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殖税税率共有几种?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如果理解混合增值税?
看了你的问题,从经验来看,你对增值税政策不太了解。你也理解的“混合”与增值税政策规定的“混合”是不一样的。也许你到税务局去,税收管理员会给你讲到“混合”这个概念。下面,我就针对你所提的问题从你理解的角度去解释一下吧,由于水平有限,但希望你能理解。
一、“混合”概念
首先我们应该对这个“混合”名词应该从理论角度去理解。“混合”最少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某一项经济业务,要纳多种税的情况,如增值税、营业税等”,一种是“某一项经济业务,只纳一种税,但适用不同税率,如17%,13%,0%”等。从纳税人角度理解,这两种情况都叫“混合增值税”。但是在税收政策上不是这样的。税收政策只认第一种情形叫“混合销售”,而不叫“混合增值税”,但实质上是一样的。只是叫法不同而已。
二、关于“混合”的税收政策
1、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况:“某一项业务,既涉及到增值税、又涉及到营业税”,怎么办呢?税收政策有规定:看比重。就是涉及哪个税种的销售额点的比例大,哪个大就征哪个。例如:某电器商场销售中央空调并安装,空调价格10万,安装费2万。从理论上来说,空调价格10万应纳增值税,安装费2万应纳营业税。但是从实际税收征收管理角度,如果分开征税,难度很大。原因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差异很大,纳税人存在投机的问题,不利于税收管理。因此,税法才规定,这种情况,只纳一种税,要么增值税,要么营业税。具体怎么划分,方法是:10/(10+2)或2/(10+2)。看哪个比重大。从本例来看,应该征收增值税。
另外,在理解上我们一定要注意“某一项业务”这四个字,是只“一项业务“,而不是多项业务。怎么理解呢?例如: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它是一项销售并附带后续安装的业务;再如,销售钢材并负责运输;还有销售电梯并负责安装;还有销售水管并负责安装。等等。它们都 是”一项业务“,前后都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与此区分的看似一项业务,实际不是的情况。例:销售空调附带修理电视机业务,销售电梯附带运输水果,销售水管同时收取水费等,这些业务之间不是同一业务,相互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能算同一项业务。
对不能算同一项业务的情况怎么纳税呢?答案是:分别纳税。该纳增值税的纳增值税;该纳营业税的纳营业税。
问题又来了,如果分不清楚各自的营业金额,怎么纳税?税法规定:哪种标准算出来的税最多,就按哪种标准纳税。说白了,就高不就低,不能亏了国家。
2、对于第二种情况,都纳增值税,只是不同品种,税率不同的问题。例如,某棉纺企业,销售的产品分三种情况:一是向国内销售棉布,纳17%的增值税;二是向国内销售棉花(原材料),纳13%的增值税;三是出口棉布,纳0%的增值税(不纳增值税),并且还要退还购买棉花进向上游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也就是还要退税)。这种情况也许就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混合增值税“了吧。
你所提的问题,也许可以从这两个方面去理解。当然,应该还有其它的理解角度。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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