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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养殖主要品种(我国水产养殖新品种)

2023-07-31 18:30:32蔬菜种植1

1. 我国水产养殖新品种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第四条 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七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第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条 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

  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

  第十三条 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十七条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第十九条 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第二十条 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第二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 渔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位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第三十二条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

  第三十四条 禁止围湖造田。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重要的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第三十五条 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2. 我国主要水产养殖品种有哪些

一、匙吻鲟

二、鲥鱼

鲥鱼在鱼类分类学上属于鲱形目、鲱科、鲥属(Hilsa),曾与黄河鲤鱼、太湖银鱼、松江鲈鱼并称中国历史上的“四大名鱼”, 驰誉千百年。

三、美国金虎斑鱼

美国虎斑鱼又称美国黄鱼,分布于美国东部各大湖泊。该鱼通体金黄,鱼体沿侧分布有墨绿色条状花纹,形态高雅优美,肉质富有弹性,肉瓣显著,润滑甘甜,无腥、异味,无肌间刺,属肉食性鱼类,生长适温在20℃-28℃,极适于高密度养殖。适盐范围较广、喜聚群、易驯化、生长较快、抗病力强、较耐高温、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强、耐低氧、极易活运等特点。在美国倍受消费者青睐,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和推广价值,养殖前景十分广阔。

四、澳洲银鲈

澳洲银鲈原产地是澳州昆士兰省的Morry-Darling河流体系。是澳大利亚久负盛名的淡水鱼,被认为是最好的垂钓和食用鱼。银鲈性温和、不会相互残食、养成率高、饲料换肉系数高、生长速度较快。该鱼环境适应性强,广温广盐,易驯化。银鲈可工厂化养殖,也可在水库网箱养殖,亦适宜于在各地淡水池塘,水库养殖,并可在海涂咸淡水中养殖,某些方面与罗非鱼的网箱养殖模式极其相仿。银鲈作为新引进的食用鱼,具有优良性状,如外形美观、肉质细嫩、少肌间刺,鱼肉覆盖率达52%以上,含蛋白质18.9%以上,含8种以上对人体有益的氨基酸,氨基酸含量达61. 56%。同时银鲈有一块油团,出油率高。其富含高度不饱和脂肪酸,尤其是被称之为脑黄金的“DHA和防止动脉硬化的“EPA含量均大大地超过了真鲷、黑鲷、黄鱼等名贵鱼类。

五、银盾鱼

银盾鱼是美国的一种高档淡水经济鱼类,其生物学特性及养殖方法、要求基本类同于我国的鳜鱼,并且其对水环境要求低,食性更广,抗病力更强。

六、澳洲宝石鲈

澳洲宝石鲈属鲈形目鱼类,是澳大利亚久负盛名的淡水鱼,被认为是最好的垂钓和食用鱼。宝石鲈的生长速度较快,在适宜的水温条件下,其生长速度可达800克/12个月。环境适应性强,在水温10-38℃范围内均能生存,投饲硬颗粒料,饲料好解决。宝石鲈可工厂化养殖,也可在水库网箱养殖,亦适宜于池塘养殖。其依据是宝石鲈饲养过程中有集群抢食、生长快速、抗病力强等优良性状,某些方面与罗非鱼、建鲤的网箱养殖模式极其相仿。

七、漠斑牙鲆

漠斑牙鲆隶属鲽形目,鲆科,牙鲆属。该鱼原产于美国,分布于大西洋美国佛罗里达洲北部沿海和墨西哥湾沿海。其肉质鲜美、比日本牙鲆更为细腻滑爽和富有弹性,并具有杂食性、适盐范围广,经变态后的幼鱼可直接在淡水中养殖、喜聚群、生长快,适宜条件下当年可达1斤、抗病力强、较耐高温、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强、耐低氧、易活运等特点。在美国、日本、韩国等倍受消费者青睐,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和推广价值,养殖前景十分广阔。

3. 新型水产养殖品种

1、蓝龙虾

这种蓝色的龙虾非常的稀有,据说两百万中才有一只,因此价格十分昂贵,每公斤高达800元~1000元,是最贵的水产海鲜了。

2、帝王鲑

帝王鲑是一种极品鱼,其肉质鲜嫩,无腥味,很是鲜美,由于帝王鲑生长环境十分挑剔,只有新西兰的斯图尔特岛海域才见得到,是稀少的一种鱼,因此价格非常的高。

3、鹅颈藤壶

鹅颈藤壶是一种独特的海鲜,首先长相很是奇特,加上味道鲜甜,且营养价值高,富含微量元素等,加上它对生长环境和水质有很高的要求,很是稀少,有钱不一定买得到,价格每公斤上万元。

4. 水产养殖品种目录

一、水温

对于不同的养殖鱼类,对于水温的要求也是不同的。我们在根据水温分类的时候,一般分为最低温度、最适温度、最高温度三个基准温度。我国四大家鱼的适温范围在20-32度,罗非鱼为24-35度,虹鳟为12-18度,不同种类的鱼类对于水温的变化和感知也是不同的,适宜的水温变化对于鱼类来说可以起到积极的变化,可以加速幼体的发育速度,提高雌体的生殖能力,促进水体鱼虾蟹的生长。

但是温度变化太大,超过3度以后,鱼体的应激性加大,会出现焦躁不安,食欲废黜,生体机能紊乱等问题。所以要求我们在下苗的时候,需要适水下苗,减少因为温差带来的应激,另外放苗之后可以泼洒抗应激的产品,如VC、免疫增强产品等。

二、盐度

盐度对于鱼体的存活、代谢、摄食、生长发育等方面有很大的影响。有些淡水鱼类能够耐受较大的盐度,最佳盐度可以增加机体的摄食以及增强机体的防疫机制。淡水鱼类的盐度一般在2-5,鲤鱼、鲫鱼在盐度为4的时候,生长速度最快,食蚊鱼在盐度为2时,生长速度最快,对于大多数淡水鱼类,2-3的盐度,是维持体内渗透压,维持机体代谢的最佳盐度。但是盐度过大,会导致鱼体生体机能紊乱,渗透压发生很大的变化,造成鱼类直接死亡。

对于盐度调节措施,海水类鱼类可以直接添加海水,淡水类需要盐度调节的,可以通过人工调配的方式,进行调节。

三、PH

在养殖水体中,一般将水体的酸碱度分为五个维度,分别是强酸性(ph<5.0),弱酸性(ph5.0-6.5),中性水体(ph为6.5-8.0),弱碱性(ph为8.0-10),强碱性(ph>10.0)。养殖淡水中的ph一般为6.0-9.0,海水为8.0-8.5,鱼塘可以根据碳酸的一级与二级电离平衡、碳酸钙的溶解以及离子缓冲系统调节ph。

水体的ph改变以后,可以通过氢离子的渗透和吸收作用,是养殖鱼类的血液ph也会发生改变,破坏运输氧气的能力。Ph过高过低,直接会腐蚀鰓丝组织,造成鱼类呼吸障碍而死亡。降低ph会影响硝酸盐还原酶的活性,导致植物缺氮。Ph也会影响很多物质的存在方式和产生的毒性影响,例如氨氮、硫化氢等,由于ph的改变,会加大它们的毒性,从而毒害鱼类。

我们在调节池塘ph的时候,通常会使用酸类或者碱类进行调节。当水体呈酸性的时候,一公顷一米水深的池塘可以使用30kg的生石灰提高1个ph;当水体呈碱性时,使用醋酸、盐酸、有机酸调节,也可以使用明矾一公顷一米深的池塘用15kg;此外还可以通过生物制剂的调节和消除有机物、浮游动植物的调节等方式来调节ph。

四、溶氧

溶氧是水产养殖中最关键的指标。溶氧的高低可以影响鱼类的摄食、应激反应,从而能够直接影响鱼类的饵料系数,鱼类的发病情况,有毒物质的毒性影响,但是溶氧过饱和,也会容易引起气泡病。

池塘中的溶氧主要来源于藻类的光合作用以及空气中大气压强压进的溶氧,消耗氧气的主要因子有养殖动物、藻类、有机质、浮游动物等,所以在养殖过程中,我们不仅仅要解决溶氧的来源问题,更要解决好溶氧的去处问题。

溶氧来源我们可以通过培养池塘有益藻类、合理使用增氧机、化学制剂等增加氧气;溶氧的消耗可以通过优化池塘藻类结构,培养有益藻类、分解池塘有机质、杀灭池塘有害浮游动物的方式降低溶氧被消耗。

五、氨氮

养殖水体中的氨氮主要来源于残饵粪便、底泥释放、以及死亡的藻类等。在养殖过程中,氨氮也是影响养殖动物的重要理化指标之一。一般在水产养殖过程中,氨氮的浓度不宜超过0.02mg/L,但是新开挖的池塘,一般要求必须有一定氨氮,如此水体才能肥起来。氨氮过高,鱼类会产生中毒现象,严重的直接会导致鱼类生理性缺氧而死亡。

为了防治养殖水体中氨氮超标,我们不仅仅要定期检测水质,还要及时清理池塘的残饵粪便,分解有机质,保证水体溶氧充足,而且培养池塘有益藻类,增加溶氧,促进池塘硝化作用的进行。

六、亚硝酸盐

亚硝酸盐是硝化反硝化过程中以及植物体内被摄取的硝酸在硝化酶的作用下,转化为氨以及氨基酸过程的中间产物。在溶氧充足的情况下,亚硝酸盐会被硝化为硝酸盐。养殖水体中最好是不能测量到亚盐的存在。

在养殖池塘中,一旦氨氮=转化为硝酸盐的过程受阻,亚硝酸盐就在水中积累,大量亚硝酸盐的存在会将鱼类血液中的血红蛋白氧化为高铁血红蛋白,抑制血液的载氧能力,从而让养殖鱼类缺氧浮头,甚至中毒死亡。另外,亚硝酸盐过高还会影响鱼类的新陈代谢,免疫系统被迫害,抗病能力降低,养殖鱼类更容易受疾病的袭扰。

在养殖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培养池塘优质藻类,分解池塘有机质和残饵粪便,增加池塘溶氧水平。有研究表明,当溶解氧在5-6mg/L的时候,硝化速度随着溶氧的升高而加速;当ph在7.8-8.9之间的时候,硝化速度可以保持在90%。所以我们不仅仅在使用常规手段控制亚硝酸盐,也要通过调节ph、溶氧来控制亚盐。

七、硫化氢

还原性的硫化氢是在含硫化物在池塘底部缺氧的情况下,被微生物还原生成的。水体中的硫化氢毒性会随着ph、水温、溶氧的变化而变化。水温升高或者溶解氧降低,硫化氢毒性加强;ph增加,硫化氢会降低毒性。硫化氢对鱼类的毒害浓度为>0.4mg/L,当然,在养殖水体中,硫化氢没有是最好的状态。

消除硫化氢的危害可以通过提升ph和水体中的溶氧,加强对于底部的管理,分解残饵粪便和有机质,避免使用硫酸铵,严重的时候可以使用一定量的铁剂,消除硫化氢的毒性。

5. 中国水产养殖种类

水产品,就是海鲜,河鱼,冻海鱼冻海虾等冻品等等全都包括,海水里面和淡水里面生产的动植物产品,以及其加工产品。 海产品是指海水里生产的全部动植物产品, 水海产品比较复杂,各地不一,主要只全部鱼类贝类虾蟹类包括甲鱼小龙虾等等

6. 我国水产养殖新品种有多少种

六种

1、澳洲淡水小龙虾苗:这一品种适合大面积的养殖场,而且冬天需要过冬。

2、麻虾苗:这一品种适合在冬天的时候,不搭冬棚的的鱼虾塘养殖。咸淡水的位置最佳,过年春节时候抓虾上市。

3、日本花虾苗:这一品种可在六七月份虾苗,要求咸水(度)7格以上,硅沙质底,如果管理得当的话,收成还是不错。

4、罗氏沼虾苗:在南美白对虾养殖比较困难的时候,这个品种,是个比较好的替代补充品种。

5、南美白土苗:这一品种适合于土塘养殖要求不高,特别是混养的,因为土苗的价格比较低,风险较少,作为一个养殖的配套。

6、克氏螯虾苗:也就是小龙虾,作为一个华南水产养殖新的亮点,不管是养殖技术还是市场消费,相信多数养殖户还是比较了然于心的。

7. 全国水产新品种养殖

养殖水产需要办理以下证件:

1. 养殖许可证:根据《渔业法》规定,养殖水产需要取得养殖许可证,该证书由当地渔业主管部门颁发。

2. 水产养殖用水许可证:养殖水产需要用到水源,因此需要取得水产养殖用水许可证,该证书由当地水利主管部门颁发。

3. 水产养殖环境影响评价证书:养殖水产对环境有一定影响,因此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4. 水产养殖品种审定证书:养殖水产需要选择适合当地水域的品种,因此需要取得水产养殖品种审定证书,该证书由当地渔业主管部门颁发。

5. 养殖水产检疫证书:养殖水产需要进行检疫,确保水产健康,取得养殖水产检疫证书,该证书由当地渔业主管部门颁发。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证件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来办理。

8. 水产养殖2019养殖新品种

长得快。

沙塘鱧具有生长快、市场价位高、养殖效益好等特点,近年来,价格更是一路攀升,已成为一种极具发展潜力的水产养殖新品种。水产养殖户常将沙塘鳢与虾、蟹进行混养,一方面沙塘鱧摄食水体中的野杂鱼、虾,消灭了池塘中与河蟹争食的野杂鱼、虾,另一方面无需额外投喂饲料,额外投入费用少,池塘增效明显。

9. 我国水产养殖方法

水产店养殖技术分三种:

高端贝类养殖

1. 控制好水质、水温、盐度等,调节到位。

1) 在养殖过程中一定要保持水质的干净、清澈;

2) 一般高贝养殖的水温要控制在13-15℃;

3) 盐度要达到23度以上。

高端贝类养殖

这样养殖出来的高贝存活率较高,而且可以养到2-3天,甚至有的一个星期都没问题。

2. 经常性做好挑选、清洗工作。

1) 在售卖过程中如在水池里面有看到破损、破壳、瑕疵、甚至死亡的,一定要及时挑选出来,保证其他活体不被感染;

2) 要定期、定时对海鲜底下的过滤池进行灌水清洗(包括过滤池下面的过滤石、海绵也要过滤、清洗,一般一周洗2-3次)。

淡水活鱼类养殖

淡水鱼和海水鱼是要分开养殖的,有鳞鱼和无鳞鱼要分开养,热带鱼要单独饲养。

淡水活鱼类养殖

总体要求:养殖池的水不能直接用自来水,放鱼之前需打氧半小时使其蒸发。要做到勤换水,勤清洁,保持水质清新,无污物。活鱼转移至新的环境时,要求温差不能超过2℃至5℃(这一点在早上收货以及营业中换水时尤其需要注意),如超过此标准,就会造成鱼类的非正常死亡;此外,活鱼类对水体要求偏弱碱性,需放入适量的大苏打。海鱼类的养殖池需加入一定比例的海水晶调制成海水,提高鱼类存活率。

蟹类养殖

蟹类养殖

虾类养殖

现在市面上有三种虾,一种是纯淡水虾,对盐度要求较低;第二种是海水淡水混养,盐度在17度左右,最好养;第三种是纯海水虾,盐度要在24度以上。采购的时候一定问清商品的品种,避免不必要的损耗。

虾类养殖

总体要求:A、勤换水;B、虾类对水体要求为弱碱性,故应放入适量的大苏打。

夜间的养殖工作也有很多要注意的地方。比如夜间活泼的鱼会跳出鱼缸,或者跳闸导致断电,氧气管松动,鱼缸漏水,水温升高等……这就需要我们的员工在夜间经常巡查,员工也要学习一些面对夜间应急措施,经常在冰箱冷冻一些冰块,在出现紧急情况的时候给水池降温,有准备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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