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土场安全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排土场安全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有:(1) 对于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非法擅自运行使用的尾矿库和排土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尾矿库和排土场,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2) 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和排土场,要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不合格的,要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停用。
(3)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的,未执行尾矿库和排土场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和环评手续的,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4) 对无主管企业尾矿库和排土场,要将具体情况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请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安全现状评价,对评价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进行专项治理;同时请示政府指定对无主管企业尾矿库和排土场进行管理的部门。
(5) 对超量储存、超期服役的尾矿库和排土场,要依照规程规定,要求企业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对尾砂进行综合再利用或减少尾矿和废土的堆存,削减库(场)容。(6) 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要责令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7)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和排土场,要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整改和监控工作力度;对于擅自更改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已投人运营的,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对于经安全评价确定为危库或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和排土场安全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确定为险库的,要责令其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要督促其限期按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全面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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