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养殖场基地图片(上海有哪些大型养殖场)
1. 上海有哪些大型养殖场
1、长风公园银锄湖 4A景区
长风公园“银锄湖”水域广大,历年未干,湖内既生长着多种野生淡水鱼类,也放养了大量养殖性鱼类,其中不乏有个体巨大的青、草、鲤、鲢、鳙的存在,因此在那里垂钓充满了悬念和刺激,无时无刻都吸引着大批钓鱼爱好者前来垂竿,近年来,由于湖内陆续投放了巨量的大个体鲢、鳙鱼种,钓友钓获甚多,从而使得去长风公园垂钓鲢、鳙渐渐演变成上海钓鱼界一种特别的钓鱼文化,吸引着更多的钓鱼爱好者趋之若骛,百折不回。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451号
2、上海明珠湖 4A景区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明珠湖湖水清澈,环境幽雅,自然风光秀美。据检测,明珠湖大气环境质量为国家一级,水质为国家二级,土壤清洁,无污染、无公害。湖面南北长约3500米,东西宽500-700米,最深处负7-8米,可与杭州西湖媲美。明珠湖是上海崇明最大的天然淡水湖泊,原是长江南支的一条支流,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经人工筑堤围造而成,现建有二个进出水闸门,以保持与长江的亲缘关系。湖中鱼类资源丰富,路亚的对象鱼种如翘嘴、七星鲈等数量多、个体大且野性十足,更以拥有众多的据说能吃掉鸭子的超级鳡鱼而名扬中外。
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堡湖路588号
3、上海北湖
北湖位于崇明中部北侧,北湖水域面积将近1.2万亩,大致相当于2个西湖,是上海较大的人工湖。北湖不但拥有宽广的水面,又因鲜少开发,故而保持着优美的环境。每年秋天,北湖上都迎来成千上万的白鹭、野鸭等候鸟在此栖息逗留,是候鸟的后花园。北湖将定位为咸水湖,与崇北地区的观光农业区共同成为休闲度假的好去处。此外,北湖鱼资源丰富,主要有鲤鱼、草鱼、鲢鱼、青鱼和其他鱼类,是上海钓鱼好去处。
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崇明岛中段北侧和黄瓜沙之间
4、大千生态庄园
大千生态庄园位于朱家角古镇侧畔,依淀山湖而建。占地六百余亩,其中湖面水域达400亩,园内浓荫滴翠、廊桥曲回、花茂果盛、鸟语蛙鸣,为上海近郊一处集自然风光、田园野趣、生态环境、农家生活于一体的大型户外休闲娱乐场所。庄园水网密布、湖面宽阔,放养着成群的白天鹅、黑天鹅、大雁、赤麻鸭、绿头野鸭、鸳鸯等多种珍贵野生飞禽,姿态万千。湖中央有一处近百亩的天然芦苇簜,栖息着数百只野生白鹭、灰鹭。巨大的天然湖生养着鲫、鲤、青、草、鲢、鳙等鱼类达百万斤,是上海近郊超大型天然钓鱼场之一。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西洋澱1号
5、浦东新区滴水湖 国家水利风景区
滴水湖又名芦潮湖,位于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距离上海市中心约76公里,是南汇新城的中心湖泊。滴水湖呈正圆形,直径约2.6公里,总面积约5.56平方公里,蓄水量约1620万立方米,最深约6.2米,湖面平如镜,岸边花草香,景色影相连,人在岸边游。类似太湖之景致,加上兔耳岭的高山草甸之美,如同远离城市之喧嚣。湖中还有三个总面积为0.48平方公里的小岛,湖水源自大治河,水质为五类地表水。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环湖西一路
6、上海滨海森林公园 3A景区
上海滨海森林公园位于南汇滨海旅游度假区,毗邻已建成的滨海高尔夫球场。北距浦东国际机场18公里,南距芦潮港深水码头15公里,西至上海市中心人民广场60公里,交通便捷,其主干线白玉兰大道连接远东大道、上海市外环线及沪南、川南奉等公路,总面积5380亩,其中森林占75%,河湖占20%。上海滨海森林公园园内布局各具特色,凡旅游、休闲、娱乐、餐饮、住宿疗养各项功能完备,配套设施先进,是上海市郊乃至江南不可多得的游览胜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大公路5366号
7、上海名人苑
苑内湖泊碧水如镜,两桥相连,形成内湖及外湖,湖面垂钓荡舟各得其所,岸桃红柳绿,绿树成荫,喷泉广场及地球仪组成欧式广场,夜晚随伴音乐彩灯水珠飞舞,形成梦幻意境,百余羽白鸽凌空飞翔,一派安详平和的田园风光。绿草如茵的绿地上,十二座名人雕像点缀其间,中外文化科技名人聚于一堂,透露出浓浓的文化氛围,名人苑的称谓由此而来。名人苑是一个适合不同时节垂钓者垂钓的好去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主干道张杨路一侧
8、上海西部渔村
西部渔村坐落于“中国十大休闲城市”之一的松江区内,东邻上海九峰之一的小昆山,西面是黄浦江的上游泖河。如此优美的地域环境,造就了西部渔村与生俱来的宁静惬意,西部渔村三面环水,漫步两公里的泖河河岸,是游客们在垂钓之余,最惬意的放松方式。松江西部渔村是国家级水产良种场——上海市松江区水产良种场为开发休闲农业而建立的。所以西部渔村垂钓的一大特点就是,鱼好。供垂钓的鱼都是经过精心选育、生态养殖的鱼中精品,其中包括市场上很少见一斤半的鲫鱼、三斤多的团头鲂“浦江1号”(高品质鳊鱼)、十几斤的“乌青”等近十个垂钓品种。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昆泖公路299号
9、上海吴淞炮台湾国家湿地公园 4A景区国家湿地公园
吴淞炮台湾湿地森林公园位于上海市宝山区东部,总面积为53.46公顷,背山面水,东临长江、黄浦江,西倚炮台山,南迄塘后支路,北至宝杨路,沿江的岸线长达1974.13米。炮台湾湿地森林公园西南角是著名的吴淞口,清朝时借此地形建造水师炮台,所以得名为炮台湾。该公园的设计突出生态恢复及文化重建理念,不仅让原有的滩涂湿地在设计中得到有效的保护,并在沿江岸线一侧利用大小生态岛的组合及潮起潮落的水位变化,营造11公顷的迷人湿地景观。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塘后路206号
10、浦江森林公园
浦江森林公园位于上海闵行区的东南角——浦江镇,与浦东新区毗邻,濒临黄浦江,西临浦星公路,北临漕河泾开发区,有着独特的地理位置。与蜗居城市一隅的普通森林公园不同,浦江深林公园本身处于森林的包裹之中,树林中开出几条小路,一切自然天成,在上海这样的都市中颇为难得。浦江森林公园,以植物造景为主,植树种类繁多。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
2. 上海农场养殖公司
是上海市在安徽省境内的劳改农场。
3. 上海有哪些大型养殖场在建
苏州市阳澄湖三家村蟹业有限公司目前以浙江市场为主,杭州地区就拥有24家连锁门店,浙江省内拥有37家连锁专卖,辐射整个江浙沪。同时,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国内主要的一线城市也都拥有大型的连锁门店。
阳澄湖大闸蟹养殖
近几年来公司,充分利用阳澄湖得天独厚的水域资源优势,采用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养殖手法。从阳澄湖大闸蟹的种苗培育成蟹的全过程运用生态养殖技术,从小到大逐年不断扩大。公司养殖基地在阳澄湖拥有的9600多亩水域,是全国最大的淡水水域承包面积企业。每年为杭州、北京、上海市场提供近百吨左右产量的优质阳澄湖大闸蟹。
4. 上海有哪些大型养殖场出租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2月23日经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5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加强本市养犬治安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主要工作职责
(一)治安总队
1、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工作。
2、设立本市犬类收容所,负责全市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3、负责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以及日常运行、维护和数据交换工作。
4、负责市残联所属导盲犬的《养犬登记证》申请办理和年检工作。
5、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宣传工作。
6、其他与养犬治安管理工作有关的工作。
(二)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
1、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本区(县)养犬治安管理工作。
2、在辖区内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宣传工作。
3、对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
4、负责辖区扰民犬、伤人犬、流浪犬和走失犬的收容工作。
5、指导属地派出所做好犬类管理费的征收工作。
6、负责伤人犬的送交检验工作。
7、受理、处置辖区市民关于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信息。
8、其他与养犬治安管理工作有关的工作。
(三)属地派出所
1、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养犬登记、年检、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以及《养犬登记证》的申领、犬牌的发放工作。
2、在辖区内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宣传工作。
3、对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
4、负责辖区扰民犬、伤人犬、流浪犬和走失犬的收容工作。
5、负责养犬管理信息的录入、注销和变更工作。
6、受理、处置辖区市民关于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信息。
7、其他与养犬治安管理工作有关的工作。
二、养犬登记和年检
(一)养犬登记申请条件
申请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2、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3、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二)养犬登记申请材料
1、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境外人员须提供护照等相关身份证明);
(2)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3)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2、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具体地址及方位图;
(2)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5)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及平面图;
(6)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三)养犬登记办理程序
需要申领《养犬登记证》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向属地派出所提交《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属地派出所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申请养犬的个人或者单位递交申请材料后,需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属地派出所须开具收费凭证,并出具领证回执。
(四)变更、注销和补证
1、变更。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对犬只因变更饲养人或者饲养地址需要对《养犬登记证》信息进行变更的,属本辖区内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办证派出所申请办理;属跨区(县)变更的,向实际饲养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期间《养犬登记证》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复交纳犬类管理费。
2、注销。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原办证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1)饲养的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至属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犬只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至属地派出所先行登记,自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2)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对上述情形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以及对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满,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未将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原办证派出所予以注销《养犬登记证》。
3、补证。《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到原发证派出所申请补发,补办所需费用自理。
(五)年度审验
本市《养犬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派出所办理年检。年检时须提供犬只有效免疫证明,并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逾期不办理年检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饲养导盲犬的登记和年检工作,由市局治安总队负责实施。
(六)证件制作
《养犬登记证》、犬牌由市局治安总队统一委托制作,各公安分(县)局按需领取(所需费用由各公安分(县)局列入年度预算)。
三、犬只收容、认领和领养
本市黄浦、卢湾、静安、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宝山、闵行、浦东(原南汇地区除外)被收容的犬只,应当自收容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送至上海市犬类收容所,其他区(县)犬类收容工作应当协调辖区(县)畜牧兽医部门,指定一家有资质犬类养殖场,作为犬类收容点,并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做好犬类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一)收容。犬类收容所对群众或者属地派出所送来的犬只依法予以收容的,应当出具《收容犬只清单》交送犬个人或者单位,并按照《条例》规定予以认领和领养。
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只,由犬类收容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二)认领。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犬类收容所应当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凭个人身份证明、《养犬登记证》到指定的犬类收容所认领,经核查无误后予以领回,并交纳犬只在收容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费用按日计算。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认领的,视作遗弃养犬,按照《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公安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该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三)领养。流浪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收容的犬只或者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犬只,经兽医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领养。
被确认领养的犬只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需要领养犬只的个人或者单位,所提供的材料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犬类收容所办理领养手续,并到实际饲养地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
四、犬类管理费征收和使用
(一)“犬类管理费”的收取、存放等事项,由各公安分(县)局后勤保障部门按各区(县)财政部门的规定要求执行。
(二)对绝育犬只减半收费犬类管理费的,需由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由市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动物诊疗许可资质的宠物诊所(或宠物医院)出具的相关绝育手术证明。
(三)“犬类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由各公安分(县)局后保部门于当年11月底前报市局后勤保障部门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五、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属地派出所应当依法对辖区内违反养犬管理行为进行教育和处罚。对跨区(县)的违法养犬案件,可报市局治安总队协商解决。
(二)公安部门在日常治安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条例》规定的养犬行为,可按照《条例》规定对养犬个人或者单位作出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等处罚。
(三)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根据《条例》规定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的,适用当场处罚。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的养犬人或者单位;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四)《条例》规定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包含五百元)罚款处罚,可由属地派出所批准作出;五百元以上(不包含五百元)罚款、吊销《养犬登记证》处罚以及收容犬只须报经公安分(县)局批准作出。
(五)公安部门对未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的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应当责令七日内限期改正,并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见附件二,共三联)告知该养犬个人或者单位。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相应罚款,并责令三日内限期改正,逾期仍拒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六)公安部门决定收容犬只的,应当制作《收容犬只决定书》(见附件三,共两联)和《收容犬只清单》(见附件四)送达养犬个人或者单位。
(七)对养犬个人或者单位作出吊销《养犬登记证》的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二)》,告知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有权申请听证程序,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听证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八)对伪造、变造、涂改、转让、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九)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因养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相互推诿的;
2、不按规定或者故意拖延登记的;
3、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群众举报,不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六.需要说明的几点问题
(一)对《条例》规定的“城市化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划分与界定,由各公安分(县)局依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予以划定后,报市局治安总队备案。划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对《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中的“户”,是以“房”为单位进行认定,即“一套房限养一条犬”。农村地区不受该规定的数量限制。
(三)对《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为大型犬只戴嘴套”中“大型犬”是指犬身高度超过35cm以上(含35cm)的犬只。
(四)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和属地派出所,应当按照《条例》明确规定的公安机关承担的职责,及时做好违法养犬举报的处置。遇上门处理养犬违法行为的,属地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应向养犬人出示《工作证》,对养犬人不配合的,属地公安机关可以商请居(村)委会、社区物业协助处理。对拒不配合的,由属地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出具《检查证》后,上门处理。对拒绝、阻碍执法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发现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取得《养犬登记证》,经核实,由原办证派出所予以撤销养犬登记,注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责令养犬个人或者单位限期将犬只送交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六)市局治安总队应当定期将养犬信息反馈各公安分(县)局,属地派出所应当及时向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通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辖区养犬户宣传文明规范养犬,并根据辖区有关养犬公约,引导、督促辖区养犬人规范养犬。发现养犬违法行为应当宣传教育,并配合公安机关上门执法。
(七)本市鼓励与养犬相关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宣传教育,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犬只的收容、领养等养犬管理活动。接受公安机关监督。
(八)执行本实施意见所需《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养犬专用)》、《收容犬只决定书》、《收容犬只清单》,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执行本实施意见所需《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二)》、《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其他法律文书,适用市局相关公安行政法律文书。
(九)属地派出所应当在治安管理窗口提供养犬登记申请菜单,并在辖区内公布养犬治安管理工作热线。
(十)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本市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的规定,各公安分(县)局可以结合辖区实际,协调本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落实指定的动物防疫点,开展《养犬登记证》办理、年检和防疫、免疫工作,相关工作要求参照本意见“养犬登记和年检”规定实施。
七、本实施意见自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五日起施行。市局以前下发的有关养犬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5. 上海大型养猪场有哪些
上海新农饲料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主要针对规模化猪场研究、开发、生产、销售配合饲料、复合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的专业化饲料公司围绕规模化猪场展开以直销为主的“顾问式营销”是新农公司的主要销售模式,针对不同场家的不同需求提供新农解决方案是新农全方位“个性化服务”的表现形式。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