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养殖场防疫制度管理制度)
1. 养殖场防疫制度管理制度
1.隔离病原
规模化养猪场必须严格执行隔离制度,防止各种病原菌的传入。生产区大门应有专职人员,负责进出人员和车辆的消毒工作。外来及本场人员进入生产区前,必须严格消毒,更换工作服和鞋后方可进入猪舍。 场外车辆、用具一律不准进入生产区。交易种猪、商品 猪必须在场外进行。饲料应由本场专车专线(净道)运入;粪污等由密闭地下管道或专用车辆经污道运出场外。
2.严格消毒
消毒的目的是杀灭外界环境中的各种病原微生物,包括预防性消毒、临时性消毒和常规消毒等。常用的消毒方法有机械性清扫和化学性消毒。机械性清扫能大大减少猪舍内的污物及病原微生物,提高化学消 毒剂的消毒效果。化学性消毒是规模猪场最常用的一 种消毒方式,常用的消毒药物有烧碱、生石灰、过氧乙 酸、百毒杀、含氯消毒药和新洁尔灭等。
3.免疫接种
免疫接种是预防规模猪场发生各种传染病的主要 措施之一。对规模猪场必须进行口蹄疫、猪瘟等重要传染病的疫苗免疫接种;对种猪场必须进行伪狂犬病、 细小病毒病、乙型脑炎等繁殖障碍性疫病的预防免疫接种;对仔猪黄白痢、链球菌病、猪传染性胃肠炎、气喘 病和猪传染性胸膜肺炎等,应根据各地疫病流行情况, 有选择地进行免疫接种
。 4.疫病监测
规模猪场的兽医人员应经常对猪群进行检查,观察猪群的运动、休息、采食、饮水和粪便等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对非正常死亡的猪体要及时进行病理剖检,根据剖检结果作出初步诊断,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进一步扩大;对未能确诊的病猪,应采集病料,进一步进行实验室诊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5.科学饲养
规模猪场的兽医防疫工作应采取以下综合措施:改善饲养管理条件,抓好猪场的小气候环境控制,减少各种应激因素,贯彻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对品种、品系稳定的猪场,应尽可能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饲料营养要全面、合理,满足不同生长阶段、不同生产性能的营养需要;提倡科学的饲养管理技术,提高猪群的抗病能力。
2. 养殖场防疫制度管理制度及流程
1. 建立完善的牛场出入管理制度,对于外来人员和生活用品等物品进行严格检疫和消毒,减少疫病传播的可能性。
2. 建立定期的疫苗接种和强制检疫制度,确保每只牛都接受了必要的预防接种和病情监测。
3. 建立适当的栏舍条件和饲养管理制度,确保牛的生活环境和营养水平的良好,减少疫病感染的可能性。
4. 建立病情监测和隔离制度,一旦发现疫情,立即进行隔离,保护其他牛的健康,避免疫情扩散。
5. 加强牛场洗手消毒以及兽医人员防护,防止病原体通过外部由兽医人员带入牛群,以及人畜共患病的传播。
6. 建立完善的记录管理制度,随时记录每头牛的生长状况,病情发展情况,确保在需要时能够进行追溯和救治。
7. 定期对牛场进行必要的消毒和卫生检查,保障兽群的健康和生产安全。
3. 养殖场防疫措施的制定
养殖场三防措施指的是防鼠、防鸟、防虫的措施。
农业部颁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种畜禽场必须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动物防疫部门在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时,往往也要求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提供“三防”(即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的材料。
一是加强宣传。通过宣传提高业主的“三防”意识;
二是加强技术指导。要进一步落实好兽医工作片区联系制和挂牌兽医责任制,挂牌兽医人员每周至少两次到种畜禽场、规模养殖场、养殖大户进行巡查,指导“三防”工作。同时,要结合免疫抗体检测情况,对抗体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及时补免,防止疫情发生;
三是及时开展督查,督促“三防”措施落实到位。
4. 养殖场防疫制度管理制度范本
据国土资源部最新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通常来说,在农业用地上修建养殖场,不算属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从今年开始,无需再审批养殖用地,但是,要建养殖场还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2、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3、有专职防治人员以及专业的消毒、隔离、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4、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5、防疫制度健全;
6、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之后,再申请《营业执照》;
7、如果是种羊场,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村养殖场的建造申请流程
1、向村集体申请土地
办养殖场需要建设养殖场所,申请农业用地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可能向村集体申请建设用地。
2、部门备案
需要办理养殖项目个人申请,先经村镇同意后,到畜牧部门办理养殖备案手续。还需携带个人养殖申请、村镇证明、养殖备案手续到当地国土所申请办理养殖用地备案手续。
3、修建审批手续
这一步需要养殖户前往县区级国土部门办理厂址修建审批手续,根据要求填写建设用地申请书,以及缴纳一定的费用。
4、办理证件
按规定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以及营业执照,完成以上的农村养殖场申请流程之后,就可以进行养殖场的正式建设。
总的来说,养殖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村经济的重要产业,但是不少地区为发展产业,肆意乱占土地,违背了耕地资源保护的意愿。因此,大家在新建养殖场的时候,一定要按照当地的占地要求来进行
5. 养殖场疫病防疫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解读:这一条是关于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是提纲挈领、牵头抓总的条款,修法最核心的要点在本条表述变化中集中体现。本条有两处重要修改,一是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修改为“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二是增加了“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的表述。
第一处修改体现了国家动物防疫总体思路和实现路径的重大转变,与第三条动物防疫定义、第五条动物防疫方针相互衔接。原法中“扑灭”的定义,更多与具体疫情处置相关,是动物疫病控制措施的一种,不宜与预防、控制并列。如新版《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里就使用了“动物疫情扑灭”的表述。净化、消灭是国际上广泛运用的动物防疫策略,是在预防、控制基础上逐步根除疫病病原的进一步措施,与预防、控制共同构成动物防疫的主要内容。《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均有实施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表述,后者明确提出“实施动物疫病净化计划,推动动物疫病防控从有效控制到逐步净化、消灭转变”,可见在国家层面早已明确实施净化、消灭措施。本次修法将净化、消灭纳入动物防疫范畴,是对我国动物防疫工作内涵与链条的重要完善,是对新发展阶段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方向指引,应引起动物防疫工作者的重视。
第二处修改是在三审过程中增加的。如前文所述,《动物防疫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立法修法工作计划后,涉及人畜共患病防治的内容得到进一步强化,此处修改也是一个具体体现。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解读:这一条是关于调整对象。
本条中有两处重要修改,一是在动物定义中将“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修改为“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删除了“合法”二字;二是在动物防疫定义中,增加了“诊疗、净化、消灭”和“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一处修改删去“合法”二字后,《动物防疫法》中动物的定义有所扩大,凡人工饲养、捕获(不论是否合法)的其他动物(笔者理解主要指野生动物),均应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防控措施,防止动物疫病向家畜家禽和人群传播,填补了此前法律规定上的缺项。
第二处修改,在动物防疫定义中增加了诊疗、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进一步拓展了动物防疫的内涵。值得注意的是,动物诊疗和无害化处理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一样,都是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内容,也都设置了专章予以规范,补充进动物防疫的定义是必要的,但并不意味着这些内容在动物防疫中的地位是相同的。此处修改后,动物防疫工作内容更加全面,监管链条更加完整,防控措施更加有效。
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对人、动物构成特别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等措施的;
(二)二类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的;
(三)三类疫病,是指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鳖腮腺炎病等常见多发,对人、动物构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预防、控制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发生、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并予以公布。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解读:这一条是关于动物疫病分类。
本条中有两处重要修改,一是对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分类原则进行了优化完善,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根据动物疫病发生、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调整并公布病种;二是增加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参与制定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
第一处修改,从动物疫病危害、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的防控措施三个方面对动物疫病进行了全面分类,并要求及时调整公布具体病种。与一类、二类、三类动物疫病相对应,危害程度从特别严重、严重到构成危害,损失影响从重大、较大到一般程度,防控措施从紧急、严格到及时预防控制,逐层递减。修订后的动物疫病分类原则更加科学、清晰、准确。考虑到现行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和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制定公布已有12年,部分病种有调整需要,预计将适时启动相关名录修订。
第二处修改,增加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作为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的制定部门,凸显了国家对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的高度重视,有利于统筹做好家畜家禽、野生动物和人的疫病防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第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解读:这一条是关于从业者责任义务。
本条由原法第十七条修改完善而来,对从业者需要承担的防疫义务作了更加系统全面的阐述,在“免疫、消毒”基础上,增加了“监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内容,从预防扩展至整个动物防疫工作,并规定“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长期以来,我国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环节从业者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意识比较淡薄,法律对其应当承担责任的刚性约束不强,特别是非洲猪瘟疫情防控过程中,国家三令五申要求压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可见这是防疫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修订后,法律中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从业者应当承担的动物防疫义务,较为全面地规定、落实了主体责任,动物防疫责任体系更加健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解读:这一条是关于政府动物防疫职责。
本条修改,主要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的表述,并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辖区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一处修改,原因是很清楚的。基层动物防疫机构队伍一直是动物防疫体系的弱项,特别是在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中暴露得更加充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就明确指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不健全,防疫能力仍存在短板”。除前述文件外,近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也都对稳定动物防疫机构、加强防疫队伍和能力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此次修订,基于动物防疫工作现实需要,及时将政策文件要求转化为法律规定,条文表述十分清晰完整,进一步压实了各级政府动物防疫属地管理职责,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在稳机构、建队伍、强能力方面的法定责任,为夯实防疫基础、巩固防疫能力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二处修改,是明确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的责任,推动村委会、居委会在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本条)以及强制免疫(第十八条)、流浪犬猫处置(第三十条)等重要工作环节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协作机制。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等部门应当建立防止境外动物疫病输入的协作机制。
解读:这一条是关于部门协作机制。
本条属于新增条文,主要是建立两个部门协作机制,一是建立覆盖国家和省市县四级卫生健康和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协作机制,二是在国家层面建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等部门防止境外动物疫病输入协作机制。
关于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协作机制。长期以来,围绕高致病性禽流感、布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发布了多项政策文件,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措施联动持续开展,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协作机制。原卫生部、农业部曾发文建立人畜共患病防控协作机制,国务院于2015年批复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意建立国务院防治重大疾病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此处作为法定的协调机制固定下来,体现的依然是国家重视公共卫生安全的态度。
关于防止境外动物疫病输入协作机制。当前我国境外动物疫病防范形势依然严峻,防堵压力很大。虽然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先是质检总局,后是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在制定禁止进境名录、检疫疫病名录和发布禁令、解禁令等方面共同开展了多项工作,但近十年来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牛结节性皮肤病等动物疫病先后传入,说明仍需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和联防联控,不断提高监测分析、风险防范的能力和效果,切实防堵境外动物疫病传入。新增这一机制的规定是本次修法的一个亮点,旨在增强动物疫病防控合力。后续《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若修订,如何与本条作出衔接,值得关注。
6. 养殖场防疫制度管理制度挂图
(1)防疫总则
奶牛场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奶牛场日常防疫的目的是防止疾病的传入或发生,控制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传播。
消毒室
(2)防疫措施
①建立出入登记制度,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谢绝参观。
②进出车辆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后进入指定区域装车。
③职工进入生产区,穿戴工作服经过消毒间,洗手消毒后方可入场。
④奶牛场员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患传染性疾病应及时在场外治疗,痊愈后方可上岗。新招员工必须经健康检查,确认无结核病与其他传染病。
⑤奶牛场员工不得互串车间,各车间生产工具不得互用。奶牛场不得饲养其他畜禽,禁止将畜禽及其产品带入场区。
⑥定点堆放牛粪,定期喷洒杀虫剂,防止蚊蝇孳生。
⑦死亡牛只应作无害化处理,尸体接触的器具和环境作好清洁及消毒工作。
⑧引进、出售及淘汰牛只应经检疫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场、出场。
⑨当奶牛发生疑似传染病或附近牧场出现烈性传染病时,应立即采取隔离封锁和其他应急措施。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9213b07eca806538d651111899dda144ad348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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