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兽药质量监督、检验、鉴定的法定专业技术机构有哪些?兽药质量检验的依据是什么?
一、我国兽药质量监督、检验、鉴定的法定专业技术机构有哪些?兽药质量检验的依据是什么?
我国兽药质量监督、检验、鉴定的法定专业技术机构是由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兽药监察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设立中国兽药监察所(简称中监所),负责国家兽药质量监督、检验、鉴定和最终裁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负责本辖区的兽药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根据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城市、市(地)农业(畜牧)局可设立市(地)兽药监察所。各级兽药监察所受同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领导,在业务技术上受上级兽药监察所的指导。
兽药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是兽药质量标准。兽药质量标准可分为:
(1)国家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规范》,由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制定、修定,农业部审批、发布。
(2)专业标准:即《兽药暂行质量标准》,由中国兽药监察所制定、修订,农业部审批、发布。
(3)地方标准: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制剂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批、发布。
凡我国国内正式投入生产、供应市场的兽药,均应符合上述质量标准的规定。
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自检
第八十九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制定自检工作程序和自检周期,设立自检工作组,并定期组织自检。自检工作组应由质量、生产、销售等管理部门中熟悉专业及本规范的人员组成。自检工作每年至少一次。
第九十条 自检工作应按自检工作程序对人员、厂房、设备、文件、生产、质量控制、兽药销售、用户投诉和产品收回的处理等项目和记录定期进行检查,以证实与本规范的一致性。
第九十一条 自检应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形成自检报告,内容包括自检的结果、评价的结论以及改进措施和建议,自检报告和记录应归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05年版收载品种从历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规程》、新批质量标准和地方标准中遴选,本书在2000年兽药典的基础上,增收兽药增修定计划品种,累计收录中西兽药及生物制品1000余种,内容包括抗微生物药、抗寄生虫药、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的药物、作用于外周神经系统的药物、作用于消化系统的药物、作用于循环系统的药物、作用于泌尿系统的药物、作用于生殖系统的药物、影响组织代谢的药物、特效解毒药、生物药品、药物添加剂等。全书以保证兽药产品质量、指导合理使用兽药、控制动物源性产品中的兽药残留、保障动物源性仪器安全保护生态平衡、和减少环境污染为基本标准,详细介绍了各种药物及制剂的成分、处方、制法、鉴别、用法、用量、适用症,重点论述了药物的性状、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及注意事项,简明扼要地介绍了药物作用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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