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八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已购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及机具编号等。省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第十九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第二十条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第二十一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年11月底前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关于享受国家农机补贴的政策
具体参见政策百科: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实行统一定额补贴,每种产品定额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市场平均价格的30%,血防区50%确定,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烘干机单机补贴不超过12万元;甘蔗收获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各州市用于设施农业和节水灌溉的补贴资金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以内。1.申请。购机者自愿向当地农机部门提出购机申请,填写购机申请表和承诺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确认。当地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补贴对象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联合确认,一次性确定申请人名单、机型及数量等,并在申请人所在地乡村张榜公示七天无异议后,办理相关手续,由农机部门把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交申请购机农民。 3.购机。受益人在省农业厅公布的经销商范围内,自主选择、自主谈价购机,按扣除补贴额后的机具差价交款提货,并进行人机合影,向经销商提交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销商出具购置发票。 4.核实。当地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受益人购置机具进行实地核实无误后,对补贴机具喷识标记,并及时向经销商提供相关报帐材料。 5.结算。经销商向省农业厅购机办提供补贴资金申请结算资料,经省农业厅审核和省财政厅复核无误后,由省级与经销商及时结算,实行省级报帐制管理。 6.档案。县级农机部门打印《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归档表》,并按要求做好档案归档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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