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水果免征增值税政策 种植水果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哪些
一、销售水果是否免征增值税?
销售水果是不能免征增值税的,只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是自产的农产品才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十五、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的规定:“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三、对于水果目前国家没有适用政策,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销售桂圆干免征增值税政策?
收购桂圆干,经过简易的人工拣选后销售,因为桂圆不是自己种植的,属于货物的流通环节,应征增值税。只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种植的农产品才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三、不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是哪些?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但是。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为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文化演出、文化比赛、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但是,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因此,纳税人在涉外业务中,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属于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但在境内通过互联网、有线电视、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等无线、有线装置或者媒体,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不能享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四、如何才能享受图书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五、销售鱼免征增值税?销售鱼免征增值税吗?
以下是5月以后税率新规: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也就是说调整一部分,如果说征税项目的话是太多了,不能一一列明。
六、养殖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注释: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具体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属于税法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七、因实际经验业务需要,放弃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2.财税[2007]12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八、哪些农机免征增值税?
1、批发和零售农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目前不免税。只在增值税方面可享受免税优惠。
2、依据财税[2001]113号文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从事批发、零售农机的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不管国家是否有补贴。(生产销售农机的工业企业不免)
3、企业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免征增值税的备案手续即可。
九、哪些化肥免征增值税?
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1、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3、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十、公司生产精料补充料,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精料补充料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伺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中“配合伺料”范畴,可按照《通知》及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伺料和词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词料。需要注意的是,《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该公告规定执行。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