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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采取哪些措施鼓励农机跨区作业服务?

2022-02-04 06:43:26问答栏目3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组织跨区作业一直是各级政府及农业农村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规定,每年年初农业农村部将当年《跨区作业证》印发至各地,开展跨区作业的农户或农机作业组织应携带跨区作业机具的牌证到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登记并免费申领《跨区作业证》,在跨区作业途中应将作业证随机具携带以备查验。

各地农业农村、公安和交通部门在集中跨区作业期间组织做好保障服务,包括落实免费通行政策、及时发布作业需求信息、设立跨区服务站、维护跨区作业市场秩序、协调优先优惠供应作业用油以及提供其他便利和公共服务。机手或作业队在跨区作业出发前或途中应及时关注各级农机管理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发布的作业需求信息,也可通过手机APP等社会化平台进行作业需求对接;在跨区作业途中,应注意道路转移、田间作业及人身安全,订立口头或书面作业服务协议,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农机作业质量标准或约定标准开展作业服务,遇有问题可与当地农机管理部门联系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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