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型拖拉机报废年限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商务部2012年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和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变型拖拉机使用年限及变更发动机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农机监发〔2018)13号)文件精神,我区已注册登记的存量变型拖拉机强制报废的使用年限统一规定为:装用单缸发动机的变型拖拉机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变型拖拉机使用12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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