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2015修订版
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农机试验鉴定机构作用,农业部决定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试验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出具鉴定报告。”
二、删除第二十条。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布通过鉴定的产品和相应的检测结果。”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公布后10日内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生产者凭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专用标志。”
五、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至第5年的12月31日止。”
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的,生产者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变更换证;改变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
七、将第二十八条中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被选型资格或收回、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修改为“由原发证机构撤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介绍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该《办法》经2005年7月7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4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2015年7月15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办法》分总则、鉴定机构、申请和受理、试验鉴定、鉴定公告、监督管理、罚则、附则8章34条。1982年8月31日农牧渔业部发布、1997年12月25日和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82]农机字第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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