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补贴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该运用那一法规进行处理
处理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5条:(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第9条“违反规定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不足lO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10%以下的罚款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财政部、审计署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第27条“根据《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违反财政法规的单位或个人挪用或者克扣支前、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教育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应分别情况,依照《处罚规定》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 第十三条从重处罚。”
哪个省!? 渎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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