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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仔猪养殖技术(黑仔猪养殖技术培训)

2023-01-14 07:30:11问答栏目5

1. 黑仔猪养殖技术培训

地图鱼又称尾星鱼、黑猪仔鱼等,隶属鲈形目、丽鱼科、星丽鱼属。原产于南美洲亚马孙河和圭亚那境内。20 世纪 70 年代引入我国,不但外形可爱,肉味也十分鲜美,可与石斑鱼媲美。地图鱼是一种食用观赏兼备的大型热带鱼类,尤其是作为一种高档的热带观赏鱼类,倍受人们的喜爱和青睐,因此,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2. 生猪养殖培训技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 生态黑猪养殖经验与技术

黑猪白膘厚的原因有以下4点:

一、品种,黑猪简单来说就是本土土猪、地方猪,具有繁殖率高,抗逆性好,适应性强、耐粗饲,生长缓慢、肉质细腻等特点。

二、养殖模式,黑猪一般都是放养到林区,原生态无污染,自然环境优美,采用传统散养模式,活动空间和运动量极大,体质极好。

三、饲料,黑猪主要喂食谷物,同时自由采食青草、树根、、野菜、野果等天然食物,无任何饲料添加剂,饮食丰富。

四、生长周期,黑猪在自然生态喂养下生长期长达15个月以上,其生理能够充分达到成熟。

4. 种猪养殖培训

畜牧兽医,简称牧医,是畜牧专业(工作)和兽医专业(工作)的合称,或是一个综合了畜牧和兽医专业(工作)的专业(工作)。对一个畜牧兽医学的学生来说,未来的工作方向主要有以下几个:

1.养殖场工作,从饲养员到技术员然后升任厂长迎娶白富美,或化验室搞化验和公猪打交道

2.宠物医院,做一名宠物医生(得考取职兽医资格证),或者自己开店当老板

3.饲料厂,跑销售,或者进行饲料研发

4兽药厂,跑销售,药品研发

4.考相关专业的事业单位,比如畜牧站,畜牧局

5.自己创业搞养殖,最好是养殖场工作几年再看。

题主要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来学习,以后实践接触的可能是规模场的生产管理,理论学习的内容参考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解决的问题是优化生产,节约成本和提高生产力。无论如何畜牧兽医学还是对实践的要求很高的,所以实践中养殖厂还是建议要去的,需要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当然前提是很好的掌握了畜牧兽医学的基础知识,平时的理论知识学习是不能松懈的。

关于畜牧兽医学的基础知识我推荐几本我个人认为很好的书:《畜牧兽医实用新技术》《畜牧兽医实用技能》《畜牧兽医基础知识》。刊物方面众所周知《畜牧与兽医》是要经常看的,了解新技术和学科动态。

5. 仔猪的养殖技术

猪 从出生到断奶称为仔猪。处于这一阶段的仔猪(体重1~20千克)的生长速度最快,60日龄的断奶仔猪体重可达20千克左右。因此,满足仔猪的营养需要,对 于仔猪的健康和正常生长发育以及下一阶段的培育均具有重要意义。养好仔猪是养猪生产中的重要环节,它与养猪生产的经济效益密切相关。

仔猪以自由采食为宜,仔猪的饲粮按每千克饲粮养分含量来配制。

仔猪对饲粮的蛋白质水平要求高,对氨基酸特别是赖氨酸和蛋氨酸等的要求也较高;只有充分满足仔猪的营养需要,才能发挥其最大的生长潜力。仔猪的饲养标准可参考我国制定的瘦肉型仔猪的饲养标准。

6. 猪饲养技术培训

现在我国市场上猪肉的销售量是非常高的,养猪行业也是我国最广泛的养殖项目之一,很多的我之后都会选择养殖猪,因为养殖猪的收益还是非常可观的,也有越来越多新的养殖户加入到这个养殖行业中,但是在养殖猪的时候,还是有很多问题需要注意的。

​一、正确选种

听说养殖户在养殖猪的时候,选择品种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因为每个地区都有不同的品种,而很多之前养殖很多年的养殖户的养殖品种是非常有参考价值的,所以收养之后再选种的时候主要可以参考两个方面,一个是适应能力比较强的,第二个是一份效果比较好的,这两点综合起来就是比较合适的。而且在这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市场调查,因为新手对于养猪的方向分化,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选择适应能力比较强的,一般存活率也比较高,新手养殖户可以先慢慢的了解养猪的各方面需要注意的地方。

二、控制养殖数量

如果是集中养殖的话,切记千万不要盲目扩大自己的养殖数量,规模是一点一点建立起来的,如果刚进入养殖行业,建议把养殖数量控制在30头猪内,数量再多的话,可能有些照顾不过来,也没有办法更好的了解养猪中所需要注意的问题,慢慢的等着问好了养猪所需要的所有东西,吃货,到后期的数量可以在慢慢的扩大规模,如果一个人熟悉之后,建议养殖数量也要控制在50到80头,因为这样可以保证养猪场的正常运转。

三、控制养殖成本

很多养殖户选择养猪,也是为了利益,但是成本的投入是要靠养殖户自己来控制的,而在养殖猪的时候,最能节约成本的,主要就是资料这方面,因为现在很多养殖户都会购买他人生产的饲料来进行喂养,这样的成本是比较高的,相比之下,养殖户自己配置饲料,不但安全营养之外,成本也是非常低的。

四、预防疾病

预防疾病是对于新手养殖户来说一个非常大的考验,因为对于有经验的养殖户来说,什么季节该注意什么问题都已经非常了解了。对于不同季节容易发生的病害最通用的方法就是保证好猪舍里的卫生,及时进行消毒,所以吸收养殖户一定要在这一块多下点功夫,尤其是发现有异样的猪的时候,一定要及时检查,弄清楚病因。

对于没有养过猪的新手,养猪能够说是一件挺困难的工作。从仔猪到养猪上市需求一个科学、合理的饲养进程。中心包含它的饲养办理、办法、配料、猪栏建造及疾病防止等。

一、关于仔猪断奶过晚的问题。许多养猪新手都认为仔猪吃奶时刻越长越好,其实不是这样的。仔猪40日龄左右胃酸分泌机能、免疫器官免疫功用已根本完善,此时断奶较适宜。

二、饲喂的问题。许多养猪新手对干喂的办法不是特别了解,特别简单挑选水喂。这是遭到传统家猪饲养的影响。为什么不要水喂,因为水食在猪胃肠道中逗留时刻短、分泌快、耗费热能多,并且消化液会被减弱,不利于消化吸收。正确的喂法是精料以料水比1:1拌匀后及时喂,青绿饲料独自喂,圈内应有自动饮水器或是放置水槽,水槽内应坚持随时有清洁饮水。

如果是颗粒饲料,牢记加水喂食,颗粒饲料加水拌成糊状喂猪,会使颗粒饲料养分成分遭到严峻破坏,达不到开端颗粒饲料的养分要求。

三、小型饲养户的留种问题。依照传统办法,人们习惯将个头大,成长速度快,不简单患病的猪挑选留种,这个条件是对的,单位常规饲养引种的往往是杂交系的猪,而杂交猪遗传功能不稳定,作种用后代会呈现严峻的性状别离,有些很快就体现为饲料报酬低,成长速度慢,抗病力弱。所以要细心了解猪的族谱,一旦是杂交系的,万万不可留作种用。

四、养猪场的建设:养猪场的选址是非常重要的,首先最少要远离村庄1000米以外的地方,而且还需要排污方便,水电和进出的道路也要方便,这些都是建设养猪场的一些基础条件,除了这些基础条件之外,我们要把猪场建设在地势平坦,阳光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方,因为只有通风良好了,猪场内才会减少细菌的滋生,会更有利于猪的成长。而且,环境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现在的环保非常严格,因此排污必须合理化,一定要符合环保的要求。

五、心态要放平衡:养猪首先要把心态摆在首位,需要有一定的恒心,那种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人最好不要养猪,否则最后就会失败,而且在养猪的过程中,一定要经常观察猪的精神状态,如果发现猪生病了,一定要做好及时的处理。而且平常在给猪喂食饲料的时候,刚开始一定不要使用全价饲料,这样会无形中增加养猪的成本的,养猪户可以自己配料,这样也会减少不必要的开支的。而且养猪需要坚持,不是说几天就能看出成效的,那些朝三暮四的人也是不会成功的。

​其实养猪行业一直都是比较热门的养殖项目,关于这对于新手养殖来说还是非常乐观的,以上就是新手养殖的时候需要注意的问题。

7. 黑仔猪养殖技术培训视频

随着养猪专业户数量不断增多,养猪业科学技术日益普及,专业养猪业也逐步巩固和繁荣。如何设计建造一个现代化养猪场就显得尤为关键。本文就机械化养猪饲养工艺,猪场的功能和生产建筑、辅助建筑和猪场机械化等规划设计进行概要介绍。 (一)场址的选择 在现代养猪生产中,科学地选择场址的意义,非常重要。猪场环境的好坏不仅能直接影响到养猪生产中的整体水平和猪群的健康状况,还会对周边环境和人的居住条件产生不良的影响。一般说来,养猪场的位置应该选择在地势高燥、排水良好、向阳有缓坡的地方。过于狭窄和长条形的地形都不适宜用来建场。猪场对周边的环境也有严格的要求,最好是远离主干道、村镇和工厂等3公里以上,以减少相互间的干扰。猪场的地理位置应在居民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口。猪场生产区面积大致可按繁殖母猪每头4~5平方米或者上市商品育肥猪每头3~4 平方米计算。一般情况下,一个万头规模的现代猪场的建筑总占地面积需要1.2~1.3万平方米。 但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猪舍内、猪舍之间、和各种生产区之间都要留出足够的空间,这不仅是为了美观,还是要保证各种区域之间的空间间隔,提高猪群生活的舒适度。所以 提倡猪场总的建筑面积应该不少于百亩以上。现代养猪生产的耗水量较大,一头成年猪每天需要25~30千克的水,一个万头猪场每天用水总量100~150吨。因此 在选址时,一定要考察水源的供水能力,水库和其他大水体的水原则上都是可以供猪场使用的 但是取水口和排污口不能相距太近,应在100米以上,如果取水口在下游,则至少要在500米以上,并且取水口的1公里范围内,也不能存在其他的工业污染。现代养猪场的用电量也比较大,比如饲料的加工,通风换气,仔猪的加温保暖,特别是夏季,猪舍的降温和供水绝对不能中断。因此一般的万头猪场都单独假设50~80千伏安以上的三项专用电路。为了防止停电 还要准备小型的发电机组。猪场是一个生产单位,每天都要有物流往来,要求交通方便,设有专用道路,主干道距离猪场最好要有1公里以上的路程。进出场区的道路按功能划为四个出入口,一个是供人员和生活物质进入的,两侧分别设有值班室,沐浴室,消毒室和更衣室等,一个是专门进饲料的,从外面进来的饲料原料只能进入到加工仓库的门口,经过加工后的饲料再由另外通道送到各个生产车间去,第三个是出栏猪的专用通道,肥猪仔这个消毒后,在围墙的外边被接走,第四个是排出各种污物的,包括各种粪便和垃圾。每个出入口的大门口都设有专门的消毒池,车辆和人员进出都要经过消毒

(二)猪场的平面布局 猪场建设时,平面布局通常是划分为管理区、生产区、生活区三个部分。管理区既要方便对内部的管理又要负责对外界的联系,一般都设在猪场前面(大门出入处),依次排列着的是职工的生活区和饲养生产区。生产区内各种猪舍的分布事先也要经过安排,大致可分为三个部分,即种猪区、仔猪保育区和生长育肥区。中间用围墙隔开,也可以选用绿化带隔离。种猪区再细分为配种舍、妊娠舍、分娩舍等几个部分。按照不同的生理阶段,将猪安排在不同的猪舍。粪污处理处应该是猪场风向最下方和地势最低处,距离生产区应该保持50米的距离。一般在围墙的外面。

(三)猪舍的种类 目前在我国规模化的养猪场里,多是建成双坡式猪舍,跨度是8~12米,可以采用各种材料的梁架。猪栏的排布可采用多列士或者双列式,做分娩舍或保育舍时,通常另加有吊顶,主要是为了加强保温和隔热的效果。若按建造结构划分,又可分为半开放、全开放和全封闭式三种。 1.全开放式猪舍:蓝外设有运动场,猪可以自由进出,这种猪舍透光和通风性好,舍内卫生容易维护,猪可以得到适当的运动和日照,适应性强,有利于健康。但保温性能差,虽然冬季可以在上面覆盖塑料薄膜保温,仍不能够当做产房和保育舍,多是作为种猪舍。  2.半开放照射:一种是三面的或者两面的实心墙,向阳的一面通常只有半截墙体,也有的是南北两面都是半截墙;一种是四面都没有墙,他们有的是窗户有的是利用长轴的卷帘进行遮拦,用电机将长轴上的帘布自由进行卷起或放下,这样通风、透光和保温都可以随意控制,这是目前我国国内比较普及的猪舍  3.全封闭式猪舍:四面都有墙,只开设几个应急时所用的窗户,舍内的温度、光照和通风全靠人工进行调控,能为各种猪群提供适宜的生活环境。但是由于土建、设备的投资较大,维护的费用也比较高,因而在我国很少被采用,  

(四)猪场排污体系的建设 猪场的排泄物绝大多数是可再利用的宝贵资源,但是再生产过程中包含了大量的化学成分,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必须经过处理才能进行排放。猪场的污染源主要是猪的排泄物和冲洗消毒用水,过去猪场在冲洗消毒时全靠用水冲洗,这样虽然可节省一些劳力也比较干净,但排出的污水量比较多,处理起来也比较困难。随后人们逐步改进了生产方式,采用干清粪的办法,就是在打扫猪舍时,先将栏内猪粪铲出,送到专门的集粪场集中处理,其余的冲污水再和猪的尿液一同排到排污沟进行处理。此外 再将场内其他的生活污水和自然降水与污水分开排放,这样就是需要处理的污水负担大大减轻了。 排水体系的建设是和猪场的整体规划紧密相连,本文仅介绍几种常见的类型以供参考 1沉淀净化法:先将生产区的污水集中到一个沉淀池中进行沉淀,沉淀物定期清理送到干粪场,上层的污水流入封闭的大池内,经过厌氧发酵后,再进入几个分层的露天池内进行暴晒,这时的水已基本洁净,可以流出生产区。在几个土建的池塘里进行生物氧化,使水中的有机物绝大数分解,污水已完全得到净化便可以达到排放的标准了。 2湿地净化法:先将生产区的污水引入沉淀池,经沉淀过滤后流入一个较长的人造湿地,湿地内种着耗粪能力较强的植物,如菖蒲等,流入的污水经植物的分解与吸收滤去大部分的有害物质,再经过几级的发酵暴晒、充氧净化过程达到可以排放的标准。 3机械设备净化法:将污水集中到一个大池内,通过机械设备将固体和液体直接分离,之后固体送至集粪场,液体则进入几级分解池,加入生物催化剂并用机械对其进行曝光和充氧加速分化,过滤后再将其排到大的土建池塘内,进一步进行生物净化,达标后排出场外或循环利用。 4生物发酵加工法:将粪便污物运到粪便加工场,加入大约等量的锯末等物质进行混合搅拌,并根据需要加入其他的元素,均衡其营养成分,然后进行发酵处理,将充分发酵后多余的水分进行蒸发,其中所含的寄生虫卵、细菌等病原体被杀灭,最后就成为特定领域专用的有机复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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