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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有哪些内容?

2022-02-13 14:26:25问答栏目3

  一)业主职责

1、业主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安全责任人。业主、国有或集体所有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可与房屋代管人、使用人约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但不得因此拒不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检查、维修和养护等日常管理及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安全隐患排除、危险房屋治理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2、实行自行管理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承担。

3、房屋使用人若是发现房屋有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禁止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拆除、破坏墙体、梁、板、墩、柱等主体和承重结构;

禁止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禁止超标准加大房屋荷载;

禁止降低底层室内标高;

禁止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禁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禁止开挖、扩建地下室;

禁止在屋面违章搭建等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进行管线开挖施工、地下设施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施工单位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保障周边区域房屋使用安全。在房屋本体进行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专业设施设备施工及房屋维修、养护、加固等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区域公示,并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保障周边区域房屋使用安全。
  

(二)物业服务企业职责

1、建筑区划实行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按约定,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禁止擅自拆除或破坏墙体。

2、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并向全体业主通报。
  房屋出现险情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及时向区、县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告。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加强房屋使用安全日常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三)建设单位职责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超高层建筑,建设单位应留有监测仪器和线路位置,设置建筑结构性能监测系统。
  在大型公共建筑和超高层建筑中举行集会或因人流密集,可能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启动监测系统进行实时监测。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有权向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举报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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