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跨区作业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由机主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作业证》实行免费发放,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第十三条 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号牌和行驶证;(二)参加跨区作业队;(三)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得对没有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发放《作业证》,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作业证》。第十四条 《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作业证》应随机携带,一机一证,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第十五条 严禁没有明确作业地点、没有《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盲目流动,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第十六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应熟练掌握联合收割机操作技能,熟悉基本农艺要求和作业质量标准,持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件。第十七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农机作业质量标准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作业。当事人双方对作业质量存在异议时,可申请作业地的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第十八条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辅助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的要求进行作业,防止农机事故发生,做到安全生产。跨区作业期间发生农机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农机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和处理。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上路拦截过境的联合收割机,诱骗、强迫驾驶员进行收割作业。第二十条 跨区作业队在公路上长距离转移时,要统一编队,合理安排路线,注意交通安全,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服从交警指挥,自觉维护交通秩序。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纠正和处理违章作业,维护正常的跨区作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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