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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事故责任认定的参考依据

2022-01-22 20:07:52问答栏目4

法律分析:《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法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

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机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牧业机械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机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牧业机械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复核审查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终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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