量、设备进行指导,调动农民使用畜禽粪肥积极性。

3、治理模式成熟。积极推广机械化还田利用方式,处理成本和使用成本低,对终端补贴政策依赖性小。

4、地方政府重视程度高。县级政府要有畜牧业发展明确规划,已形成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贵分工,落实畜禽粪污处理和利用设施用地。

河北省有申报资格的11个县:

唐山丰南区、曹妃甸区,邯郸肥乡区、永年区、磁县、魏县、成安县,沧州海兴县、沧县,石家庄无极县,邢台新河县

投资标准:

中央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最多不超过3000 万元。中央投资原则上分2年安排,第一年安排50%左右资金。

9. 环保养殖新政策出台

1.国土资源部最新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由此可见,现在养殖用地的审批越来越严格。

2.养殖用地也不是说建造就能建造的,主要需要满足环评设计的要求,并且《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也必须要有,否则会对环境和生活造成影响。

3.此外,养殖用地还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不能破坏种植条件,不能破坏耕地的耕作层。

(2)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

(3)禁养区内不能建设养殖场。必须远离河流、饮用水源和村庄等。

(4)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无论是小型养殖户,还是规模性养殖场;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均需要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否则,即便建好养殖场所,也不允许进行养殖!

一般来讲,不同类型的设施农业用地在面积规模的限制上也是有差异的。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上,又以下规模限制要求:

(1)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为支持生猪生产和奶业振兴,生猪和奶牛养殖不受15亩上限规定。

(2)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因此,只要在这个面积范围内,都是可以申请建设水面养殖场的。当然,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另外,大家还需要注意的是,建设水产养殖场,水产养殖设施禁止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在建好水产养殖场之后,需要登记备案,一般来讲可以到辖区动物防疫站或县农业农村局渔政管理站办理。

10. 环保养殖新政策有哪些

一、养殖场用地必须是15亩以下的非基本农田土地。

二、养殖场须办理相关的环保手续。具体规定为:规模在50头以上的在县环保局办理,50头以下的在镇政府办理。同时养殖场必须建标准的化粪池,消毒池,围墙等环保设施。

三、养殖场须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办理程序是:本人申请,镇兽防站签意见盖章,镇政府加盖印章,县畜牧局审批发证。

11. 2021养殖环保

2021年一般耕地可以建养殖场,但是必须要严格按程序办理用地手续,首先向村委提出申请,报乡镇街道农委批准,然后到农业农村局办理备案,然后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备案审批手续,还要经过环保局验收排污符合环保要求,还要接受畜牧局防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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