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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火葬最新规定?

2024-03-16 14:12:12水果种植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的人,除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的人以外,遗体必须就近火化。

户籍在本市的人在异地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

第十一条 在医院死亡的人,遗体由殡仪馆统一接运。对私自转运遗体的,医院应当制止;制止不听的,及时报告民政部门。

在医院外死亡的人,遗体由殡仪馆或者殡仪服务站接运,也可由丧事承办人运送。

第十二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或者丧事承办人接运遗体,应当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对于患烈性传染病死亡的人,应当将遗体立即消毒,就近火化。

第十三条 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当持下列证明:

(一)正常死亡的,持医疗机构或者死者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非正常死亡的,持死亡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三)无名、无主遗体,持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确认证明;

(四)被依法处决的,持有关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

第十四条 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当在七日内火化。丧事承办人在七日内未办理火化手续的,殡仪馆应当书面通知其限期办理。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火化的,丧事承办人应当报经市、县(市)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丧事承办人逾期未办理或者延期期满后未办理火化手续的,殡仪馆报经市、县(市)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火化遗体。

遗体存放费、火化费由丧事承办人承担。

第十五条 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无主遗体,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通知县(市)、区民政部门送殡仪馆火化;属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通知县(市)、区民政部门送殡仪馆存放。除因办理案件特殊需要外,公安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出具允许火化证明。

在医院正常死亡的被遗弃的遗体,自运至殡仪馆之日起三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遗体。

遗体存放费、火化费由民政部门承担或先行垫付。

第十六条 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通知丧事承办人领取骨灰;超过三个月不领取的,可以自行处理。无名、无主死者的骨灰,有人认领的,由认领者承担相应费用;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第十七条 骨灰的处理方式包括:

(一)平地深埋,不留坟头,不设墓碑;

(二)存放于骨灰堂;

(三)安葬于公墓;

(四)树葬、花葬等其他方式。

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

第十八条 对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土葬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予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民政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殡葬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刁难丧主,索取或者收受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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