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税率9%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一、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出租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进行纳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纳税。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0%)*3%
简易计税(非住房):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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