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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鲺网箱养殖(鱼塘网箱养虾的基本知识)

2023-09-17 18:00:18蔬菜种植

1. 鱼塘网箱养虾的基本知识

一、清塘消毒。

每年,干塘结束后,坚持排干池水晒塘,并用生石灰消毒。两年用推土机清淤1次。将晒塘硬化后的淤泥推到虾塘四周埂边,既加固了圩埂,防止了渗漏,又减轻了塘底有机质,增加了虾塘载虾量。

二、提早放养,精心管理。

养虾高效的诀窍之一是抢抓“早”字,提早放养,抢早上市。尽早购苗,既达到了购早期苗价格低、质量优的目的,又增加了大棚培育时间。在2月下旬就做好育苗池消毒、水草移栽等工作。坚持稀放精管,增大大棚池面积,大棚池面积达1300平方米,为培育壮苗奠定了基础。虾苗培育期间,做到精心管理,每隔10~15天用1次生物制剂,调节育苗池水质,有效预防了水质恶化和虾苗病害的发生。5月上旬出棚放大水,出棚虾苗规格基本上达到4~4.5厘米,40%左右达5厘米。同时套放0.1~0.2公斤/尾规格的花白鲢650尾。

三、注重日常管理。

虾苗放大水前,在4月底大塘就施好基肥,移栽水草。要养好一塘虾,首先要管好一塘水。罗氏沼虾养殖既对水质要求较高,同时也要有一定肥度。因此,力求做到科学施肥、合理施肥,努力营造一个舒适的沼虾生长生活环境。虾苗放大水后做到每隔15~20天,用1次生物制剂,改良底质,调节水质。平时加强巡塘,注意观察虾的吃食和活动情况。精心管理、科学投饵。推广使用了颗粒饲料投饵机,达到了投饵均匀,减少了饲料浪费。

四、控制和减轻虾病发生。

虾病的防治工作,重在预防,坚持做到“四定”投饵,合理施肥。高温季节,根据需要加注新水,调节水质。晴天中午11时至下午3时,每天开机2~3小时。努力改善虾塘水质环境,每拉网1~2次,用1次碘制剂或氯制剂消毒杀菌,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了虾病的发生。

五、提早上市,合理轮捕。

通过提早购苗,提早放大水,抢早上市,可以卖较高的成虾价格。平时及时掌握了解市场行情信息,选择在市场价格较高的时候,适时起捕上市。6月下旬就开始拉网卖虾。同时做到8月下旬前价格较高时,多上市一些;价格一般时,掌握上市数量,合理上市,适当提高成虾规格。后期价格较高或适中,达到上市规格的,尽量拉网上市,避免后期压塘。

2. 池塘网箱养殖

1、尽量选择当地育苗场的海参苗,减少苗种因运输时间长,水质及温度差异大引起的应激而导致的损苗。

3、看苗时,苗池中的苗分布均匀、伸展、肉刺坚挺、肠道饱满、粪便正常以及体色亮的为好苗;另外,还应关注车间内的气味及水面上的气泡,若打上的气泡大且多、不易散开、水质发粘,说明参苗消化可能有问题,或者有肠炎,应当注意;尽量选择少用或不用抗生素的苗。

2、放苗抗应激:连续3-5天使用“激活”(20个网箱/包),强化体质,缩短缓苗时间,提高放苗成活率。

4、放苗后如出现化皮及损伤现象,则及时使用刺激性小的水溶性聚维酮碘溶液进行处理。

观察海参吃料及排便状况,及时做出相应调整:(1)网片干净没有天然饵料的情况下可适当投喂海泥和藻粉;(2)水质较肥的池塘,网箱内天然饵料较多可适当“以菌代饵”,使用“利饵多”及“利菌多”代替饵料;(3)网箱较脏的可适当投喂“利苗多”,减少因摄食有害物质及呼片引起的肠炎、缺氧、化皮等。

经常观察参苗状态,如出现活力不好的情况,泼洒“生命素+营养快线”强化参苗体质,提高成活率及生长速度。

为保证网箱水流畅通,给参苗提供一个良好的水质环境,可使用“速解安”配合毛刷定期清理网衣。

3. 网箱养殖虾

       1、网箱的扎制 

       用于青虾养殖的网箱,不要过大,一般以2米×2米×5米的规格最好,网衣选用聚乙烯网布缝制,箱壁网衣选用网目为48目/平方厘米的网布,箱底网衣可用90目/平方厘米的网布。

       网箱的框架用木材或竹竿制作,扎制成敞口浮动式网箱,箱口高出水面0.5米,网箱四底角用砖做沉子,使网箱壁网衣自然下垂,并分别在网箱两侧放置沉石系缚在网箱框架上,以固定网箱位置。

       2、幼苗放养 

       青虾有相互蚕食的习性,同一网箱中放养虾苗的规格,尽量一致,以免大的蚕食小的。放养密度为300尾-400尾/立方米,在水流量的大水域放养密度可以大些,在水流量小的水域放养密度应小些。

       3.饲养管理 

       在人工投喂配合饲料的条件下,青虾生长较快,在虾苗入箱后,每天投豆饼浆(其他饼类也可,如花生饼、菜籽饼)等植物性饵料2次-3次,并搭配少量动物性饲(如猪血粉、蚕蛹粉等),饲料成分含钙物质要适当提高,以保证青虾甲壳生长的需要。

       日投饵量为存箱青虾体重的3%-5%,投饵量的多少还应根据摄食情况及气温变化而调整,青虾喜欢在傍晚觅食,所以投饵时要注意白天少投,傍晚多投。青虾在网箱中均匀分布,因此投喂时应均匀泼洒。

       每天投饵3次-4次,网箱网衣要经常洗刷,清除残饵和附着水藻,以保持良好的水体交换。定期查漏补漏,以防幼虾逃逸和野杂鱼进入。

       4、虾病防治 

       网箱养殖青虾,水流交换快,不易缺氧,敌害生物少,所以虾病极少发生,软体虫寄生病(黑鳃病)和白斑症是两种主要病害。

4. 鱼塘网箱养虾的基本知识是什么

1、养殖池建设:在靠近水源、环境安静且水质清新无污染的地方建池,池内应具备独立的进排水系统,并配备增氧设施。

2、清塘和施肥:放养前对养殖池进行全面清洗和消毒,然后亩施500-600kg的腐熟畜禽粪肥,再培育轮虫和枝角类、桡足类浮游生物。

3、虾苗放养:将淡化处理的虾苗在晴天的早晨或者傍晚进行放苗。

4、养殖管理:做好水质管理、饵料投喂、病害防治等工作。

一、养殖池建设

1、塘口选择:在靠近水源、环境安静且水质清新无污染的地方建设养虾池,一般可自行修建或利用农村池塘,面积不宜过大,大小在2-5亩为宜,水深在1.2-1.5m,坡比1:2.5,以利排水。池底要平坦,底质以泥沙质最佳,泥底池塘淤泥不超过5cm。

2、设施要求:一般可在水库、小河或面积较大的池塘设置一些网箱来养虾。除了配备增氧设施,还要有独立的进排水系统,便于排灌,进水口用60-80目筛绢网过滤,以防野杂鱼进入,排水口也要设置密网,以防虾苗逃逸。

二、清塘和施肥

1、清塘消毒:虾苗放养前20-30天,对养殖池进行全面的清洗和消毒。将池水排空后,把过多的淤泥清除掉,整修池埂,再暴晒2-3天才可进水,而那些淤泥较多的池塘则需暴晒1月左右。

2、施肥培水:虾苗放养前施肥培水是养虾的主要技术措施之一。一般清塘后10天左右药物毒性消失,在虾苗下塘前7-10天将消毒时的一层薄水排出,注入新水,然后亩施腐熟的畜禽粪肥500-600kg,再培育轮虫和枝角类、桡足类浮游生物,为虾苗提供适口性饵料。

三、虾苗放养

虾苗一般需要经过1星期以上时间的淡化处理,通常会在晴天的早晨或者傍晚放苗,每亩投放规格一般为0.7-1cm的虾苗3-4万尾,具体放养密度应根据池塘条件和技术水平而定,注意保证投放的虾苗规格一致。

四、养殖管理

1、水质要求:在养虾的过程中,换水应根据水的透明度来定。前期换水不用太多,透明度在15cm左右就要换水了,换水不要全部都换,只要换池子水量的一半左右即可。换水时应以先放水后纳水、入晚后多换水为原则。

2、饵料投饵:虾属于杂食性动物,一般可喂小鱼、干鱼粉、螺蚌肉及各种动物内脏下脚料等动物性饲料,以及菜籽饼、豆粕、麸皮、小麦、玉米、南瓜等植物性性饲料。根据虾的生长情况、水质状况,生长后期每天最起码要喂6次,4小时左右喂一次。注意在水质比较差的时候千万不要再继续投食,最好在注入新的水后1个小时左右再开始喂食。

3、病害管理:病害管理以防为主,应严把虾苗质量关,实行严格的检疫制度;做好水质管理工作,每个时间段定时泼洒生石灰全池泼洒;选购新鲜优质的饵料。若在养殖过程中发生病害,应根据病害症状进行针对性的治疗。

5. 网箱养殖和鱼塘养殖的区别

PE网箱是养殖网箱,就是用PE(聚乙烯)管材制作的网箱,特点是坚固耐用,不生锈,而且轻便。

PE养殖网箱直接的优点就是成本的投入了,若是我们不用网箱养殖的话,那么势必就要开挖池塘,消耗庞大的人力物力!而一个网箱在正常的使用寿命是在两三年,所需要的成本往往第一年就能挣回来!其次因为是在水域里面的关系,可以享受到了丰富的水体和天然饵料,利于养殖的生物的高产和存活

6. 鱼塘网箱养虾的基本知识有哪些

网箱养青虾的饲养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应着重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1)虾苗、虾种的放养 网箱养殖青虾一般一年可养两茬。第一茬虾3月下旬放养,以放越冬的大规格虾种为主,体长为2.5~3厘米、体重为0.5~1克的优质虾种,每平方米网箱可放100~150尾。经过两个多月的精心饲养管理,6月下旬至7月上旬开始起捕上市,或作人工繁殖的亲虾出售。第二茬虾7月下旬开始放养,以放当年培育的虾种为主,体长为1.5~2.5厘米、体重为0.2~0.5克的虾种,每平方米网箱可放150~200尾。虾种的放养密度,还可根据水域条件、饵料来源、饲养管理技术以及网箱面积的大小因地因时制宜,加以调整,以充分合理利用水体资源,提高网箱养殖青虾的产量和效益。有条件的单位,特别是虾苗、虾种配套条件较好的,一年可养三茬青虾。(2)科学投饵 网箱养殖青虾,由于其水体交换快,水质条件好,投喂的饵料质量与数量就成了养虾的关键。在饵料的投喂上,一是要把好饵料的质量关。网箱养殖青虾,使用配合饲料的粗蛋白含量要求在35%左右。同时,注意使用系列配合饲料,以提高饵料的适口性。还要增喂一些用螺蚬蚌肉、小鱼虾加工成鱼糜状的动物性饵料。腐败变质的饵料不能用,粗蛋白含量低的配合饲料也不要用。二是要科学掌握每天的投饵量。配合饲料的日投饵量,可按在箱虾体重的5%~8%投饲。天气晴好,青虾吃食旺盛,可适当多投,阴雨天则可少投;大批青虾蜕壳时应少投,蜕壳后应多投。三是要采取正确的投饵方法。网箱养殖青虾,饵料要采取少量多次和定时、定质、定量的投饵方法,每天投喂2~4次,以晚上投喂为主,应占全天投喂量的70%。并根据青虾的吃食活动以及天气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每天的投喂量,防止饵料的流失与浪费。(3)强化日常管理 网箱养殖青虾的管理,主要内容有“四勤”、“四防”。四勤是:一是勤巡箱检查,每天检查网箱3~4次,查青虾的活动吃食情况,查水体交换情况,查网箱有无破损,查青虾的生长情况;二是勤洗刷网箱,网箱在水中很容易附着很多藻类和污物,阻塞网眼,影响箱体内外水体交换通畅,因此,要经常洗刷网箱,清除箱内的残饵和虾的排泄物,保持箱体清洁卫生;三是勤维修设施,经常检查网箱的完好状态,发现破洞要及时修补或调换,确保网箱完好无损;四是勤记录。四防是:一是防敌害;二是防逃;三是防汛;四是防病。(4)搞好网箱内人工虾巢的设置 青虾的栖息、摄食与蜕壳都需要附着物,网箱内人工虾巢的设置有两种,一是投放水草,主要由轮叶黑藻、菹草和浮萍等,要求占网箱面积的1/3;另一种是在网箱内悬挂网片,用聚乙烯编织,网目为9目,宽50厘米,长度与网箱短边相等。网片与网箱短边呈平行排列,每隔1米悬挂1片,网片的两端与网箱长边相连,网片上侧高出水面5厘米,下侧悬空,以增加箱体内栖息的附着面积,防止青虾过分集中。悬挂网片的网箱,也应配以水草相结合。

7. 池塘网箱

撑桩架:固定式网箱主要用撑桩来支撑网箱,使其保持定形。一般情况下采用毛竹打桩,打好4个角桩后,在每个边上按一定的间隔距离再打间桩。网衣可直接挂在撑桩上。湖泊、河道中设置的固定网箱,一般在撑桩上用横梁加固,只需用网箱上的绳环直接将网衣挂在各撑桩上即可。

8. 池塘网箱养鱼技术

一、 水域选择

网箱养虾应在水质清爽、上游无工业污染及大量生活污水流入的区域,水深不低于2米,尽量选择在湖湾库叉或河口水流缓慢、风浪小的地方,并注意避开交通要道。要求水的pH值为7~8.5,溶氧4.5毫克/升以上,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的含量分别低于20毫克/升和0.1毫克/升。

二、网箱布设

网箱以长方形为好。用聚乙烯网布做成浮式敞口箱,规格10米×7米×1米,箱底箱壁网眼大小为24目/平方厘米。由于青虾攀爬能力强,因而箱上需设防逃网,高度为0.4米,网目为170目/平方厘米。网箱布局,每5只排成1行,箱距4米~5米,行距5米~6米。

9. 水库网箱养虾技术详解

群林生物提示你,养虾不像是养鱼那么简单,池内养殖才能有效的养殖

10. 鱼塘网箱怎么做更好

网箱架设分为单箱架设和多箱排列的群箱架设。单箱架设只要求将网箱拉伸拉紧,箱体有30%以上的高度在水面以上;群箱架设要考虑箱与箱的间距和行距,一般间距要求1。5米左右,行距2米左右。网箱可并排设置在池塘中,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两排网箱中间搭竹架供人行走及投伺管理。池塘中网箱的面积不要超过池面积的50%,否则易引起水质恶化。

养鳝网箱可采用框架式网箱,也可采用无框架将箱体固定养殖。网箱框架可用木、竹或钢材制成,目的是固定网箱。  

11. 鱼塘网箱养虾的基本知识视频

莆田市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8年8月30日莆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东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东圳库区”)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东圳库区的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东圳库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东圳水库环库公路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不含公路);二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东圳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具体边界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批复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因公共利益、自然环境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东圳库区范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论证,按照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

  有关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东圳库区的水资源调度、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等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负责一级保护区水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积极开展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东圳库区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条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一级保护区逐步实行封闭式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一级、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地理界标;在一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取水口和重要供水设施周边设置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警示标志、地理界标,不得侵占、破坏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

  第十二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向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采矿、采砂、采石、取土、爆破;

  (五)设置屠宰厂(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围水造田、造地;

  (七)使用农药,滥用化肥;

  (八)向水体丢弃动物尸体;

  (九)在水体中清洗车辆;

  (十)毒鱼、电鱼、炸鱼;

  (十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在水体中清洗衣物、器具;

  (三)从事网箱养殖、投饵养殖、餐饮、旅游、游泳、垂钓、放生、露营、野炊等活动;

  (四)种植农作物,放养畜禽;

  (五)建造陵园、墓地;

  (六)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七)非执行水环境保护公务的船舶、排筏等航行工具下水、停泊或者作业;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已设置的排污口、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

  一级保护区内现有的陵园、墓地,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城厢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限期迁出,搬迁和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圳库区垃圾处理系统建设,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制度。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

  村民委员会负责垃圾收集工作,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垃圾转运工作,建设和运营垃圾转运站,并做好防渗漏措施。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垃圾处置工作,保障和监督垃圾收集和转运工作。

  第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圳库区的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扩大污水收集管网的覆盖面。

  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的地区,污水应当排入收集管网,纳入集中处理设施,并实现达标排放;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服务业应当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等预处理设施,不得将废物、残渣直接排入收集管网。

  污水收集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分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区域,采取三格化粪池、人工湿地、厌氧池、氧化塘等污水处理技术和工艺,防止农村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溪流;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服务业应当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排放物排入溪流。

  第十八条 二级保护区内的农作物种植实行总面积控制,禁止进行耕地、园地开发。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先进技术,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逐步降低化肥使用量,发展绿色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第十九条 东圳库区内严格限制运输危险化学品。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行标志,加强日常检查,完善实时监控系统。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东圳库区的,应当向县(区)公安机关申请,并采取防溢、防渗、防漏和防火防爆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东圳库区的道路、桥梁等交通穿越区域建设路面、桥面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和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一级保护区的水域和入库溪流进行生态疏浚,并对清理的淤泥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妥善处置,防止造成水体污染。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东圳库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确定合理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并与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

  第二十三条 一级保护区全面实行退耕(果)还林。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一级保护区内的林地规划为生态公益林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赎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将二级保护区内的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东圳库区内生态公益林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 林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东圳库区的荒山、荒地有计划地进行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

  东圳库区内禁止新种植速生桉。现有的速生桉应当通过林分改造等措施调整为有利于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的乡土阔叶树种或者其他植物。

  第二十五条 在东圳库区内进行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一级保护区的环库沿岸和溪流入库口等重要区域建设库滨带生态治理工程,采取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相结合的治理措施,拦截陆域面源污染,净化入库溪流水质。

  第二十七条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生态养鱼规划,实施有利于净化水质的鱼苗投放计划,加强对外来水生物种的监测和管理,保持水生物种的多样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公告,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内容。

  实行水质达标责任制和跨县(区)流域交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目标。

  第二十九条 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库长制。库长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担任,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落实东圳库区的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聘任河道专管员,承担相关河道的保洁清理、信息反馈、配合执法等常规性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东圳库区和责任流域沿岸的显著位置应当设立库长、河长公示牌。库长、河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东圳库区的水质、水量、土壤环境质量等指标进行监测。在突发水污染事件、藻类爆发高峰期、汛期和台风期等特殊时段应当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建立东圳库区水环境质量监测档案,实行信息共享,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其他主要媒体上及时公布监测结果。

  第三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东圳库区内的跨县(区)流域交界断面设置在线监测点,并与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联网,收集的监测数据作为流域交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考核的主要依据。

  流域上下游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交界断面的日常监测、预警和通报等工作。交界断面入境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下游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上游地区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并向库长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上游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库长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协调,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发现一级保护区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库长报告;库长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质状况。

  一级保护区水质未达标并可能影响居民饮用水安全的,库长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根据情况改用其他水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五条 一级保护区应当保持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保障饮用水安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一级保护区的合理水位,并通知东圳水库管理机构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东圳库区水量、水质、监测监控、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库长报告。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东圳库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东圳库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应急演练和准备。

  东圳库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东圳水库管理机构、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市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市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 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发现污染情况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县(区)、乡(镇)级河长应当按照规定对责任流域进行巡查。县(区)级河长应当根据巡查情况,检查责任流域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乡(镇)级河长应当通过组建巡查队、组织河道专管员等方式,对责任流域进行全面巡查。

  从事巡查和捕捞等活动的船舶应当使用无污染的新能源动力。

  第三十九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信息,及时受理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 对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城厢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警示标志、地理界标,或者侵占、破坏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向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水体污染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向水体丢弃动物尸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在水体中清洗车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造成水体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水体中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网箱养殖、投饵养殖,设置餐饮服务项目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放生、露营、野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临时搭棚、摆摊、设点经营或者进行游泳、垂钓、放生、露营、野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种植农作物,放养畜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执行水环境保护公务的船舶、排筏等航行工具下水、停泊或者作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设置预处理设施或者未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新种植速生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

  (二)未依法开展巡查、水质监测和综合评估,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和库滨带生态治理工程,造成污染的;

  (四)未及时排查水安全隐患或者处置水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六)截留、侵占或者挪用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其他经费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县(区),包括仙游县、城厢区、荔城区和涵江区。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七届〕第五号

  《莆田市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18年8月30日经莆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11月23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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