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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东南丘陵的立体农业是怎样分布的?

2022-11-10 15:12:33问答栏目4

中国南部丘陵山区大致可以从青藏高原以东、秦岭、淮河以南划定,包括滇、黔、川、渝、湘、鄂、赣、浙、闽、桂、粤、琼、台以及皖、苏、豫、陕、甘、藏等19 个省( 自治区)的全部、大部或部分地区的热带、亚热带以及少部分暖温带的、山地、高原与丘陵、粗略估算,总面积大约310 万km2,耕地约0.34 亿hm2 ( 其中旱地约占一半),草山草坡约0.67 亿hm2,人口4 亿多,人均耕地0.067hm2 多一点[1,2]。
一般说来,中国南方丘陵山区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从地域分异性出发,可分为4 大片,即:西部的横断山区、西南部的云贵高原山区、中部的山丘区和东南沿海的山丘区( 包括台湾、海南以及一部沿海岛屿山区);(2)从山体垂直分异性划分,有4 个层次,一是1800m 海拔以上的高山林特区,二是海拔800~1600m 或1800m 的中高山农林牧区,三是海拔300~800m 的山丘农牧区,四是海拔300 米以下的丘坝农业区。此外,从地质土壤分类看,中国南部丘陵山区的地理背景还存在着占全世界石灰岩面积3.4%面积的西南云、贵、川、桂石山喀斯特地区和以江西为代表的东部亚热带红壤丘陵等类型地带。
中国南部丘陵山区的特点主要是:气候资源比较丰富,如热量比较充足,降水日、降水量偏多,并存在海拔垂直分异性;农业资源丰富,并具有多样性与特色性;地域经济开发的不平衡性,发展经济具有巨大潜力,广大各族农牧民有强烈的脱贫致富奔小康的积极性。同时,还应该指出的是:这一地区的海拔平均高度较高、气候受季风负面影响,农业气象灾害频繁,水土流失严重,以及丘陵山区经济长期发展与生活质量的滞后性,因此该丘陵山区的国土资源的自然结构与地理特征( 包括升落切割的分散性与信息辐射半径的局限性等),对中国南部丘陵山区农业生产发展带来生态环境应力和影响,以及发展和生产的艰巨性、复杂性和发展成本,均将高于世界其他丘陵山区。总之,中国南部丘陵山区的农业生产潜力巨大,只要充分发挥其资源优势,趋利避害,艰苦奋斗、踏实工作,这一地区的农业生产一定会不断持续发展,各族农牧民奔小康、实现农牧业现代化的目标一定会实现。

I流年似水:水稻收割机是用什么型号的?要多少钱?(体积小,重量轻,两人可以台,适用山区,丘陵地区)

在四川乐山市就有,价格在两千到三千左右。不过稻草是还肥于田的,所以无法留下稻草。

适合在丘陵地区种植的水果

1、水果种植。如:草地莓、猕猴桃、西瓜...
2、绿色无公害蔬菜种植。如:各类蔬菜(包括食用菌)种植控制化肥农药的施用,保证产品所含化肥农药不超标。还包括冬季大棚反季节蔬菜、食用菌种植。
3、稻-萍-鱼的配套种养。

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与推广、质量保障、社会化服务、扶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目标,完善扶持政策,保障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高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的服务和指导。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编制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时,应当明确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目标任务、科研开发与推广应用、扶持措施等。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促进农机农艺相结合,提高农业生产标准化、规模化和组织化水平。第六条 农业机械化活动应当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鼓励用机械化手段提高农业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水平。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促进农业机械化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第二章 农田宜机化改造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田宜机化改造,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采取先建后补、包干奖补、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农田宜机化改造的支持和投入力度。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农田宜机化改造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扶持措施。第九条 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应当统筹开展农田宜机化改造,持续改善农业机械通行和作业基础条件。第十条 农田宜机化改造技术标准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涉及农田基础条件整治方面的标准应当满足宜机化要求。第十一条 积极推动农村土地适度集中规模经营,实施整村整乡集中连片开展农田宜机化改造。第十二条 推进农田宜机化改造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脱贫攻坚工作相结合,持续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第三章 科研开发与推广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化技术攻关、试验与示范等活动,优先支持适应丘陵山区的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鼓励发展智能、环保、安全的农业机械装备,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目录和支持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品目,并定期调整。

财政、科技等部门应当在资金安排、项目组织等方面对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的技术攻关予以支持。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体系,建立研发机构、企业、合作社、示范基地相结合的农业机械产品研发、生产、推广新模式。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农业机械化推广计划。

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的推广工作。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农业机械应用技术的公益性教育培训等服务。第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加快农业机械化新机具、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

本市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和示范点建设标准,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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