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业标准化(养殖业标准化管理制度)
1. 养殖业标准化管理制度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经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养猪、奶牛、蛋鸡、肉鸡的养殖场。具有一定的规模,指标是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
2. 养殖业标准化管理制度汇编
1. 优化结构 提质增效 适度规模 标准养殖
2. 发展现代畜牧业 促农增收又致富
3. 发达的畜牧业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
4. 科学养殖 增产增收
5. 推进标准化养殖 发展现代畜牧业
6. 转变生产方式 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
7. 勤检测 重巡查 把好鲜奶质量关
8. 推行生猪标准化生产 促进畜牧业上档升级
9. 坚定不移把现代畜牧业放在农业农村经济优先发展位置
10. 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11. 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 不断增加农民收入
12. 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 促进县乡经济发展
13. 强力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3. 养殖业标准化管理制度范本
山羊标准化养殖场建设标准 一、场址选择
(一)羊场场址不能选择在城镇规划区、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和政府要求的其它禁养区; (二)本地草山草坡宽广,牧草资源丰富,具有充足的放牧地和饲料种植地;
(三)羊场场址要离居民生活区300米以上;
(四)羊场场址要远离人畜饮水水源500米以上;
(五)羊场场址要离主干公路200米以上,远离污染源,交通方便,背风向阳,地势较高,通风良好,水源充足,水质良好等。
二、基础设施建设
(一)总体要求 羊场生产区和生活区相对分开,高床羊舍、管理房、草料房、消毒室、化粪池和干粪堆积发酵室等布局合理。羊场应设有消毒室,人员进出需经消毒室。
(二)建设标准
1.高床羊舍建设标准:标准化高床羊舍内部结构严格按照县畜牧兽医局提供的图纸要求建设,羊床底为漏粪木条(规格为4×4厘米),舍内有饲料槽,床下有积粪斜坡,有
排污沟;严格要求雨水和污水分开排放,污水经过排污管道进入化粪池;干粪清扫后进入干粪堆积发酵室发酵。
2.干粪堆积发酵室和化粪池建设标准:国家补助5万元标准的项目,新建干粪堆积发酵室和化粪池分别为8平方米、4立方米;国家补助10万元标准的项目,新建干粪堆积发酵室和化粪池分别为10平方米、6立方米;国家补助15万元标准的项目,新建干粪堆积发酵室和化粪池分别为12平方米、8立方米。
附:1.标准化双列式高床羊舍示意图。
2.标准化单列式高床羊舍示意图。
4. 养殖业行业标准
禁止在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建设畜禽养殖场。村屯居民区不属于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因此,不属于该技术规范3.1.2规定的人口集中区。对于养殖场与农村居民区之间的距离,养殖场在建设时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及气象等因素确定与居民区之间的距离。在确定距离时,该技术规范中的要求可作为一项参考依据。
5. 养殖业标准化管理制度内容
国家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实施补助政策。项目申报条件: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饲养标准化。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模养殖场(小区)。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粪污处理、猪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要优先安排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一)生猪扩繁常根据规模大小,每个生猪扩繁场中央补助投资100万元。 (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户)。分年出栏500—999头、1000—1999头、2000-2999头和3000头以上四个档次予以补助。
6. 养殖业规范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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