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自卫伤人要负法律责任吗?
您好,法律上的正当防卫正当性的表现应该是这样的:来了句“你说什么”就拿了傍边的大扫把柄打了过来,防卫人出于自卫条件反射的拿起身边的长椅挡了一下,导致对方什么撞在椅子上流血了啊,这个叫正当防卫,至于拿着椅子砸了过去,这明显是行为过当了,当然这是建立在刑事上面的。
如果只是流血了,这个要看具体伤情,对方如果构成重伤,这个是要负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的,轻伤基本上就可以用民事手段解决了,轻微伤的话就更上不了刑事的台面了。
就您所述来看,我估计对方可能最多就是个轻伤,甚至就是个轻微伤,在法律责任上,应该只有民事责任。基本上就是在医药费之外,多赔点钱就是了,不会有较重的刑事责任的。
割草机刀片伤人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首先,在法院追究伤人者刑事责任时,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其次,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再次,如果双方民事赔偿部分和解,则自行商议金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牧业机械事故处理,维护农牧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牧业机械,是指用于农牧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活动的机械、设备。
本办法所称农牧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牧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机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机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牧业机械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
农牧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机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机事故处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牧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保障农机事故处理所需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农牧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牧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农牧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牧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牧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第七条 自治区鼓励农牧业机械操作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牧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第八条 农牧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当对农牧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第九条 农机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和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十条 根据农机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将农机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一)轻微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至2人轻伤,或者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农机事故;
(二)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至2人重伤,或者3至9人轻伤,或者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农机事故;
(三)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至2人死亡,或者3至9人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财产损失在4万元以上的农机事故;
(四)特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农机事故。
农机事故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理并追究责任。第十一条 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机事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牧业机械的转移,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农机监理机构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接到报告的农机监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第十二条 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勘查农机事故现场,应当拍摄农机事故影像资料、绘制农机事故现场图和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农机事故现场图和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当事人或者证人签名。当事人、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第十三条 发生重大、特大农机事故的,农机监理机构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发生特大农机事故的,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逐级上报。第十四条 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处理农机事故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接受群众监督。农机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第十五条 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发现当事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有检验资格的机构对当事人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论书面告知当事人。第十六条 农机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尸体存放条件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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