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做好岗位机械维修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思想,积极参加安全竞赛和安全活动,严格遵章守纪,不违反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串岗,不酒后作业,集中进行安全生产。
二、认真学习机械维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知安全知识,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措施,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三、修理机械要选择平坦坚实地点停放,支撑牢固和楔紧;使用千斤顶时,必须用支架垫稳。准在发动着的车辆下面操作。架空试车不准在车辆下面工作或检查,不准在车辆前方站立。
四、检修有毒、易燃物的容器或设备时,应先严格清洗,经检查合格,打开空气通道,方可操作。在容器内操作,必须通风良好,外面应有人监护。。
五、工作时注意工具应经常检查,是否损坏,大锤时不准戴手套,在大锤甩转方向上不准有人。
六、检修中机械应有“正在维修,禁止开动”的警示标志,非检修人员一律不准发动或转动。修理中不准将手伸进齿轮箱或用手指找正对孔。
七、清洗用油、润滑油及废油脂,必须按指定地点存放。废油、废棉纱不准随地乱扔。
八、修理电气设备,要先切断电源,并锁好开关箱,悬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警示,并派专人监护,方可修理。
九、多人操作的工作台,中间应设防护网,对面防线操作时应错开。
十、积极参加安全竞赛和安全活动,接受安全教育,做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夏季如何做到安全使用农业机械?
(1)各类农业机械在投入三夏农业生产前,要做好检修和调试工作。并经县农机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在使用中,切实做好班次保养和其他各类保养,经常保持机械的良好技术状态,严禁“带病”作业。
(2)机房、油库、麦场要有防火设施,备足灭火器材、沙土和防火用水;场内、场边不准存放各种油料;拖拉机进场作业要有专人看护。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收割、运输、轧场等作业时,必须安装离心式防火罩;排气管在车身下面和朝下安装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不准从事场上的作业。轧场时严禁高速行驶和急转弯,避免碰撞、摩擦发热等火灾隐患产生。
(4)严禁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脱拉机机型。脱粒机进行作业时,工作人员要扎紧衣袖,留长头发的女同志应戴工作帽。脱粒机、联合收割机发生堵塞时,应停机检查,严禁在运行中排除故障及进行调整。
(5)农机具驾驶、操作人员要保持充足的睡眠,确保正确使用、操作农业机械,避免因疲劳过度操作失误发生事故。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机械的安全使用,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加强农业机械新产品的开发研究和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村级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农机安全村建设各项措施。第四条 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并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含手扶变型运输机,下同)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工商、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地税、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的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调集农业机械投入抢险救灾。第二章 扶持措施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机构、院校和农业机械生产者研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并按照国家规定,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应当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第七条 国家支持引进、利用先进的农业机械、关键零配件和技术,鼓励引进外资从事农业机械研究、开发和生产。第八条 国家安排对农业机械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的财政补贴,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农业生产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九条 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各级财政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贴。具体补贴种类和标准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使用财政补贴购置农业机械,应当签订补贴购机协议。在补贴购机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得转卖所购农业机械;对擅自转卖的,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全额收回补贴款。
补贴购机协议格式文本由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补贴购买的农业机械的名称、数量、购买人(单位和个人)、补贴额等情况,每年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第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实行优惠利率政策和简便信贷办理手续。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地方税务机关对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的对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情况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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