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安全标志管理规定
1 目的与范围
为认真执行安全标志标准,加强标志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
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的管理。
2 职责
2.1 公司安技保卫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2.2 基层单位安保部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采购、发放、入库、使用、管理。
2.3 项目经理部负责提供安全标志使用的计划和日常管理。
3 工作要求
3.1 基层单位安保部门应根据各项目经理部的施工现场需要,提出使用计划,经本单
位主管生产经理审批后进行采购。采购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
(GB2894—1996)的要求。
3.2 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应结合施工现场或不同生产、生活、办公场所具体情况悬挂标
志。安全标志应按分部、分项(基础、主体、附属)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图。应有
项目经理签字、有绘制人签字、有绘制日期,并填写《安全标志登记表》(
安表16)。
3.3 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醒目和施工现场危险部位与安全警示相对应的地方,使施工
人员及相关人员注意并了解其内容。遇有触电危险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标志
牌。设置的位置包括:施工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登高楼梯、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基坑临边、爆破物、危险化学品等。
3.4 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标志牌须移动或拆除时,由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
责组织将安全标志牌移动,或回收后,退交基层单位安保部门统一保管。
3.5 安全标志牌未经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
3.6 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应及时对变形、污损的安全标志牌进行整修和更换。
3.7 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安全标志的使用、维修和管理。
3.8 公司安技保卫部每季度、基层单位安保部门每月对项目经理部安全标志的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津建安表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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