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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消毒剂生产需要什么手续?

2023-01-14 22:44:23水果种植4

兽用消毒剂生产需要什么手续?

消毒剂名称。

包括通用名、化学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并注明其化学结构式、分子量、分子式等。新制定的名称,应当说明命名依据。

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复印件;

(2)申请的消毒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立题目的与依据。

包括国内外有关该消毒剂研发、使用及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包括申请人对主要研究结果进行的总结,并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对所申报品种进行综合评价。

5.消毒剂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

包括按农业部有关规定起草的说明书样稿、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相关最新文献或原发明厂商最新版的正式说明书原文及中文译文。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消毒剂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包括工艺流程和化学反应式、起始原料和有机溶媒、反应条件(温度、压力、时间、催化剂等)和操作步骤、精制方法及主要理化常数,并注明投料量和收率以及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夹杂的杂质或其他中间产物。制剂应提供消毒剂的配方和依据。

8.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9.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包括理化性质、纯度检查、含量测定及方法学研究和验证等。

10.兽药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兽药标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兽药的安全、有效和质量,规范兽药研制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兽药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新兽药研制管理工作,对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含国内尚未发现的新病原微生物)、属于生物制品的新兽药临床试验进行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其他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兽药研制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临床前研究管理第四条 新兽药临床前研究包括药学、药理学和毒理学研究,具体研究项目如下:

生物制品(包括疫苗、血清制品、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等):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始材料的系统鉴定、保存条件、遗传稳定性、实验室安全和效力试验及免疫学研究等;

其它兽药(化学药品、抗生素、消毒剂、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杀虫剂):生产工艺、结构确证、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学、毒理学等;

中药制剂(中药材、中成药):除具备其它兽药的研究项目外,还应当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第五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新兽药的安全性评价系指在临床前研究阶段,通过毒理学研究等对一类新化学药品和抗生素对靶动物和人的健康影响进行风险评估的过程,包括急性毒性、亚慢性毒性、致突变、生殖毒性(含致畸)、慢性毒性(含致癌)试验以及用于食用动物时日允许摄入量(ADI)和最高残留限量(MRL)的确定。

承担新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有农业部认定的资格,执行《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并参照农业部发布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试验。采用指导原则以外的其他方法和技术进行试验的,应当提交能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第六条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实验室阶段前取得实验活动批准文件,并在取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的实验室进行试验。

申请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时,除提交《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要求的申请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研制单位基本情况、研究目的和方案、生物安全防范措施等书面资料。必要时,农业部指定参考试验室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进行风险评估和适用性评价。第七条 临床前药理学与毒理学研究所用化学药品、抗生素,应当经过结构确证确认为所需要的化合物,并经质量检验符合拟定质量标准。第三章 临床试验审批第八条 申请人进行临床试验,应当在试验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表》一份;

(二)申请报告一份,内容包括研制单位基本情况;新兽药名称、来源和特性;

(三)临床试验方案原件一份;

(四)委托试验合同书正本一份;

(五)试验承担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一份;

(六)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资料一份;

(七)试制产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草案)、试制研究总结报告及检验报告;

(八)试制单位《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九)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提交农业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属于生物制品的新兽药临床试验,还应当提供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菌(毒、虫)种名称、来源和特性方面的资料。

属于其他新兽药临床试验,还应当提供农业部认定的兽药安全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原件一份,或者提供国内外相关药理学和毒理学文献资料。第九条 属于生物制品的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其他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后,应当对临床前研究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临床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派至少2人对申请人临床前研究阶段的原始记录、试验条件、生产工艺以及试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书面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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