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牛养殖场管理技术(肉牛养殖场管理系统)
1. 肉牛养殖场管理系统
北大光华管理学院
主要是以工商管理为主,它是国家经济管理学院中最好的之一。它的MBA专业的学生相对不错,师资力量也相对强大,都是由著名的国民经济大师教授的,商业界的许多高管都出自于此。
拓展资料
学院发展
学院高度重视学科建设,课程设置不断完善。在教学中,学院在讲授经济管理基础理论的同时,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进行决策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满足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学院开设的专业与国家经济建设息息相关,学院培养的毕业生在社会上很受欢迎。
学院在做好学位教育的同时,还组织了针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各类培训课程,承担了国家,省,市,部委,企事业单位的科研任务。在公司管理,金融体系改革,宏观经济运行与分析,教育经济学,环境经济学,决策支持系统和计算机辅助教学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研究成果。
学院的教学科研大楼于1997年秋季投入使用,光华新楼于2008年10月投入使用,总建筑面积近30,000平方米。它是一个集教学,科研,办公,住宿和餐饮于一体的综合设施。新大楼的竣工将大大改善学院的教学,研究,办公和学习条件。
管理学院的师生决心发扬团结,经验,实践和创新的精神,向兄弟学校的负责人学习,收集世界管理的精髓,努力提高教学和研究水平,为国家经济建设培养高水平管理人才,建设世界一流的商学院。
2. 肉牛养殖场管理制度
营养需要
肉用牛日粮干物质应占体重2.0%-2.5% ,每头每El需蛋白质0.4千克,可消化热能60-122兆焦,钙11-28克,磷11-28克。体重500千克的母牛,全年供给干草1吨、秸秆1吨、青贮1吨、混合精料500千克、盐20千克、骨粉20千克,日平均干草3千克、秸秆3千克、豆壳粉1千克、苜蓿干草1千克、青贮4千克、混合精料1.6千克,食盐和骨粉各0.05千克。
⒈2、饲养管理
肉用牛的饲料以青、粗为主,夏季放牧,放牧期一般为5-l0月份,舍饲期从11月份到次年4月份。放牧期每天保证8-10小时的采草时间,放牧人员要跟群放牧,注意观察牛的吃草、发情、精神状况。主要补喂矿物质、食盐,适当补少量精料。放牧期每日补喂精料1千克,舍饲期每日2千克。精料配方见表1。
表1肉牛参考配方
成分玉米(%)豆饼(%)麸皮(%)磷酸氢钙(克/天)食盐(克/天)
配方一 65 20 13 28-70 60
配方二 70 18 12 50 60
⒈3、供给多样草料,力争营养全面,并做好饲草的加工调制任何一种牧草都不会有完全的营养成分,舍饲牛应尽量供给多样草料。养牛较好的牧草有黑麦草、橡草、苏丹草等。秸秆可利用玉米秸、稻草、豆秸、花生秧、红薯滕等。精料类有玉米、豆饼(粕)、麸皮、红薯等。为保证饲料的常年均衡供应,春夏可种橡草、冬天可利用耕地种植黑麦草或其他草种等,分茬收割,鲜草饲喂;种植青贮玉米可在乳熟期,蜡熟期采收制作全株青贮饲料;在秋收后可利用玉米秸、地瓜秧等制作青黄贮饲料。其它的秸秆和稻草、红薯滕、花生秧、豆秸等应全部妥善贮存起来以备冬春利用;要把所产的牧草尽量全部采收、晾晒后贮存。饲草、秸秆等饲喂利用必须经加工调制,先切短(0.5 cm长)或粉碎,然后可采取如下方法:一是盐化后与精料混合饲喂;二是利用秸秆饲料微生物制剂发酵后饲喂;三是加尿素氨化处理后饲喂;四是青黄贮后饲喂,此法比较适合秋季刚收割的玉米秸。红薯、萝卜等块茎饲料是母牛、犊牛冬季补饲的较好饲料,可以室内堆藏或窖藏,喂前应洗净泥土,切碎后单独补饲或与精料拌匀后饲喂,切勿整块饲喂,以免造成食道阻塞。精料类的粮食,豆饼等主要通过粉碎后作补饲用,喂量不要过多,否则易得病。补喂精料根据畜体大小、怀孕、哺乳、育肥等情况确定。母牛怀孕的后2个月应补喂精料,每天l—2kg精料,骨粉50g,食盐30g。哺乳母牛产后头2个月,每天应补给l—2kg精料,骨粉60g,食盐40g。空怀母牛如果膘情差,粗饲料质量不好或饲料单一的也应当适当补喂精料,每天半公斤左右,以利于尽快发情受配怀孕。舍饲养牛应补给矿物质及微量元素添加剂,可以利用营养舔砖,其中含有盐及钙、磷、碘、硒等多种微量元素。利用舔砖可放在饲槽中或固定在柱子上,让牛自由舔食,保证充足饮水。舔砖要防止雨淋而造成溶解。
⒈4、要注意牛疫病防治牛的疾病预防除按当地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防疫注射外,每年应驱虫2次,可用伊维菌素制剂注射,对防治体内外寄生虫效果较好。
夜餐
随着养殖技术的普及和提高,大多数养牛户采用了科学养殖肉牛的方法,在饲养上做到了使用氨化饲料,但在肉牛平时的饲养过程中,一般都是白天添草加料饲喂,不注意在夜间喂牛。实践表明,除了白天饲喂外,在夜间还要喂草加料,让牛吃顿夜餐。
夜间加喂一次的好处:一是肉牛肠胃中有了食物,体内增加了能量。二是夜间安静,牛吃草料后有利于休息、反刍、消化和吸收。三是采用这一方法饲养的肉牛得病少、精神好,生长发育快,出栏时间缩短。
具体方法是每天早上7点、中午12点、下午6点各饲喂1次,夜间零点再加喂1次。
7饲料编辑
普通饲料配方
青绿饲料:1青饲玉米、高粱 2青饲大麦、燕麦3黑麦草 4无芒雀麦 5苜蓿6草木樨 7紫云英等可直接饲喂,也可调制成干草或制成青贮。
粗饲料:1干草 2秸秆(玉米秸、麦秸、稻草、谷草、豆秸等) 3秕壳(豆荚、谷类皮壳、棉籽壳等)
青贮饲料:1青割带穗玉米 2青玉米秸 3各种青草
青贮原料的要点:细茎牧草以7-8厘米为宜,玉米等较粗的秸秆最好不要超过1厘米。肉牛饲料添加剂,是为了满足肉牛需要而在饲粮加工、贮存、调制、饲喂过程中添加的微量或少量的物质。饲料添加剂在饲料中加入比例小,但这些物质可以补充或平衡日粮营养成分,提高饲料适口性和利用率,促进肉牛生长和预防疾病,防止饲料在贮存过程中质量下降。正确合理的使用饲料添加剂,可以明显的提高肉牛生产性能、畜产品品质,从而提高肉牛养殖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粗饲料加工
氨化处理
将无霉变的农作物秸秆或稻草铡成5-7厘米长,每100公斤用尿素4-5公斤、水9.3-11.7公斤拌匀后均匀地洒在秸秆草料上,装入池中踏实后密封;也可装入丝袋中垛起并用塑料布密封,温度控制在10-15℃,1周后即可使用,随用随取,用后封好即可。
微生物处理
市场上有很多用于秸秆发酵的制剂。先将秸秆或稻草铡成5-8厘米长,加微生物发酵制剂,并按说明发酵即可。
精饲料的配制
肉牛主要以粗饲料为主,但粗饲料不能满足其营养需要,需要补喂精饲料。精饲料营养全面与否,直接影响到肉牛生长发育。在配制肉牛精饲料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精饲料包括能量饲料、蛋白质饲料、矿物质饲料、微量(常量)元素和维生素。
能量饲料主要是玉米、高粱、大麦等,约占精饲料的60%~70%。蛋白质饲料主要包括豆饼(粕)、棉子饼(粕)、花生饼等,约占精饲料的20%~25%。产棉区育肥肉牛蛋白质饲料应以棉子饼(粕)为主,以降低饲料成本,犊牛补料、青年牛育肥可以添加5%~10%豆饼(粕)。小作坊生产的棉子饼不能喂牛,以防止棉酚中毒。棉子饼(粕)、豆饼(粕)、花生饼最大日喂量不宜超过3千克。
矿物质饲料包括骨粉、食盐、小苏打、微量(常量)元素、维生素添加剂,一般占精饲料量的3%~5%。青年牛育肥骨粉添加量占精饲料量的2%左右,架子牛育肥占0.5%~1%。冬、春、秋季节食盐添加量占精饲料量的0.5%~0.8%,夏季添加量占精饲料量的1%~1.2%。以酒糟为主要粗饲料时,应添加小苏打,添加量占精饲料量的1%,其他粗饲料喂牛时,夏季可添加精饲料量的0.3%~0.5%。
微量(常量)元素、维生素添加剂一般不能自己配制,需要从正规生产厂家购买,按照说明在规定期内使用,严禁应用“三无”产品。
严禁添加国家不准使用的添加剂、性激素、蛋白质同化激素类、精神药品类、抗生素滤渣和其他药物。国家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和药物要严格按照规定添加。严禁使用肉骨粉。饲料中的水分含量不得超过14%。
将精、粗饲料按比例混合,制成颗粒全价料饲喂育肥牛可提高增重,减少饲料浪费,显著缩短试验牛的采食时间,缩短工人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提高劳动定额,从而大幅度降低成本。参考配方:玉米面47.5%,麸皮5%,棉子饼10%,添加剂1%,食盐0.5%,骨粉1%,麦秸粉或草粉35%。
高档饲料标准
1、适合于150-200公斤体重的牛使用:每日精料玉米0.1公斤、豆饼1公斤、粗料玉米秸3公斤或酒糟15公斤,添加剂有食盐40克、尿素50克、磷酸钠20克、瘤胃素60毫克、芒硝15克。
2、200-250公斤体重的牛使用:每日精料玉米2.6公斤、豆饼1公斤、粗料稻草2.9公斤或酒糟20公斤,添加剂有食盐40克、尿素60克、碳酸钙20克、瘤胃素90毫克、芒硝18克。
3、250-300公斤体重的牛使用:每日精料玉米2.6公斤、豆饼1公斤、粗料玉米秸2.9公斤或酒糟25公斤,添加剂有食盐65克、尿素100克、碳酸钙10克、瘤胃素160毫克、芒硝30克。
4、300-400公斤体重的牛使用:每日精料玉米5.7公斤、豆饼1公斤、粗料玉米秸2.3公斤或酒糟30公斤,添加剂有食盐100克、尿素150克、瘤胃素360毫克、芒硝45克。
此法把牛按体重分成5个段,用各自不同的配料及采食量饲喂,饲喂时先喂粗料后喂精料,每次喂给酒糟量为日给量的1/4,余下的部分用于补充日粮采食的不足。日粮中粗料可用部分氨化微贮料代替,以提高日粮的营养和适口性。
添加剂
肉牛用饲料添加剂一般可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营养性添加剂,添加目的是为了补充和平衡肉牛营养成分,维持肉牛基本生理功能。主要有非蛋白氮、矿物质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天然矿物质和稀土等。
第二类是非营养性添加剂,这类添加剂可以增进肉牛健康、促进生长、提高饲料和牛肉品质等。根据其功能又可分为:
保健促生长剂如抑菌促生长剂、驱虫保健剂、酶制剂、中草药等。
瘤胃发酵及胃肠道生理调控剂如瘤胃代谢控制剂、缓冲剂、酸化剂等。
粗饲料调制剂如碱化剂等。
饲料贮存、保藏剂如青贮饲料添加剂、抗氧化剂、防霉剂等。
另外,还有调味剂和着色剂等。
下面介绍一些常用且效果较好的饲料添加剂。
非蛋白氮
非蛋白氮含氮物质包括尿素、缩二脲、铵盐、异丁基二脲等,它们可以为瘤胃微生物提供合成菌体蛋白所需的氮源,所以可作为蛋白质添加剂代替日粮中部分蛋白质饲料。
尿素是最常用的非蛋白氮添加剂,添加方法一般是将尿素与精料均匀混合后饲喂。饲喂时应严格掌握尿素用量,过高会引起氨中毒,一般添加量是不得超过日粮干物质的1%或日粮粗蛋白质的33%。饲喂含尿素日粮,应考虑补充钴和硫,可有效提高菌体蛋白的合成。严禁把尿素溶于水中喂饮,以免中毒,以饲喂尿素日粮1小时后饮水为好。此外,尿素日粮仅限于成年牛,犊牛(6月龄以内)因瘤胃微生物区系发育尚未完全,不能使用。除混合饲喂方法外,添加尿素方法还有尿素青贮(即制作青贮饲料时添加尿素,其添加量一般为0.4%左右)、尿素盐砖(即将尿素与食盐等压制成砖供牛舔食)和糊化尿素(即将尿素用糊化淀粉包裹,减缓氨释放速度,提高菌体蛋白产量)等。
聚醚类
又称离子载体,包括莫能霉素(瘤胃素)、盐霉素、拉沙里菌素、海南霉素和马杜拉霉素等。这类抗生素主要作用是调控瘤胃内挥发性脂肪酸产生量的比例,使丙酸量增加,相应的降低了乙酸和丁酸的比例,同时减少甲烷的产量,提高了能量利用率,使肉牛增重和饲料转化率得到改善。莫能霉素用量分放牧和舍饲两种情况,放牧牛开始每头每天饲喂100毫克,6天以后增加到200毫克;舍饲牛每头每天200~360毫克,不能超过360毫克。盐霉素用量一般每吨精料添加10~20克,或每头每天饲喂不低于50毫克。拉沙里菌素用量基本同莫能霉素。
缓冲剂
高精料强度育肥肉牛时,由于瘤胃内异常发酵,瘤胃酸度过高,pH下降,瘤胃微生物区系受到抑制,消化能力减弱,易发生酸中毒。添加缓冲剂主要作用就是中和酸性物质,调节pH,增进食欲,提高饲料消化能力,从而提高生产性能。常用的缓冲剂有碳酸氢钠、氧化镁、磷酸盐、碳酸钙等。碳酸氢钠一般在混合精料中的比例为0.5%~2%,氧化镁为0.5%~1%,二者合同比单独用更好,其比例为2~3:1。
8决定因素编辑
殖勤消毒
牛也有易发的常见病和传染病(如流行性感冒、口蹄疫等),特别是在病菌病毒大量生长繁殖的夏、秋季,更有传染病发生流行的可能性。所以,规模饲养肉牛时,一定要增强无菌观念,重视消毒工作,以保证饲养肉牛获得成功。
牛场或牛舍的进出口应设消毒池,池深15—20厘米,内填锯末等,定期加入5%的火碱水或10%的来苏儿溶液,也可放生石灰。牛舍及运动场内的粪便每天都要清除,保持地面的干燥和清洁。地面要定期(每15—20天)用火碱、生石灰或来苏儿溶液进行喷洒消毒。牛舍墙壁、牛栏等定期(15—20天)用15%的石灰乳或20%的热草木灰水进行粉刷消毒。牛槽和用具用3%的来苏儿溶液定期消毒。对病牛的粪便可堆积泥封或投入沼气池中发酵,发酵产生的热量能杀死病原体及寄生虫卵,从而达到消毒的目的。
引种
纯种选育也称该品种选育。它是指在牛的品种内,通过选种、选配和培育不断提高牛群质量及其生产性能的方法.国外许多肉牛品种和国内众多的地方黄牛晶种,都是通过该方法培育而成的;已有的肉牛品种仍然需要继续实行纯种选育制度,以增加肉牛生产效益。肉牛业中,仍需依赖于纯种繁育而提供种牛,以及大量提供肥育用的架子牛。
纯种选育的条件一般多在下达情况下进行纯种选育。
1.肉用地方品种 该品种具有较一致的体型外貌和较高的生产性能,并具有稳定的遗传性。为进一步提高其生产 性能,促使其体型外貌更趋于一致,需采用纯种选育的方法,来巩固和提高某些优良性状的特性。此法 也称为良种选育。2.肉牛优良品种该品种经过人们的培育使其成为专门化肉牛品种,产肉性能很高,具有稳定的遗传性。为 了增加群体数量,保持品种特性,不断提高品质,需要有计划的进行纯种选育。.肉用地方种 该品种虽然经济价值不高,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需要,但某些性状及特性,如适应环境能力 、抗病力、耐粗饲、生产性能的某方面有一定或较为突出的优点,这就需要在一定的区域内保留其必要的数 量,作为杂交育种的基因库。此法也称保种选育.肉用杂交种该杂交种进入到横交固定阶段以后,需要有目的的进行选种选配,卧固定其优良性状,使全 群质量进一步提高并趋于整齐。这个阶段的育种工作,虽然不是在一个品种内进行选育,可它和品种内选育的方法相似,这种选育方法也称自群繁育。
纯种选育群韵交配方式它主要包括亲缘繁育(近交)和晶系育种两个方面。
亲缘繁育:亲缘繁育是指有亲缘关系的公母牛间的交配组合。近交也称近亲繁殖。反映近亲程度参数是近交 系数和亲缘系数。近交系数是表示杂合基因比例降低的一个度量。品系繁育:是育种工作的高级阶段,它是纯种选育常用的一种育种方法。特点是有目的地培育牛群在类型上 的差异,以便使畜群的有益性状继续保持和扩大到后代中去。
9养殖管理编辑
场址选择
牛场场址的选择要有周密考虑,统盘安排和比较长远的规划。必须与农牧业发展规划、农田基本建设规划以及修建住宅等规划结合起来,必须适应于现代化养牛业的需要。所选场址,要有发展的余地。
1、地势高燥。肉牛场应建在地势高燥、背风向阳、地下水位较低,具有缓坡的北高南低,总体平坦地方。切不可建在低凹处、风口处,以免排水困难,汛期积水及冬季防寒困难。
2、土质良好。土质以沙壤土为好。土质松软,透水性强,雨水、尿液不易积聚,雨后没有硬结、有利于牛舍及运动场的清洁与卫生干燥,有利于防止蹄病及其他疾病的发生。
3、水源充足。要有充足的合乎卫生要求的水源,保证生产生活及人畜饮水。水质良好,不含毒物,确保人畜安全和健康。
4、草料丰富。肉牛饲养所需的饲料特别是粗饲料需要量大,不宜运输。肉牛场应距秸秆、青贮和干草饲料资源较近,以保证草料供应,减少运费,降低成本。
5、交通方便。架子牛和大批饲草饲料的购入,肥育牛和粪肥的销售,运输量很大,来往频繁,有些运输要求风雨无阻,因此,肉牛场应建在离公路或铁路较近的交通方便的地方。
6、卫生防疫。远离主要交通要道、村镇工厂600米以外,一般交通道路200米以外。还要避开对肉牛场污染的屠宰、加工和工矿企业,特别是化工类企业。符合兽医卫生和环境卫生的要求,周围无传染源。
7、节约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8、避免地方病。人畜地方病多因土壤,水质缺乏或过多含有某种元素而引起。地方病对肉牛生长和肉质影响很大,虽可防治,但势必会增加成本。故应尽可能避免。
设计原则
修建牛舍的目的是为了给牛创造适宜的生活环境,保障牛的健康和生长的正常运行。花较少的资金、饲料、能源和劳力,获得更多的畜产品和较高的经济效益。为此,设计肉牛舍应掌握以下原则。
1、为牛创造适宜的环境。一个适宜的环境可以充分发挥牛的生产潜力,提高饲料利用率。一般来说,家畜的生产力20%取决于品种,40%-50%取决于饲料,20%-30%取决于环境。不适宜的环境温度可以使家畜的生产力下降10-30%。此外,即使喂给全价饲料,如果没有适宜的环境,饲料也不能最大限度地转化为畜产品;从而降低了饲料利用率。由此可见,修建畜舍时,必须符合家畜对各种环境条件的要求,包括温度、湿度、通风、光照、空气中的二氧化碳、氨、硫化氢,为家畜创造适宜的环境。
2、要符合生产工艺要求,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和畜牧兽医技术措施的实施。肉牛生产工艺包括牛群的组成和周转方式,运送草料,饲喂,饮水,清粪等,也包括测量、称重、采精输精、防治、生产护理等技术措施。修建牛舍必须与本场生产工艺相结合。否则,必将给生产造成不便,甚至使生产无法进行。
3、严格卫生防疫,防止疫病传播。流行性疫病对牛场会形成威胁,造成经济损失。通过修建规范牛舍,为家畜创造适宜环境,将会防止或减少疫病发生。此外,修建畜舍时还应特别注意卫生要求,以利于兽医防疫制度的执行。要根据防疫要求合理进行场地规划和建筑物布局,确定畜舍的朝向和间距,设置消毒设施,合理安置污物处理设施等。
4、要做到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在满足以上三项要求的前提下,畜舍修建还应尽量降低工程造价和设备投资,以降低生产成本,加快资金周转。因此,畜舍修建要尽量利用自然界的有利条件(如自然通风,自然光照等),尽量就地取材,采用当地建筑施工习惯,适当减少附属用房面积。畜舍设计方案必须通过施工能够实现的,否则,方案再好而施工技术上不可行,也只能是空想的设计。
配置要求
牛舍
牛场内建筑物的配置要因地制宜,便于管理,有利于生产,便于防疫、安全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做到整齐、紧凑,土地利用率高和节约投资,经济实用。
3. 肉牛养殖场管理办法
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鸡。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三条 国家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不以销售为目的、仅供家庭成员食用的自宰自食行为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畜禽产品的小型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禽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畜禽屠宰活动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根据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对畜禽屠宰活动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良好生产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建立畜禽收购、屠宰、加工、贮存、运输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 国家支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促进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和信息化发展。
国家鼓励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实行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
第十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十一条 对在畜禽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立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三)有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畜禽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五)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符合岗位要求的屠宰技术人员;
(六)有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员;
(七)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八)具备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条件应当与屠宰规模相适应。
第十四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并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小型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应当具备与其屠宰规模、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相适应的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小型畜禽定点屠宰场点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第十六条 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变更屠宰厂(场)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申请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区的显著位置。
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伪造或者变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违法取得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三章 畜禽屠宰
第十八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畜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第十九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畜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畜禽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鼓励畜禽定点屠宰厂(场)采用符合动物福利要求的屠宰方式。
第二十条 进入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应当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并佩带畜禽标识。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畜禽进厂查验登记制度,查验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并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记录查验结果。
第二十一条 禁止屠宰下列畜禽:
(一)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佩戴畜禽标识的;
(二)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
(三)使用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未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的;
(四)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五)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七)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贮存设施,不得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二十三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畜禽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贮存。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畜禽骨、血及脏器等副产品的综合利用。
第二十五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制度。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畜禽收购、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 兽医食品卫生检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畜禽屠宰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制度,对屠宰畜禽产品的肉品品质、动物疫病状况、有毒有害物质等进行检验。
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屠宰畜禽及其产品的兽医食品卫生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调整兽医食品卫生检验项目和检验规程。
第二十八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的官方兽医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兽医食品卫生检验项目和检验规程,对屠宰畜禽实施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并如实记录兽医食品卫生检验过程和结果。经检验合格的,加盖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合格标志;检验不合格的,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小型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可以委托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员具体实施兽医食品卫生检验。
第二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应当结合日常监管、抽样监测,查验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兽医食品卫生检验记录,必要时采取采样、抽检或者复检等措施,对兽医食品卫生检验过程和结果予以确认。确认合格的,出具兽医食品卫生检验证书;确认不合格的,监督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畜禽产品未经兽医食品卫生检验、经兽医食品卫生检验未经确认或者经检验确认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三十一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畜禽产品流向、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和无害化处理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鼓励畜禽定点屠宰厂(场)采用信息技术,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
第三十二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畜禽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销售者和消费者,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畜禽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畜禽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畜禽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三十三条 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应当经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合格。
第三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经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不同规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确定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畜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检查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屠宰环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年度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畜禽屠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畜禽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对畜禽、畜禽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五)对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的含有或者疑似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六)对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和处理。
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八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畜禽屠宰情况和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制度执行情况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收回并注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畜禽屠宰情况和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制度执行情况的,由发证机关收回、注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第四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现畜禽屠宰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侦办畜禽屠宰案件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在侦办畜禽屠宰案件过程中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给予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畜禽、畜禽产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使用违法获取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出租、出借、转让、伪造或者变造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出租、出借、转让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其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第四十三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的;
(三)未执行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兽医食品卫生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畜禽收购、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
第四十四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兽医食品卫生检验、经兽医食品卫生检验未经确认或者经检验确认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屠宰畜禽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畜禽、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第四十六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第四十七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贮存设施,或者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畜禽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没有采取停止生产、召回措施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召回产品,停止生产,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第四十九条 从事畜禽产品经营、贮存、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经营、贮存、使用未经兽医食品卫生检验、经兽医食品卫生检验未经确认或者经检验确认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被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按照同类检验合格的畜禽、畜禽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参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其他畜禽的屠宰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从事清真畜禽屠宰活动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清真食品管理的规定和少数民族食用清真食品的习俗。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在两年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取缔。
牛、羊、鸡定点屠宰的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十六条 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兽医食品卫生检验证书以及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合格标志的式样,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4. 肉牛养殖场建设与设计图
一头牛的占地面积在3.个平方左右 你如果建设牛圈 要看你用什么材料 还有就要根据你们当地的物价 去计算的 每个地方的物价都不一样的
5. 肉牛养殖场规划图
养公牛的圈舍每头牛的间距1.3-1.5米,养母牛1.5米。一面坡牛棚的高度前面在3.5-3.8米都可以,后面不低于2.4米即可。首先规划好牛的运动场地,根据牛的规模来定,在周围砌围墙并留一个出口。
其次是牛舍,也要根据牛的规模来建设,在牛舍里面分格子,一间格子4-5头牛,并留有牛槽。牛圈一般高度3米,长15米,宽8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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