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鱼养殖污染(淡水养殖排污处罚标准)
1. 淡水养殖排污处罚标准
污水直排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 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
1.
把进水总阀关掉。
2.
将室内的所有水龙头都打开,让水管里面残留的水都被排放干净。
3.
把进水总阀打开一半,让水管里面的空气和刚刚流进来的水一起被排放出去。
4.
当水管里面不再有响声发出,并且水管里面都装满水的时候,就可以停止排放了
3. 淡水养殖排水标准
淡水养虾是一种常见的水产养殖方式,需要以下条件和技术:
1. 水质要求:淡水养虾需要保持水质清洁,水温适宜,水质PH值在6.5-8.5之间,溶解氧在5mg/L以上,氨氮、硝态氮和硫化物等指标要低于一定的标准。
2. 养殖池塘:淡水虾一般在淡水池塘中养殖,池塘的大小和深度要根据虾苗的数量和品种来设计,同时要保证池塘的通风、排水和光照等条件。
3. 饲料:淡水虾的饲料可以采用人工配制或购买市场上的专用饲料,饲料的种类和用量要根据虾的生长阶段和数量进行调整。
4. 疾病防治:淡水虾容易感染多种疾病,养殖过程中需要加强疾病防治,防止病害的发生和蔓延。
5. 养殖管理:淡水虾的养殖过程需要进行科学管理,包括定期换水、清理池塘、控制水质等,同时还需要定期观察虾的生长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总之,淡水养虾需要保持水质清洁、合理的养殖池塘、科学的饲料配方、有效的疾病防治和规范的养殖管理等条件和技术。只有做好这些方面的工作,才能保证淡水虾的健康生长和高产高质。
4. 淡水养殖排放标准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要求、标准的实施和采样监测方法。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以地面水、地下水和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作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本标准不适用医药、生物制品、化学试剂、农药、石油炼制、焦化和有机化工处理后的废水进行灌溉。
2 引用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CJ 18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 25.1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3 标准分类:本标准根据农作物的需求状况,将灌溉水质按灌溉作物分为三类: 3.1 一类:水作,如水稻,灌水量800m3/亩.年。 3.2 二类:旱作,如小麦、玉米、棉花等。灌溉水量300m3/亩.年。
3.2 三类:蔬菜,如大白菜、韭菜、洋葱、卷心菜等。蔬菜品种不同,灌溉量差异很大,一般为 2~500m3/亩.茬。 4 标准值 农田灌溉水质要求,必须符合表1(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规定。 4.1 在以下地区,全盐量水质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4.1.1 具有一定的水利灌排工程设施,能保证一定的排水和地下水径流条件的地区; 4.1.2 有一定淡水资源能满足冲洗土体中盐分的地区。 4.2 当本标准不能满足当地环境保护需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补充本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作为地方补充标准, 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 标准的实施与管理 5.1 本标准由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实施与管理,环保部门负责监督。 5.2 严格按照本标准所规定的水质及农作物灌溉定额进行灌溉。 5.3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处理后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本标准。 5.4 严禁使用污水浇灌生食的蔬菜和瓜果。
6 水质监测 6.1 当地农业部门负责对污灌区水质、土壤和农产品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价。 6.2 为了保障农业用水安全,在污水灌溉区灌溉期间,采样点应选在灌溉进水口上,化学需氧量(COD)、氰化物、三氯乙醛及丙烯醛的标准数值为一次测定的最高值,其他各项标准数值均指灌溉期多次测定的平均值。
5. 农业部淡水养殖废水排放标准
1、土地使用的手续
建养殖场肯定是要在土地上进行的,从事这个行业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合法的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所以建养殖场需要办理土地使用的手续。根据建养殖场的规模选好地址,通过村集体与相关的村民签订用地协议书,然后提交给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的审批。
2、环保相关的手续
如今国家对于环境保护是很重视的,还专门设立了环保部门,而我们办理养殖场很容易造成环境的污染,所以我们还应该办理好环保相关的手续。很多养殖场随意排放污水、粪便等,这样的情况下,会影响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为了避免这一情况才规定建养殖场必须到环保部门办理环保相关的手续。
3、防疫的手续
想要从事养殖行业,我们还应该办理好防疫手续,相信大家都知道近年来养殖行业瘟疫频发,如果不重视可能还会影响到人民的生命安全。为了更好的控制瘟疫带来的影响,建设养殖场应该办理好防疫合格证。
6. 淡水养殖废水排放标准值
雨水排放口应当按照:《排水设施设计规范》(GB50242-2002)的要求执行。相关资料:《排水设施设计规范》(GB50242-2002)第5.2.2条规定:“雨水排放口的排水量应当满足洪水的排放要求,且其坡度不应大于1:100,排水口应当安装消能装置,消能装置应当符合《消能装置设计规范》(GB50243-2002)的要求。
,根据《城市雨水井排水质量标准》(GB/T 18920-2002),雨水井排放的含磷量不得超过0.5毫克/升。
7. 淡水养殖排污处罚标准文件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8. 淡水养殖排污处罚标准是多少
养殖污水的排放标准,主要是指对养殖场所的废水排放的控制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 COD排放限制:COD(化学需氧量)是污水中有机物质的重要指标,其浓度过高会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对生态比较安全造成。目前,国家对养殖废水的COD排放要求为不超过1000mg/L。2. 悬浮物排放限制:悬浮物是养殖废水中颗粒物质的总称,包括悬浮沉剂、微生物、粪便、饲料残渣等,其含量越高,对水生生物造成的危害也越大。国家对养殖废水的悬浮物排放要求为不超过30mg/L。3. NH3-N排放限制:氨氮是养殖废水中含量较高的一类氮化物,其过量排放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引发藻类大量繁殖,危害水生生态平衡。国家对养殖废水的NH3-N排放要求为不超过15mg/L。4. TP排放限制:总磷是养殖废水中的另一种重要指标,其过量排放会引发水体富营养化,并加速水中藻类的生长繁殖,极易形成赤潮等污染事件。国家对养殖废水的TP排放要求为不超过0.5mg/L。5. pH值和温度:此外,国家还对养殖废水的pH值和温度也做出了限制,要求pH值在6-9之间,温度不得高于30℃。综合来看,养殖污水的排放标准主要是通过控制COD、悬浮物、NH3-N、TP等指标的浓度范围,实现对养殖废水的治理和排放。
9. 淡水养殖废水
排放要求
2.1指标分级
①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一级标准:
淡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取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海水水域: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②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二级标准:
海水水域: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淡水水域: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③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①和②以外的水域时,水质必须符合待排入水域的质量要求。
10. 淡水养殖环评
全国的环评审批办理手续都一样。
1、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公司。你拿着发改委的立项文件(或者是允许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以及可研报告去找环评公司,环评公司会派人到你的加工场地进行现场勘查。2、环评公司编制环评报告。在环评公司编制环评报告的时候,及时和环评公司进行沟通,以保证你的环评质量。3、环保局委托评审。报告出来后,送给环保局,如果需要评审的话,评审完了,会提出一些意见,环评编制的人员要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4、环保局审批。你完了拿上修改好的报告书,交个当地环保局,环保局还有公示的,公示完了后会给你出具批复文件,拿到审批文件后,这样环评手续就算完毕了。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