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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1-12-29 16:30:23问答栏目4

  山东省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09〕140号)规定,为加强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资金和省基建基金组成,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包括核能,以及在新技术基础上系统开发利用的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水能、海洋能、生物质能、非天然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效益优先、公平公正、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新能源技术研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扩大产业规模等,主要包括:
  (一)高端风电装备制造。具有先进技术水平的大容量风电机组及相关发电机、机械传动、运行控制、变频器等关键部件。
  (二)太阳能光伏利用。转化率高、抗衰减、成本低的晶硅太阳能电池,非晶硅薄膜太阳能电池和配套太阳能电池组件,以及光伏发电控制系统;高亮度发光管外延片、管芯、大功率白光制造,以及大功率半导体发光二极管等半导体照明产品。
  (三)太阳能热利用。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热、制冷设备生产及应用。
  (四)地源热泵应用。采用土壤源、再生水源、海水源和浅水源热泵技术生产的热泵设备及推广应用。
  (五)新能源创新平台建设。以突破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为目标的国家和省级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建设。
  (六)核电设备制造。利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生产的核电工程相关配套装备。
  (七)省财政批准的其他新能源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 资金扶持方式。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补贴、奖励、补助和贷款贴息等形式,均为政府无偿投入。
  第七条 资金扶持标准。
  (一)对省内已实现产业化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2.5兆瓦级及以上容量的风电装备制造首台套机组整机,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二)对在大型公共建筑上采用太阳能屋顶、光伏幕墙等方式,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施工的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工程,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三)对在城市道路、广场、城市小区和新农村社区等公共领域采用太阳能光伏与LED结合照明的示范工程,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四)对在公共建筑领域采用土壤源、再生水源、海水源和浅水源热泵技术,推广应用地源热泵,建设冷热联供的示范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五)对太阳能光热及光伏利用、风电设备、生物质能利用等领域研发能力强、成果储备多的省级以上新能源技术创新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填补国内技术空白、迅速实现产业化的新能源创新技术,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列入国家和省级新能源产业关键技术领域的重大科技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奖励。
  (六)对风电设备、光伏、核电设备、智能电网、半导体照明、地缘热泵等新能源产业重大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当期人民银行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贷款贴息。贴息额度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
  (七)对风电海水淡化创新示范和生物质能综合利用创新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20%的资金补贴。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在省内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单位具有技术开发能力、知识产权归属清晰。
  (三)申报单位法人治理机制健全、管理规范,企业处于规模经济发展阶段(企业存续期2年以上)。
  (四)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有关标准、规定,项目工艺技术水平高,预期效益好。
  (五)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在建项目手续齐全,拟建项目具备实施条件。
  (六)原则上近两年内未享受中央和省新能源或节能财政资金等同类资金扶持的项目。
  第九条 申请扶持的项目单位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股权构成、注册资金、主营业务、总资产、技术力量及技术开发投入、知识产权或专利情况、上一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等。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研发)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研发)条件落实情况、产品技术与市场分析、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评述、风险分析、项目建设起止时间、总投资及构成等。
  (三)申请专项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其他文件及证明材料,包括: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准文件;
  2、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3、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批准文件;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6、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7、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8、近两年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完税证明等复印件;
  9、其他要求提供的文件及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报程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市(省直管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提出资金申请,市(省直管县)初审合格后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申请。省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将资金申请报告转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新能源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专家评审委员会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
  (一)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二)项目对相关产业化升级的带动作用;
  (三)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
  (四)项目的市场前景,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六)项目招投标方案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七)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新能源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确定享受扶持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公示期满后,财政预算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逐级拨付;省基建基金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省基建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一)得到扶持的项目所在市(省直管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应于每年年底前,以正式文件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二)省级将组织力量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以后年度申报资格;对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新能源项目建设情况开展专项稽查,出具项目后评价报告,客观评估政府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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