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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金针菇的企业应交纳哪些税

2022-03-05 05:41:33问答栏目2

金针菇企业是属于农业类的,国家大力鼓励农业发展,可以享受很多优惠政策,我给你简单的摘录点:
促进农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 营业税优惠
(一)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二)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从1996年1月1日起,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府储备粮油是指国家储备粮油(包括“甲字”储备粮油、“五零六”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国家临时储备粮油,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各类储备粮油和为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

财政性补贴收入是指:国有粮食企业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贴息、费用补贴收入。(财税字[1996]68号)
(四)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国税函[2008]212号)
(五)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国税函[1998]82号)
(六)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1994]2号)
(七)对农业科研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苏地税发[2002]29号)
(八)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8〕277号)
(九)对农村信用社金融保险业务收入营业税按3%的低税率征收。(财税[2004]35号)
(十)对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42号)
(十一)关于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征税问题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42号)的规定,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在试点期间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的营业税税率,参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期间的政策执行。本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苏地税函〔2008〕376号)
(十二)对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304号)
(十三)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包括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38号)
(十四)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5]108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
农产品初加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 (财税[2008]149号)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4〕13号)
(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国税发〔2004〕13号)
(三)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7〕87号)
(四) 政府奖励的免税政策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四、其他地方税优惠政策
(一)直接用于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二)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国税发[1999]44号)
(三)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四)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6]第186号)
(五)免征车船税: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六)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七)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81号)
(九)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税地字〔1988〕37号)
(十)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十一)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免税收入政策
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非营利组织的符合条件是指:(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予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二)小型微利企业政策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符合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认输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认输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2、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133号)
(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政策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政策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五)技术转让项目企业所得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六)加速折旧政策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七)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政策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八)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九)技术优惠政策
1、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十)捐赠全额扣除政策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财税[2005]180号)
(十一)其他政策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

二、其他地方税优惠政策
(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08]24号)
(二)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财税地字[1986]8号)
(三)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财税地字[1986]8号)
(四)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财税地字[1986]8号)
(五)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六)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0号)
(七)对免税单位使用纳税单位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0号)
(八)困难企业的房产税,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部门审核,报市、县政府审批后,可以免征或减征。(通地税发〔2009〕19号)
(九)困难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免征或减征。(通地税发〔200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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