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内容是什么?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 行安全查验;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操 作规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何规定?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 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农业机械的报废条件由国务院农 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工业主管部门 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 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告知其所有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内容是什么?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 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 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 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 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什么内容?
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 行安全查验;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操 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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