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养殖业项目(辽宁省规模化养殖场)
1. 辽宁省规模化养殖场
畜牧业,是利用畜禽等已经被人类驯化的动物,或者鹿、麝、狐、貂、水獭、鹌鹑等野生动物的生理机能,通过人工饲养、繁殖,使其将牧草和饲料等植物能转变为动物能,以取得肉、蛋、奶、羊毛、山羊绒、皮张、蚕丝和药材等畜产品的生产部门。区别于自给自足家畜饲养,畜牧业的主要特点是集中化、规模化、并以营利为生产目的。畜牧业是人类与自然界进行物质交换的极重要环节。 畜牧业是农业的组成部分之一,与种植业并列为农业生产的两大支柱。
畜牧业是指用放牧、圈养或者二者结合的方式,饲养畜禽以取得动物产品或役畜的生产部门。它包括牲畜饲牧、家禽饲养、经济兽类驯养等。畜牧业的主要特点和要求是:
畜牧业在国民经济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主要是:
①提供肉、奶、蛋类等动物性食品。
②为工业提供羊毛、山羊绒、皮、鬃、兽骨、肠衣等原料。
③通过畜产品出口取得外汇。
④促进畜牧业投入品工业和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增加劳动就业机会。
⑤为农作物生产提供有机肥料。
⑥增加农民收入。
⑦为农业和交通运输业提供畜力。
⑧促进广大牧区的经济和文化发展,加强各民族间的团结。
各式的畜牧业
畜牧业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常常表现为农作物生产的副业,即所谓“后院畜牧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的在某些部门发展成为相对独立的产业。例如:蛋鸡业、肉鸡业、奶牛业、肉牛业、养猪业等。中国的畜牧业在经历了40年的发展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到1990年,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按当年价格计算已达到26.6%。随着相对独立的畜牧业产业的出现,又开始分化出一个强大的工业部门,这就是为畜牧业及生产服务的各种畜牧业投入工业,包括:机器、设备、兽药、配合饲料等的生产,以及各种畜牧业产品的加工业,如肉类加工业、奶品加工业等。
因此,广义的畜牧业还常常包括为其服务的农工联合企业,如各种种畜禽公司、牧工商联合公司、配合饲料公司等。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无论国土面积大小和人口密度如何,畜牧业都很发达,除日本外,畜牧业产值均占农业总产值的50%以上,如美国为60%,英国70%,北欧一些国家80%-90%。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畜牧生产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世界平均水平,畜牧业的人均产量或产值,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发展畜牧业的主要途径包括:因地制宜地调整畜牧业结构,开辟饲料来源,改良畜种,加强饲养管理,防止疾病,提高单位家畜的生产力;同时增殖家畜数量。
畜牧业的主要特点和要求是:
(1)它的扩大再生产同各类畜禽内部的公畜、母畜、仔畜、幼畜的比例有十分密切关系。因此,保持合理的畜群结构,对加快畜牧业的发展十分重要。
(2)饲料是畜牧业的基础,只有不断解决好饲料问题,才能加快畜牧业发展。
(3)畜牧业的商品性很高,而产品又不便于运输而且易于腐坏。因此,要求收购、加工、贮藏、运输等方面密切配合。
(4)畜牧业对于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有较大的适应性,即可以放牧,又可以舍饲。
由于存在这些特点和要求,因此,发展畜牧业必须根据各地的自然经济条件,因地制宜,发挥优势。
畜牧业主要包括牛、马、驴、骡、骆驼、猪、羊、鸡、鸭、鹅、兔、蜂等家畜家禽饲养业和鹿、貂、水獭、麝等野生经济动物驯养业。它不但为纺织、油脂、食品、制药等工业提供原料,也为人民生活提供肉、乳、蛋、禽等丰富食品,为农业提供役畜和粪肥。故搞好畜牧业生产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增加出口物资,增强民族团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发展畜牧业的条件是:
自然条件适宜,即光、热、水、土适合各类牧草和牲畜的生长发育,草场面积较大,质量较好,类型较多;有一定的物质基础,生产潜力很大,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广大农民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经验和技能等。畜牧业的类型很多,其中按饲料种类、畜种构成、经营方式,可分为牧区畜牧业、农区畜牧业和城郊畜牧业。
类型介绍
大牧场放牧业
大牧场放牧业是一种面向市场的农业地域类型,主要分布在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阿根廷、南非等国家和地区。这些地区有大面积的干旱、半干旱气候区。这些地区植被稀疏,不适宜经营种植业,草场广阔,适用于放牧牲畜,因而形成了这种农业地域类型。
畜养类别:
在美国、阿根廷的大牧场上,牧牛占重要地位。
在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的大牧场上,养羊占重要地位。
代表国家
阿根廷潘帕斯草原上的大牧场牧牛业,因其良好的经济效益,成为世界大牧场经营的杰出代表。潘帕斯草原。
潘帕斯草原牧牛业的分布
气候温和,草类茂盛,是世界上优良的天然草场之一;地广人稀,而且土地租金很低,为牧场的大规模经营提供了可能性;距海港近的区位优势,促进了牧场的商品经营。在欧洲人到来之前,印第安人就在这里自由自在的放牧。欧洲人到来之后,潘帕斯草原逐渐被四周围有铁丝网的大型放牧场所分割,粗放的自给自足的放牧业被密集的商品畜牛业所取代。大牧场归牧场主所有,原先自由自在的牧牛人,被牧场主雇佣到牧场来放牧牛群。
阿根廷地广人稀,所产牛肉主要供出口。铁路的贯通,便于把肉牛运到港口城市屠宰加工后外运;海上冷冻船的发明,使潘帕斯牛肉的市场扩展到欧洲。为了保证潘帕斯牧牛业的发展,阿根廷人一方面采取围栏放牧、划区轮牧,种植饲料,打井机保证人畜饮水和牧草生长用水等措施,使牧场不退化;另一方面饲养良种牛,加强对良种牛的培育,以及对牛群病害的研究。潘帕斯畜牧业商品化、专业化、地域化程度高,已成为牧场放牧业的典型。
特点
大牧场放牧业具有生产规模大,商品率高,专业化程度高的特点。
区位条件
气候温和,草类茂盛,地广人稀,土地租金低,地势平坦,距海港近,科技水平高等。
优势条件
地价低廉,地广人稀,草类繁多,生长茂盛,温和的亚热带气候,距海港近,出口便利。
经营管理
商品率高,规模大,培育优良种牛,先进冷冻保鲜技术,改善交通运输条件,开辟水源种植饲料。
发展措施
1.培育良种牛
潘帕斯最早的良种牛是欧洲人带来的。后来,阿根廷人加强了对良种牛的培育和牛群病害的研究,并在这一领域一直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2.改善交通运输条件
修通了横穿潘帕斯草原的大铁路。这样,大牧场的肉牛可以很方便的运往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屠宰加工,再装船运往国外。
3.开辟水源
在草原上打了很多机井,以保证牧草的正常生长以及提供牛群和人们的饮用水。
4.种植饲料
种植一些饲料作物或牧草,以补充放牧时天然牧草的不足。
乳畜业
奶制品
乳畜业是随着城市发展而形成的面向城市市场的商品化、集约化畜牧业地域类型,其主要生产对象是奶牛,产品是牛奶及其制品,如奶粉、黄油和奶酪。乳畜业比较发达的地区主要是北美洲五大湖周围地区、西欧、中欧,以及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地。
西欧和中欧一些地区气候温凉、潮湿,多雨多雾,日照少,有利于多汁牧草的生长。奶牛除需要多汁牧草外,还需要含蛋白质较高的精饲料。西欧乳畜业地区既种植优质牧草,也种植精饲料作物。在区位选择上,西欧城市化程度高,人们有饮用牛奶的习惯,因而生产牛奶为主的乳畜业位于大城市周边,而生产乳制品的乳畜业离城市比较远。西欧乳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有专门的自动化挤奶设备,缓解了劳动力短缺问题。
牧业发展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畜牧业迅速发展,畜牧业产值不断提高,自1949年的33.7亿元增加到1978年的209.3亿元;1990年,畜牧业产值进一步增加到1967亿元,是1949年的58倍多,1978年的9倍多;至2010年,畜牧业产值已经超过20000亿元,占全国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超过为30.04%,可见随着中国畜牧业产值的不断增加,其在农业中的地位也有所提升,2010年畜牧业已经成为中国农业及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特色突出,区域化布局、市场化特征鲜明。到2015年全国畜禽规模养殖比重提高10-15个百分点,畜牧业产值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36%。同时,还首次提出对畜牧业的金融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畜牧业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公司,为养殖加工龙头企业融资提供服务。金融政策的推出有望使规模化养殖企业突破资金、规模瓶颈。畜牧业发展前景广阔。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畜牧业生产基础条件不断改善、生产方式快速转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保障市场有效供应能力不断加强。2010年中国肉类、禽蛋产量均居世界第一位,奶类产量居世界第三位。随着产量的增长,中国人均畜产品占有量也持续上升,1978年,全国人均肉、蛋、奶占有量分别只有9.1公斤、2.4公斤和1.0公斤,到2010年,人均占有量已分别达到45.8公斤、20.7公斤和26.7公斤,分别是1978年的5.0倍、8.6倍和26.7倍。
2010年,我国城市居民仍处在稳步增加动物性食品消费的“上升”阶段,特别是牛羊肉、禽肉、液态奶和乳制品、水产品,还将出现迅速增加的态势。而随着广大农村居民收入增加,肉类和蛋类消费将会出现一个迅速增长的阶段。农村奶类消费现实需求的出现可能会晚一些年,但其潜力会更大。总体而言,未来15-20年内,中国居民的畜产品消费将进入稳定增长时期。我国畜牧业的发展仍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十二五”期间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将显著增强,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预计到2015年,肉、蛋、奶产量分别达到8500万吨、2900万吨和5000万吨,羊毛产量达到43万吨,畜牧业产值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36%。畜牧业良好的发展前景将继续带动兽药行业稳步向前发展。
类型划分
依据畜牧业区划的分区原则与指标,在充分考虑饲料资源、自然环境、饲养技术和社会需要以及民族习惯与生产特点等的地区差异的基础上,中国畜牧业划分为七个畜牧业地域类型区,即青藏高原区,蒙新高原区,黄土高原区,西南山地区,东北区,黄淮海区,东海区;并分区概述畜牧业资源、畜牧业发展条件和主要问题,提出各区畜牧业发展方向及其主要措施。
改良育肥牛
农区以舍饲为主的畜牧业称农区畜牧业。农区畜牧业的特点是:
①以耗粮型副产品畜牧业为主。家畜种类主要是消耗粮食较多的猪、家禽、役畜 和山羊等,饲料来源是棉子饼、豆粕、谷壳、麦麸、山芋等农业副产品、饲料陈年粮、秸秆和野草、野菜等,并利用山坡和零星草地放牧。
②兼用型畜牧业比较发达,如乳役兼用或肉役兼用的养牛业、养马业和养驴业等。
③以舍饲为主。除了在农作物收获后进行短期茬地放牧外,其余时间均在畜舍内进行人工饲养。
④饲料费用占的比重比较高,一般占畜牧费的65%以上。能充分实现农牧结合,经营管理较为细致,生产水平较高。经营方式主要是农家副业,还有国营牧场和畜牧专业户。农区畜牧业仍是中国畜牧业的主要部分。
牧区介绍
在草原和荒漠地区,以放牧为主的畜牧业称牧区畜牧业。家畜主要是草食动物。经营管理粗放,农牧结合不密切,饲草供应季节性波动大,易受灾害性天气的威胁,家畜生产力低而不均衡。中国的牧区位于北部和西部边疆,包括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西等省、自治区,共有266个牧区、半农半牧区县(旗),面积占全国土地总面积50%以上,牧畜头数占全国牲畜总头数的22%。发展的基本原则是:合理利用和保护现有的天然草场;重点进行草原建设和其他建设,如开发水源,贮草备料,改善牧业生产条件;调整畜群结构,发展季节性生产,如羔羊当年屠宰,肉牛早期育肥屠宰,扬夏饱秋肥之长,避冬瘦春乏之短;农林牧结合发展;以及采取适用技术,加速技术改造等。
改良波尔山羊
利用草地直接放牧牲畜,或将草地作为饲草刈割地以饲养牲畜的畜牧业即 草地畜牧业。中国草地从植物群落着生的性质,可以分为天然草地、人工草地、半人工草地三类;从草地的分布情况,可以分为北方草场和南方草山草坡两类。中国草地畜牧业存在的问题是:草地资源退化,畜牧业生产力水平低。除经营方式不够先进外,也与这些地区自然条件较差有关。发展草地畜牧业的主要途径是:
①改良草地。
②有条件的地方扩大人工种草。
③建设牲畜棚圈。
④加强服务体系建设。
⑤改革不合理的流通体制。
半农介绍
沿长城南北呈狭长的带状分布,是农区役畜和肉食牲畜主要供应基地之一。本区历史上曾是农牧业交替发展变化较大的地区,以具有汉族经营纯农业与蒙古族经营纯牧业的生产方式为特色。区内旱作农业与放牧畜牧业交错分布,畜牧业兼有纯牧区放牧与农区舍饲的特点。区内科尔沁草原和坝上高原等天然草场以放牧牛、马、羊为主,是肉、乳、细毛的重要生产基地。此外,宁夏的盐池、山东汇农牧业、同心及内蒙古毗邻地区,历来以发展滩羊为主,所产二毛裘皮尤负盛名。
城郊分布
主要分布于城市和大型工矿区周围,以饲养猪、鸡、奶牛等畜禽为主,为城市、工矿区直接提供肉、蛋、乳等畜产品。除郊区农村集体与个人舍养畜禽外,还有奶牛饲养场、大型机械化养猪、养鸡场,形成技术水平和商品率均较高的城市、工矿区副食品基地。
人才资源
在中国,高等畜牧业人才,主要由中国农业大学和分布于各省(市、自治区)的农(牧)业高等院校来培养;中等畜牧业人才,主要由各畜牧业(农业)中等职业学校来培养,如吉林省畜牧业学校等。
畜禽污染
畜禽排泄物中的主要成分是含氮化合物、钙、磷、可溶无氮物、粗纤维、其他微量元素、某些药物,各种成分的含量随畜禽品种、饲料、饲养方式等不同而不同,随粪便排出后将对空气、水源、土壤等产生污染。废弃物包括蛋壳、内脏、毛发、血液和下脚料,这些废弃物及时回收加工后可成为有用物质,如不及时处理,与粪便一同丢弃,那么也会与排泄物一同成为污染物。
传播共患病
据统计,由动物传给人的人畜共患传染病有90余种,这些人畜共患传染病主要载体是粪便及排泄物。在猪方面,最典型的就是传给人的寄生虫病。2005年6月在四川省发生了猪的链球菌病传给人致数十人死亡的病例。在禽方面,最为严重的就是禽流感病毒感染人的病例,如1997年香港禽流感致2人死亡案例和2004年在广西叮当镇发生的禽流感案例。在牛方面有口蹄疫病,2001年3月份,英国大量偶蹄兽发生口蹄疫,在处理病畜中发生2例工作人员感染,还有炭疽病、布鲁氏病、结核病感染也为常见。在人畜共患传染病中,烈性疾病给人类造成很大威胁。
水体富营养化
家畜粪尿及畜产品加工场污水随意排放极易造成水体的富营养化。这些污物不经处理直接排入自然水体,如水库、湖泊、稻田等水域。水中的水生生物,如藻类,获得氮、磷、钾等丰富的营养后立即大量繁殖,消耗水中的氧,在池塘威胁鱼类生存,甚至死亡。在媒体上常见的是工业污水引起鱼类死亡,在实际中的畜禽场旁的鱼塘鱼类死亡常有发生;在稻田使禾苗徒长、倒伏、稻谷晚熟或不熟,使水稻绝收。由于水生生物大量繁殖,水中的有机物在水底层厌氧分解,产生硫醇等恶臭物质,使水体变黑变臭, “富营养化”的水体很难再净化和恢复生机,这也是畜牧业生产污染的一个主要对象。
药物残留
由于规模化、集约化畜牧业的发展,大量使用抗生素和磺胺类药物已成为畜禽疾病防治的主要手段,由于经济利益驱动和人们科学知识的不足,滥用药物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畜禽产品(包括肉蛋奶)药物残留。这些产品通过人们的摄食转移到人体内,影响身体健康。如氯霉素,它主要损害人的造血系统,引起障碍性贫血甚至白血病的发生;有机氯药物中的DDT毒性强且稳定,通过生物可使含微量的DDT富集到严重的致癌危害程度。
重金属公害
重金属公害大的有汞、铅、砷、镉等,重金属不能被降解为无害物,它们进入水体和土壤后,部分被动植物所吸收,并有逐级富集作用,可致使人畜中毒、死亡或患癌症。
饲料添加剂和促生长剂对畜产品的公害
由于人类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顾添加剂和促生长剂形成的公害时有发生。如1999年6月发生在比利时的肉、蛋、奶污染二恶英事件,给比利时及欧洲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1985年英国发现首例疯牛病,1996年以来法国、丹麦、德国等欧盟各国相继发生疯牛病,给欧洲的肉牛业造成严重的打击,造成的主要原因是动物骨血粉用于饲料添加剂。促生长剂如常见的“瘦肉精”(化学名为盐酸克伦特罗),在饲料中添加可使猪生产速率、胴体瘦肉率提高10%,虽然能提高经济效益,但其残留给食用的人造成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
污染对策
制定防止污染的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监督
根据我国畜牧业的具体发展情况和水平,找出一套可行的畜牧环境质量标准和畜禽排泄物及废弃物排放标准,为现有规模化畜禽场及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场的规划和管理,提供理论和法律依据,将畜禽场环境治理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建立健全专业的畜牧业环境质量监督机构,对畜禽场的各方面引起的污染作出相应的规定,摸清畜禽场及对周边空气、土质、水体、河流、湖泊等污染的程度以及造成的危害,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以便治理,达到对畜牧业环境治理的目的。
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对畜牧业污染的治理力度
政府部门应通过政策倾斜,调动畜牧业对环境污染治理的积极性,鼓励畜牧企业在经营中不断得到经济效益的同时,合理安排对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投入,以及对安全畜产品生产的投入,以达到畜牧业持续发展的效果。
生物饲料
提高畜禽的饲料利用率,尤其是提高饲料中氮的利用率,降低畜禽粪便中氮的污染,是消除畜牧生产污染的“治本”之举,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除了采用培育优良品种、科学饲养、科学配料、应用对人体安全又能促进畜禽生长的添加剂等手段外,还应用生态营养原理来开发环保饲料。
生态工程技术
通过畜牧业生态工程建设,大力发展生态畜牧业,进行无废物、无污染的畜牧业生产。生态工程是利用现代生态学、生态经济学原理和规律,运用系统工程来指导畜牧业生产,并将通过经济与生态良性循环来实现畜牧业的优质、高效和持续发展。
兽医防疫体系
畜禽疫病是严重危害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据农业部1993年的畜禽死亡调查估测,猪约为12%,家禽为20%,牛5%,以此推算,一年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300亿元左右,这是一个触目惊心的数目。所以,只有建立健全全国自上而下的兽医防疫体系,达到全国性的防治面,减少畜禽死亡率,保证畜禽健康生长,从而保证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安全保障体系
利用畜禽疫病诊断监测手段,以及强化畜禽产地、屠宰、运输、市场等环节的检疫监控并逐步加强对饲料和添加剂、兽药和生物制品、动物健康状况、有害物残留、畜禽场环境状况、畜产品加工及销售过程等的安全监控,尤其要加强畜产品销售过程中的监督和执法力度,杜绝不法商贩用不合检疫卫生标准的肉食品来扰乱市场,危害人们身心健康,用靠绿色环境生产绿色畜产品,以达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就促进和保证了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存在问题
1 标准化程度不高,整体生产水平较低
在所调查的70个规模养殖场中,基本达到“六化”标准(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处理无害化、监管常态化)的只有2个,比例极低,标准化程度与欧盟、美国等相比差距非常大。
2 饲料兽药企业整体实力低,市场竞争力不强
调查的86家饲料生产企业,80%以上年生产规模不足50000t;26个兽药生产企业中,年产值500万元以上的仅占23%,与兄弟省区同类企业相比差距较大。调查的26家兽药生产企业中,18家都是将买来的原料进行简单混合或灭菌分装,产品技术含量低;15家饲料生产企业中12家为引进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严重不足。在产品研发方面,26个企业中只有5个设立了专门的研发部,仅占19.2%。
3 服务体系亟待加强,难以满足工作需要
30个畜牧技术推广机构中,73%的单位工作条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村级防疫员工资待遇差、学历低、年龄大。74.4%的防疫员年工资待遇不足1200元;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仅占17.2%;40岁以下的仅占23.4%。70个县站人员编制平均为18.5人,73%的单位反映由于编制太少不能满工作需要,59%的单位近五年没有招录本专业大中专毕业生。56%的县区和40%的乡镇本专业技术人员在70%以下,17%的县区和50%的乡镇46岁以上职工的比例超过50%。在100个调查对象中,69%的县站和60%的乡镇工作经费紧张,难以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劳动保护缺失。全省只有安塞和吴起等个别县为防疫员办理了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险种。
4 人才资源匮乏,与产业发展不协调
在农村缺乏青壮年、有文化的劳动力现象突出。100个调查村中,劳动力年龄在45~60岁的占65%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不足18%,直接影响畜牧先进技术和管理模式的推广;规模场缺乏既懂专业又懂经营的场长、经理型人才。在调查的70个规模养殖场中,48.5%是外行老板;技术推广缺乏现代畜牧业发展服务型人才。30个畜牧技术推广机构,熟悉圈舍设计及设备配置的技术人员不足8%,会解读DHI报告的仅8人,掌握TMR技术的仅4人;技术支撑缺乏实验室检测、检验人才。20个县级动物疫控中心,能够满足兽医实验室正常工作开展需要的只有11个县,现有人才资源与高速发展的畜牧业不协调。
5 制约因素多,政策支持乏力
投资大、风险大、污染大,贷款难、用地难、保险难,“三大三难”问题成为当前制约畜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户均自有资金5~8万元,但1个年出栏200头的养猪农户需要投资18万元左右;建设1个“石羊模式”(石羊肉鸡模式就是以石羊集团为龙头,采取“公司+农户”的订单模式,由集团与养殖户签订长期饲养合同,指导建设标准化肉鸡饲养圈舍,统一供雏、供料、供药、防疫、回收肉鸡)、存栏5000只肉鸡的圈舍需要投资15万元左右,超出了普通农户的投资能力;68%的调查对象反映疫病风险大是制约畜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51%的调查对象反映市场风险大是制约畜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随着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城乡一体化发展、农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等,环境污染已成为制约畜牧业规模化发展的主要因素。63份调查问卷反映贷款难是制约畜牧业扩大生产的最大障碍,70个规模场仅12家取得银行信贷。58份调查问卷反映用地难制约着畜牧业规模化的快速扩张。对高风险的养殖业缺乏完善的保险体系,例如母猪1000元保险政策与每头母猪3000元以上的成本价悬殊较大,不能有效保护农民的利益,畜牧业保险体系不健全。
2. 辽宁省规模化养殖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对农业生态环境有影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环境因素的总体,包括土壤、水、大气和生物等。
前款所称农业生物,是指作物、果树、蔬菜、栽培的中草药和树木花草、蚕桑、家畜、家禽、养殖鱼类等。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农业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利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使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普及和推广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和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水利、地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的农业经济发展需要和农业生态环境资源状况,逐步增加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 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业资源和农业生态环境状况,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农业生态环境治理,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逐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耕地使用和养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对耕地质量状况的监测,并制定相应的耕地保养规划。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耕地地力分等定级。
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应当有耕地保养等内容。耕地使用者必须坚持用地和养地相结合,采取有利于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耕作制度和方式。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耕作制度和耕作方式的指导。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植树造林,加快平原、丘陵山区绿化,提高林木覆盖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组织农田防护林建设,农田防护林可以依法实施抚育采伐或更新采伐,不得实施皆伐作业。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改造中低产田,开展小流域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盐渍化和贫瘠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用地上从事采矿、挖砂、取土等活动。
从事采矿、挖砂、取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恢复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农业,合理利用水资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规划,并定期组织疏浚河道,清理河湖淤泥。
禁止围湖造田、侵占江河滩地及兴建影响湖泊蓄水功能的工程。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态农业发展规划,建立生态农业试验、示范区。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推广生态农业工程技术和农业病、虫、草、鼠害综合防治技术,并加强对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积极开发和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农民不得露天焚烧秸秆或向水体弃置秸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
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无公害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标志。
第十八条 耕地使用者应当安全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时回收非降解残膜和投入品包装物。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依法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肥料、农药,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耕地使用者安全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第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用地膜。
鼓励使用易降解地膜。对废旧农膜,农业生产者应当及时清理和回收。
第二十条 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防止对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
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对国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和宣传,并加以监督管理。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和直接食用的其他农产品。
第二十一条 农业农村、林业、渔业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加强对农作物害虫、害兽的天敌的保护。对野生蛙类、蛇类、鸟类等农作物害虫、害兽的天敌禁止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和出售。
第二十二条 加强动植物检疫工作,防止危险性病、虫、草害的传播和蔓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经检测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或限制其用途。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水域的保护,防治渔业水域污染,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田灌溉水质和渔业养殖水面的监测,发现水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治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
禁止向灌溉渠道、渔业养殖水面等农用水体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及排放油类、酸类、碱类和剧毒废液。
禁止在农用水体浸泡、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二十七条 禁止超标准排放烟尘、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对农业生物生长造成有害影响的,排放单位必须采取治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堆放固体废弃物;确需占用其他农业用地临时堆放固体废弃物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对固体废弃物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扬散、自燃、渗漏、流失。
第二十九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条 提供给农业使用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有利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测工作,并会同农业农村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定期提出农业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可以受地方政府委托承担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技术鉴定和损失评估。
第三十三条 对农业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征求同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农业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林业、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环境污染和农业资源破坏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发生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其他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并在四十八小时之内向当地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跨行政区域的农业环境污染和农业资源破坏的防治以及处理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用地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不及时清理、回收废旧农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回收,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或者不按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蛙类、蛇类、鸟类等农作物害虫、害兽的天敌的,由林业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标准,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的,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造成农业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 造成重大农业环境污染或者农业资源破坏事故,导致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农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3. 辽宁省规模化养殖标准
、基础设施方面:对于新建猪场、改扩建种猪场以及规模化养殖场给予适当的补助。而采用现代机械化养殖的养猪场,还将得到设备补贴。2、保险方面能繁母猪保额从1000-1200元增加至1500元、育肥猪保额从500-600元增加至800元。3、养殖用地方面:允许一般耕地、宜林地用于生猪养殖用地(需要备案),同时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4、运输方面:提供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免收车辆通行费等补贴扶持。5、抵押贷款方面:对于经营困难的猪场以,及养殖企业,提供生猪活体抵押贷款服务,目前已在辽宁、河南、广东、重庆等地有开展试点工作。6、动物防疫方面:强化疫情处理,推进死猪、病猪的专业集中化处理(每头给予80元补贴) ,另外对于一些常见的传染病,国家还将提供相应免费疫苗。7、科技服务方面:包括开展非洲猪瘟防控技术集成示范、推广人工授精技术等。8、补贴补助方面:实施生猪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每年不超过40元;实施规模养猪补贴,规模养殖3000头以上的,补贴80万元(规模越小,补贴越少) ;实施新建猪舍补贴,圈舍每平米补贴40元,沼气池每立方米补贴150元等。
4. 辽宁省规模化养殖场名单公示
辽宁省养殖场的大小看的是面积和数量以及养殖的实力(技术和人才优势)。规模化养殖是指经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养猪、奶牛、蛋鸡、肉鸡等具有一定的数量,一般猪批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
5. 辽宁省养殖大县
辽宁朝阳乌兰河硕洪浩 粮食猪养殖,鞍山市向阳屯绿色生态养殖县。
瓦房店是泡崖乡阎屯村良种猪养殖基地,凤城市沙里寨镇 蔡家村四组黑猪繁育养殖县,本溪市西湖区张其寨乡上沟分厂生猪养殖,葫芦岛市兴城市羊安乡芹菜沟村生猪养殖,北镇市康宁养猪县。
6. 辽宁省养殖户规模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鸡的屠宰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爪)、皮等。第三条 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畜禽和城镇居民自宰自食的家禽除外。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畜禽屠宰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负责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卫生、畜牧兽医、环保、工商、质监、公安、建设、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乡(镇)的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引导、扶持畜禽定点屠宰厂进行技术改造和创新,鼓励其向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第六条 清真用畜禽的定点屠宰,除符合本条例规定外,还应当遵守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审批第八条 省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环保等有关部门制订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保护环境、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地处偏僻、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屠宰量较小的乡村,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畜禽产品的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第九条 市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以下简称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具体设置方案,经征求省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方案应当在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及其设施的基础上,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的畜禽产品的销售区域等内容。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的畜禽产品不得超出规定区域销售。第十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畜禽屠宰设备、冷藏设施和运载工具;
(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
(六)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七)有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八)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十一条 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应当具备待宰间、屠宰间及必要的屠宰设备,有经考核合格的屠宰技术人员和专、兼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符合卫生防疫规定。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定点屠宰厂,应当向市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批期限,组织畜禽屠宰、畜牧兽医、环保、建设等部门,依照本条例和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方案进行审查,并征求省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建设畜禽定点屠宰厂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应当持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经县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人民政府按前款规定进行审查。第十三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建成后,申请人应当向市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批期限,组织畜禽屠宰、畜牧兽医、环保等部门,对竣工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持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将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位置。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第三章 定点屠宰第十五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的畜禽,应当持有畜禽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不得屠宰没有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的畜禽。第十六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畜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第十七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第十八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按照国家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肉品品质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康状况;
(二)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三)有害腺体;
(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五)有害物质;
(六)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
(七)种猪及晚阉猪;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内容。第十九条 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畜禽屠宰同步进行;
(二)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登记制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三)对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对畜类胴体或者片鲜肉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对禽类产品附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识;对分割包装未经熟制的肉品,应当在包装物封口处加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识。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的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点。第二十条 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屠宰的畜禽产品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应当加盖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专用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出具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专用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第二十一条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标识由省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由市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标识。第二十二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对检疫、检验出的病害畜禽及其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对无害化处理产生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补助。
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无害化处理的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第二十三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畜禽或者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第二十四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的畜禽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第二十五条 运输畜禽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畜禽产品具有动物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检疫、检验标志;
(二)使用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专用的密闭运载工具;
(三)运输有温度要求的畜禽产品应当使用专用的冷藏车或者保温车;
(四)畜类片鲜肉应当吊挂运输;
(五)畜类分割产品和禽类产品应当使用专用容器或者专用包装。
运输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的畜禽产品,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敞运,防止肉品污染。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畜禽或者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第二十七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对召回的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第二十八条 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应当是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并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并登记其来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产品。
从事畜禽产品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或者检验合格标识。
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并不得用于加工无皮鲜、冻片猪肉,销售时应当明示。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第三十条 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畜禽屠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畜禽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三十二条 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已经不具备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屠宰的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从事畜类屠宰活动的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从事禽类屠宰活动的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或者证书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屠宰的畜禽产品超出规定区域销售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未按规定进行畜禽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的,未如实记录、保存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类定点屠宰厂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禽类定点屠宰厂和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畜类、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对畜类、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禽类、禽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对禽类、禽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运输畜禽产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畜禽屠宰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销售、使用非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的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产品的,由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非法销售、使用畜类产品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销售、使用禽类产品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加工、销售种猪和晚阉猪肉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肉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二)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给畜禽屠宰企业造成损失的;
(三)实施违法行政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范围以外鸭、鹅、食用犬等畜禽的定点屠宰,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其中行政审批的设置和程序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7. 辽宁规模化养殖场数量标准
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近日联合发布2021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 其中提出,继续实施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补贴和产粮大县奖励等政策,巩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效。
2021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包括粮食生产发展、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种业创新发展等方面。
其中,粮食生产发展部分,提出农机购置补贴。各地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取确定本省补贴机具品目,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应补尽补。将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的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将育秧、烘干、标准化猪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成套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全面推行限时办理,将补贴申请受理与核验、补贴资金兑付的工作时限分别压缩至15个工作日以内。
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集成组装推广区域性、标准化高产高效技术模式,在更大规模、更高层次上提升优良食味稻米、优质专用小麦、高油高蛋白大豆、双低双高油菜等粮棉油糖果菜茶生产能力,同时因地制宜推广测墒节灌、水肥一体化、集雨补灌、蓄水保墒等旱作节水农业技术,示范带动大面积区域性均衡发展,促进粮食等农作物稳产高产、节本增效和提质增效。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基层农技推广。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补贴和产粮大县奖励。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继续实施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补贴和产粮大县奖励等政策,巩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效。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为保障农民种粮有合理收益,保护好农民种粮积极性,2021年中央财政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积极信号,稳定农民收入,补贴资金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方面,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兑现到户,严禁任何方式统筹集中使用,严防“跑冒滴漏”,确保补贴资金不折不扣发放到农民手中。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要求,探索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地力保护行为相挂钩的有效机制,加大耕地使用情况的核实力度,做到享受补贴农民的耕地不撂荒、地力不下降,切实推动落实“藏粮于地”战略部署,遏制耕地“非农化”。
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考核、统一上图入库”五个统一的要求,2021年在全国建设高标准农田1亿亩,并向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倾斜。在建设内容上,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以土地平整、土壤改良、农田水利、机耕道路、农田输配电设备等为重点,推进耕地“宜机化”改造,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另外,提到东北黑土地保护、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轮作休耕、农机深松整地等方面。以提高土壤蓄水保墒能力为目标,支持适宜地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促进耕地质量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深松整地作业一般要求达到25厘米以上。每亩作业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0元,具体补助标准和作业周期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
种业创新发展方面,种质资源保护。支持加快推进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收集,启动实施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强化种质资源安全保存和精准鉴定。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开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种公畜站、奶牛生产性能测定中心等开展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
畜牧良种推广。在主要草原牧区省份对项目区内符合条件的养殖户进行适当补助,支持牧区畜牧良种推广。在生猪大县实施生猪良种补贴,加快生猪品种改良。在黑龙江等10个蜂业主产省,实施蜂业质量提升行动,支持开展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良种繁育推广、现代化养殖加工技术及设施推广应用、蜂产品质量管控体系建设,推动蜂业全产业链质量提升。
制种大县奖励。2021年,在现有国家级制种大县范围内,聚焦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油菜等重点粮油品种,聚焦种子生产、加工短板弱项,创新基地建设和发展模式,推动优势基地和龙头企业合作共建,强化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应用,促进种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畜牧业健康发展方面,推进奶业振兴,实施粮改饲,实施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牛羊调出大县奖励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
8. 辽宁养殖业
优越的粮食生产条件为畜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作为铁岭市的优势产业。铁岭市高标准生态养殖场达到104个,生猪规模化率为27.17%,肉鸡规模化率为92.59%,蛋鸡规模化率为88.88%,肉牛规模化率为33.64%,是辽宁省畜牧业主产区。
今年,铁岭市畜牧业发展已步入转型升级的关键期,市农业农村局把着力点放在稳定生猪、肉鸡生产,扩大牛、羊等养殖规模上,突出生态、质量和效益。
9. 辽宁养殖企业
辽宁在国家批准的条件下什么都可以养殖,但必须经国家充许。
10. 辽宁省规模养殖场标准
一是单栋种植大棚只能配备单层操作间(俗称“耳房”),室内不能硬化且面积不能超过15平方米;单栋种植大棚及操作间区域内,不能具备居住条件、不能存在任何具备生活功能的设施;不能大量堆放与农业种植无关的物品,也不得规模化畜禽养殖。
二是单栋种植大棚内外地面不能硬化,但为生产需要,可在单栋种植大棚内,铺设一条不宽于60厘米的便道。
三是单栋种植大棚及操作间外,不能建设围墙、围栏等公共区域相隔离的设施;整个农业项目四周不得建设封闭式围墙。
四是“大棚房”拆除后必须场清地平,并恢复种植条件。
五是农业大棚项目区内部道路宽度不得超过6米,且占地面积应在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内(道路及其他附属设施面积不大于项目总占地面积的7%)。
11. 辽宁省大型养殖场
这个项目是中粮集团在吉林省松原市的投资项目。今年4月份项目就已经启动了,预计10月份就可以投产,仔猪进入养殖场。项目内容包括建设200万头生猪养殖基地、饲料厂、屠宰厂及肉食品加工厂等产业链项目。
该项目达产达效后,每年可实现产值50亿元,利润8亿元,税金3500万元,项目可安置就业人员2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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