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设施栽培技术 水果设施栽培技术规范
一、冬瓜设施栽培技术?
冬瓜喜温耐热,生长适温在22-28℃,冬瓜对光照要求不严,如幼苗期处在16℃左右的温度下,在11小时日照则开花早,雌花节位低。冬瓜根系发达,吸收力强,较耐旱。冬瓜春种全生育期为120天,夏秋种全生育期为90-100天。
一、播种育苗
春种冬瓜,采用播种育苗,大田移植。冬瓜种子种壳较厚而硬,发芽较慢且不整齐。种子应采取破壳,浸种,催芽,使其出苗率高且整齐一致:方法是在种子尖端用钳子,小心的破个小口,但注意不能伤到种胚,然后浸种6~8个小时,在恒温箱中,28~32℃的温度条件下催芽,在出芽前要注意保持种子的水份,还要保证通气,用湿毛巾包裹,每天用温水洗种子一次。也可用电热毯加温催芽。
秋种则在浸种催芽后芽播定植。
冬瓜壮苗标准:日历苗龄35~40天,株高13厘米左右,真叶3~5片,茎粗O.5厘米以上,子叶完整,根系发达,无病虫害。
二、整地定植
种植冬瓜的大田,要求排灌方便,土壤肥沃。冬瓜不宜连作,前作是水稻田最好。要求犁耙晒白,施足基肥,基肥可亩施腐熟的农家肥或猪、牛粪、土杂肥2500-3000公斤,基肥与表土层充分混合。整地细碎均匀。起高畦、大畦,要求畦宽1.5-2米(包坑),畦高0.5米以上,以利灌水栽培。种植时,在种植的小沟或穴内再施用经沤制的猪、牛粪,复合肥、磷肥等的混合沤制肥,每穴施用0.5-1公斤,盖上土层,不让幼苗根系直接接触肥料,以免灼坏幼根。施肥后可进行种植,规格为单行单株植,株距1.00-1.50米,亩植450株。
农技帮 | 冬瓜栽培技术三、肥水管理
1、合理施肥:
冬瓜生长需较充足的肥料。除施足基肥外,还要根据冬瓜不同时期的生长情况,适时、适量追肥。掌握“前轻、后重”由淡到浓的原则,重点应从引蔓上棚至结瓜后,瓜重达3公斤左右时进行追肥,以氮、磷、钾相结合,不偏施氮肥。
2、合理灌水:
冬瓜对水份的要求严格。幼苗期遇晴暖天气,需早晚淋水一次,春植如气候寒冷,可减少水份。瓜蔓上棚后需要水份较多,除每天淋水外,晴天要保持10厘米左右的畦坑水,以利根系吸水,长期保持湿润而不干旱,采收前10天要控制水分,以利贮藏。
四、压蔓、引蔓和定向留瓜培育
1、压蔓:冬瓜茎蔓粗壮,结瓜期长,为减轻棚架的负担,防止台风吹刮倒棚,为增加节间不定根吸收养分、水分需要,延长瓜蔓寿命,因此,要压蔓,压蔓方法是:选择晴天,在主蔓3-4个节位处压上坭块,压2-3段,使节间增生不定根,加大吸收养分能力。
2、搭架引蔓(篱架或三脚架):当瓜蔓长至30厘米左右时,可插竹搭架引蔓,搭架高度1.5米为宜,上加一条较粗的横梁连贯固定支架,引蔓时根据畦的方向,定向把蔓引向横梁,可有利结瓜后瓜叶能遮挡太阳斜照而防止灼伤瓜实。
3、摘蔓、留瓜、护瓜:在正常情况下瓜蔓的生长由细到粗,而一般也在主蔓上结瓜。因此,为集中养分,供应主蔓的营养生长,应及时摘除侧蔓,利于通风透光、传播花粉。冬瓜生长培育部位要求选择在主蔓22-26节间前后、并选择瓜形均匀,瓜蒂较短且无病虫为害的幼瓜,才能培植出硕大的瓜果。幼瓜选定后,应把再长出的雌花摘除。当幼瓜长至2-3公斤时,可用麻绳结网将瓜吊于横梁上生长。
留瓜后,蔓苗再伸长到10节后将顶部摘除,以集中养分供应瓜实。
五、病虫害及防治方法
病虫害:病害有枯萎病、疫病、炭疽病、白粉病,其中以疫病为害最严重;害虫有蓟马、蚜虫等。 1、病害防治
(1)栽培防治,采用与非瓜类作物进行3—4年水旱轮作,增施有机肥,适当控制化学氮肥,增施磷、钾肥等。
(2)化学防治
枯萎病:发病初期用瓜枯宁800倍液或农抗120的200倍液或70%敌克松600倍液灌根。
疫病:在发病前或雨季到来之前,喷一次保护性杀菌剂,如96%“天达恶霉灵”粉剂3000倍液、75%猛杀生干悬浮剂600倍液、大生M-45600倍液、70%品润干悬浮剂800倍液、70%安泰生可湿性粉剂800倍液等;在大雨或暴雨过后防治,雨后发现中心病株以后及时拔除,立即喷洒或浇灌50%安克可湿性粉剂30克/亩,用58%雷多米尔或72%克疫霜600倍液或2.2%普力克水剂800倍液、40%乙磷铝可湿性粉剂400倍液、72%克露可湿性粉剂800倍液、25%嘧菌脂胶悬剂1500倍液、68%金雷水分散粒剂500倍液、64%杀毒矾可湿性粉剂500倍液等,隔7-10天用药一次,病情严重时可以5天用药一次,连续防治3-4次。
白粉病:发病初期喷洒农抗120或武夷菌素水剂100~150倍液,隔7~10天1次,连续防治2~3次,除防治白粉病外,还可兼治炭疽病、灰霉病、黑星病等。也可在发病初期开始喷洒20%三唑酮(粉锈宁)乳油2000倍液或6%乐必耕可湿性粉剂1000~1500倍液、30%白粉松乳油2000倍液。对上述杀菌剂产生抗药性的地区,可选用40%福星乳油8000~10000倍液,隔20天左右1次,防治1次后,再改用常用杀菌剂。
炭疽病:苗床土消毒或无病土育苗。每平方米苗床土用70%五氯硝基苯10g加65%代森锌20g,再加15kg细土混匀,用l/3药土垫底,2/3药土播种后覆在种子上;发病初期选用50%多菌灵可湿性粉剂500倍液,或65%代森锌可湿性粉剂500倍液,或80%炭疽福美可湿性粉剂800倍液。
2、虫害防治。
冬瓜的主要虫害有椿象、瓜蓟马、瓜绢螟、红蜘蛛等。防治上选用高效低毒农药轮换使用。椿象用90%敌百虫或80%敌敌畏600倍液喷杀;瓜蓟马注意在坐瓜前防治,用25%扑虱蚜2000倍液或好年冬1000倍液喷杀;瓜绢螟用虫螨杀星或爱福丁3号1500倍液喷杀或辛硫磷800倍液于下午4时后喷施;红蜘蛛防治一般是增加空气湿度,在干燥的环境条件下多喷水可有效预防,另外是直接喷施螨类专杀药剂,如三氯杀螨醇、尼索朗、哒螨灵等。
二、水果黄瓜的栽培技术?
步骤/方式1
一般要选择肥沃的土壤种植水果黄瓜,在种植之前,施入腐熟的有机肥和复合肥,并撒施多菌灵,能够有效提高水果黄瓜的抗病能力。
步骤/方式2
黄瓜种子需要先到阳光下暴晒几个小时,然后放到25℃的水中吸水,捞出催芽,当种子露白后,即可进行播种了,3天左右即可出苗。
步骤/方式3
定植前施足腐熟的有机肥及氮磷钾复合肥,同时喷洒多菌灵、敌百虫。在出苗20-25天就可以定植了,定植应选在晴天上午进行。
步骤/方式4
缓过苗时浇一次水,一般选择晴天浇水,阴雨天浇水很容易引发病害,在结瓜盛期叶面喷施0.3%的磷酸二氢钾溶液,防止植株早衰。并随水追肥磷钾肥。
三、水果莲蓬的栽培技术?
1、种子处理
水果莲蓬是用一种莲子来种植的,因为莲子本身的外壳坚硬,所以在种植前要将种子处理一下,先将莲子有小凹点的那一端用钳子夹破一个小口,这样方便莲子发芽,如果不进行处理,莲子种植以后很难发芽、展叶。将种子放在盛有水的容器中浸泡,保持温度适宜,大约1周就会发芽,2周后就会长出细根和嫩叶。
2、播种时间
水果莲蓬的莲子并没有特定的休眠期,所以播种的时间还是比较随意的,只要温度保持在16℃以上就可以,水果莲蓬在一年四季都可以播种。尤其在光照、温度适宜的情况下,水果莲蓬从播种到开花,差不多也就是3个月的时间,秋季时间会稍微长一点。
3、移栽芽苗
种植水果莲蓬我们要准备好池塘,或者是藕地,将已经催芽的莲子移栽种植,将莲子根部压入河泥中即可。我们也可用藕段来种植,种植的方法也很简单,就是用水果莲蓬的藕段,一段一段种植在田地里,然后灌水养殖即可。
4、科学施肥
水果莲蓬生育期长,耗肥量大,但是水果莲蓬根系吸肥能力较弱,在种植前就要施足有机肥,后期在根据情况追肥,增施磷、钾肥,施肥要掌握“苗肥轻、花肥重、子肥全”的原则,否则会烧根,造成大面积枯叶,还要适量补充微肥。水果莲蓬大田追肥每亩总用肥折尿素40公斤、氯化钾20公斤、硼砂2.5公斤左右。
四、动物餐厅水果餐盘是什么设施?
盘子可以用于扭蛋和解锁自助菜谱
在餐厅下方有个自助餐厅,盘子可以在那里购买自助菜肴
五、交通设施包括那些设施?
交通设施指的是交通运输中,必要的工具(包括车辆、船舶、飞机) 、机械设备、场地、线路、通信设备、信号标志、房屋 (包括车站、仓库、候车场地、售票场地) 等。我国目前交通运输比较落后,为了支持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现行建筑税规定,对交通设施的自筹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
六、供水设施是否属于市政设施?
“供水设施”是水利工程还是市政工程,从设施的用途上判断,如果用于农业、排洪浇灌的属于水利工程,用于饮水供水的市市政工程,另有两点判别如下:
1、自来水公司主管单位是水利局还是建设局;
2、资金来源:是水利系统还是市政系统;如都前者,那就是水利工程,否则是市政工程,如不一致,以资金来源进行判别。
在城市、乡镇的供水设施应当属于市政设施。
七、物防设施包括哪些设施?
1、物防设施包括:警戒标志、会见通道钢质门、会见隔离墙等,隔离墙应满足透明、防暴、隔音等要求;技防设施包括:监控、报警、门禁、巡查、对讲等子系统,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我省监狱信息化建设相关规定。
2、安检设施包括:X射线探测仪、手持金属探测仪及安检门,同时应配备物品检查工作台和物品寄存柜。
3、会见设施应包括采用数字录音的会见子系统,会见位隔离墙两侧对应安装通话设备,并配备足够的凳、椅;会见等候大厅宜配置会见排队、喊话、显示、查询系统,并设置厕所及热水供应设施。
八、设备设施还是设施设备?
是设施设备。
1.设施和设备两者的概念不同。设施是为某种需要而建立的机构、系统、组织、建筑等。设备指的是可供企业在生产中长期使用,并在反复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和功能的劳动资料和物质资料的总称。
2.其次,设备是单一的,设施是成系统的,由多套设备组成的。设备以机电为主,设施范围较广,比如经常会听到的道路设施以及排水设施等。
3.设备包括的种类也是比较多,设备有通用设备、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特种设备、办公设备、运输车辆、仪器仪表、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等。一般来解释,专用设备包括矿山专用设备、化工专用设备、航空航天专用设备、公安消防专用设备等。
4.设施具有不可移动性,而设备经常具有可移动性;设施一般是为某种需要独立设计的
九、冷藏设施和气调设施区别?
冷藏设施和气调设施都是食品储存和保鲜的设备,但它们的作用和机理不同,具体区别如下:
1. 冷藏设施:冷藏设施是指通过降低温度来延长食品的保鲜期限的设备。冷藏设施通常使用制冷剂或者其他冷却技术来将食品的温度降低到低于室温的温度,以减缓食品腐败的速度,从而延长食品的保鲜期限。冷藏设施适用于需要在短期内保存的食品,通常可保鲜数天至数周不等。
2. 气调设施:气调设施是指通过调节食品周围的气体组成和气体浓度来延长食品的保鲜期限的设备。气调设施通常通过控制氧气的浓度、二氧化碳的浓度和湿度等来控制食品的氧化和腐败,从而延长食品的保鲜期限。气调设施适用于需要长期保存的食品,通常可保鲜数周至数个月或更长时间。
因此,冷藏设施和气调设施的主要区别在于保鲜机理不同,冷藏设施通过降低温度来延长食品的保鲜期限,气调设施通过调节食品周围的气体组成和气体浓度来延长食品的保鲜期限。同时,它们的适用范围也有所不同,冷藏设施适用于短期保存的食品,气调设施适用于长期保存的食品。
十、供电设施与用电设施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第六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第二章 供电营业区
第八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原则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 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按照并网协议运行后,送入电网的电力、电量由供电营业机构统一经销。
第十一条 用户用电容量超过其所在的供电营业区内供电企业供电能力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供电企业供电。
第三章 供电设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城市建设和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做好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的规划。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划做好供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建设和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城乡供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区域变电所、区域配电所和营业网点的用地。
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划的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区域变电所、区域配电所和营业网点的用地上,架线、敷设电缆和建设公用供电设施。
第十四条 公用路灯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交付电费,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有偿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供电设施、受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试验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对供电设施、受电设施进行建设和维护时,作业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提供方便;因作业对建筑物或者农作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修复或者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十七条 公用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供电单位统一维护管理。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供电企业可以使用、改造、扩建该供电设施。
共用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协商确定,产权单位可自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
用户专用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用户维护管理或者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必须对已建成的供电设施进行迁移、改造或者采取防护措施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该供电设施管理单位协商,所需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四章 电力供应
第十九条 用户受电端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二十条 供电方式应当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由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规划、用电需求和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协商确定。
在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
第二十一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从抢险救灾经费中支出,但是抗旱用电应当由用户交付电费。
第二十二条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三条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当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付费用;供电企业没有不予供电的合理理由的,应当供电。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该受送电装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电价、分时电价。
第二十六条 用户应当安装用户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
安装在用户外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
第二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
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第五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遵照国家产业政策,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择优供应的原则,做好计划用电工作。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制订节约用电计划,推广和采用节约用电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降低电能消耗。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采用先进技术、采取科学管理措施,安全供电、用电,避免发生事故,维护公共安全。
第三十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
(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五)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第三十一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六章 供用电合同
第三十二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三十三条 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二)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三)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
(四)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五)合同的有效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合理调度和安全供电。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条件用电,交付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用电的监督和管理。供电、用电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供电、用电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供电、用电监督检查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元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章用电的,供电企业可以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收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供电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供电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供电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供电事故的,或者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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