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养殖业新政策(中国农业养殖业最新政策)
1. 中国农业养殖业最新政策
1.良补供种的种羊场必须取得有效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近6个月内合格的布病、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检验报告;基础设施完善,饲养管理规范,防疫措施健全;生产记录、防疫免疫记录、系谱等材料完整。经种羊场自主申请,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荐,专家组现场综合评定打分后,各市将评定结果(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核定并公布。
2.取得良补供种资格的供种单位须在场区显要位置公示补贴标准、品种、数量和期限等信息。供种单位要承诺向购种羊者提供技术指导及售后服务,供种单位的种羊销售记录台账、票据完善齐全。
2. 国家农业养殖政策
(1)生猪养殖规模3000头以上的,补贴80万;
(2)生猪养殖规模2000到2999头的,补贴60万;
(3)生猪养殖规模1000到1999头的,补贴40万;
(4)生猪养殖规模500到999头的,补贴20万。
除了生猪养殖补贴以外,国家还对新建猪舍进行补贴,补贴内容主要包括:圈舍(每平米补贴40元)、引种(每头补贴400-600元)、粪污处理(沼气池每立方米补贴150元)、贷款(贴息50%)等方面进行补贴,补贴的标准各个地方略有差异。
3. 2021年农业部养殖最新政策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 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
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登记申请
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农业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第十二条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试验单位。
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十四条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锌),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登记审批
第十五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六条农业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在评审结束后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的决定。
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审批专用章》。
第十八条 农业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
(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第十九条农业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 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第二十三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四条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第二十六条 肥料登记受理和审批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为生产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同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生产者办理肥料登记,应按规定交纳登记费。
生产者进行田间试验和田间示范试验,应按规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试验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管理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区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下列产品适用本办法:
(一)在生产、积造有机肥料过程中,添加的用于分解、熟化有机物的生物和化学制剂;
(二)来源于天然物质,经物理或生物发酵过程加工提炼的,具有特定效应的有机或有机无机混合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对植物生长的促进作用。
第三十四条下列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一)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
(二)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一)配方肥是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掺混或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
(二)叶面肥是指施与植物叶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
(三)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
(四)微生物肥料是指应用于农业生产中,能够获得特定肥料效应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体的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了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了其所产生的代谢产物对植物的有益作用。
(五)有机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经发酵、腐熟后,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
(六)精制有机肥是指经工厂化生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机肥料。
(七)复混肥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加工制成。
(八)复合肥是指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复混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1989年发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4. 2021年农业养殖发展方向
1.农业产品生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粮食总产量稳定;生猪产能稳步提高,猪肉产量实现产销平衡,基本满足自给。
2.农业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更加合理,集聚集群发展格局基本形成,茶叶、水果、畜禽、蔬菜、食用菌、水产、烤烟等优势特色产业全产业链。
3.农业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3%以上;化肥农药使用量明显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4.农业物资装备水平明显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65%以上,主要农作物和畜禽良种覆盖率达98%以上,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提高到75%。
5.农业效益不断提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年均增长8%,增幅高于城镇居民收入增幅,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
5. 中国农业养殖业最新政策出台
畜禽良种补贴国家对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能繁母猪、奶牛、肉牛养殖场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
生猪:荷斯坦牛能繁母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冻精补贴15元;乳用西门塔尔牛三河牛能繁母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冻精补贴10元;进口荷斯坦牛种用胚胎每枚补贴5000元。
肉牛:肉牛能繁母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冻精补贴5元,补贴品种以西门塔尔牛为主。
绵羊种公羊:每只补贴800元。补贴品种以苏尼特羊、乌珠穆沁羊、呼伦贝尔羊、巴美羊、内蒙古细毛羊等地方品种为主,兼顾多赛特、萨福克等其他引进品种。
6. 中国农业养殖业最新政策文件
1)增值税养殖本身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 )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瞥的自产农业产品 )包括牧草、牛、羊等)不属于增值税增税范围。
2)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 )包括肉牛养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1】 1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暂免企业所得税:①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②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生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侧管理办法》的规定。
③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7. 农业网养殖业
区以舍饲为主的畜牧业称农区养殖业。农区养殖业的特点是:①以 耗粮型养殖业为主。家畜种类主要是消耗粮食较多的猪、家禽、役畜和山羊等,饲料来源是农产品、饲料粮、秸秆和野草、野菜等,并利用山坡和零星草地放牧。②兼用型养殖业比较发达,如乳役兼用或肉役兼用的养牛业、养马业和养驴业等。③以舍饲为主。除了在农作物收获后进行短期茬地放牧外,其余时间均在畜舍内进行人工饲养。④饲料费用占的比重比较高,一般占畜牧费的65%以上。能充分实现农牧结合,经营管理较为细致,生产水平较高。经营方式主要是农家副业,还有国营牧场和养殖专业户。目前农区养殖业仍是中国养殖业的主要部分。
在草原和荒漠地区,以放牧为主的养殖业称牧区养殖业。家畜主要是草食动物。经营管理粗放,农牧结合不密切,饲草供应季节性波动大,易受灾害性天气的威胁,家畜生产力低而不均衡。中国的牧区位于北部和西部边疆,包括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西等省、自治区,共有266个牧区、半农半牧区县(旗),面积占全国土地总面积50%以上,牧畜头数占全国牲畜总头数的22%。发展的基本原则是:合理利用和保护现有的天然草场;重点进行草原建设和其他建设,如开发水源,贮草备料,改善牧业生产条件;调整畜群结构,发展季节性生产,如羔羊当年屠宰,肉牛早期育肥屠宰,扬夏饱秋肥之长,避冬瘦春乏之短;农林牧结合发展;以及采取适用技术,加速技术改造等。
利用草地直接放牧牲畜,或将草地作为饲草刈割地以饲养牲畜的畜牧业即草地养殖业。中国草地从植物群落着生的性质,可以分为天然草地、人工草地、半人工草地三类;从草地的分布情况,可以分为北方草场和南方草山草坡两类。中国草地养殖业目前存在的问题是:草地资源退化,养殖业生产力水平低。除经营方式不够先进外,也与这些地区自然条件较差有关。发展草地养殖业的主要途径是:①改良草地。②有条件的地方扩大人工种草。③建设牲畜棚圈。④加强服务体系建设。⑤改革不合理的流通体制。
依据养殖业区划的分区原则与指标,在充分考虑饲料资源、自然环境、饲养技术和社会需要以及民族习惯与生产特点等的地区差异的基础上,中国养殖业划分为七个养殖业地域类型区,即青藏高原区,蒙新高原区,黄土高原区,西南山地区,东北区,黄淮海区,东海区;并分区概述养殖业资源、养殖业发展条件和主要问题,提出各区养殖业发展方向及其主要措施。
8. 中国农业养殖业最新政策解读
1、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1)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9. 中国农业网养殖业
农业开发公司是可以养殖的,主要是看公司经营的范围有没有养殖方面的内容,公司的运营以在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只要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养殖就可以。农业开发公司的用地为农业设施用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从事养殖活动。
10. 农业养殖行业
属于农业中的特种养殖的。养殖鸽子的利润和前景还是可以的,在广东有很多养殖场效益还是不错,有些还发展养殖黄粉虫与养殖鸽子相结合的生态养殖,值得推广。
目前市场上的鸽子需求主要是观赏和食用。鸽子观赏的历史是非常悠久的,目前国内的观赏鸽的品种有六百多种,最主要的就是紫点子、黑玉翅、紫乌头等。常见于公园、家庭养殖中。农村的鸽子养殖大部分都是供食用的肉鸽。目前肉鸽在市场中的需求是越来越大,一只是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养殖的前景还是比较不错的。
11. 农业养殖政策官网
据国土资源部最新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通常来说,在农业用地上修建养殖场,不算属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从今年开始,无需再审批养殖用地,但是,要建养殖场还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2、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3、有专职防治人员以及专业的消毒、隔离、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4、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5、防疫制度健全;
6、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之后,再申请《营业执照》;
7、如果是种羊场,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村养殖场的建造申请流程
1、向村集体申请土地
办养殖场需要建设养殖场所,申请农业用地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可能向村集体申请建设用地。
2、部门备案
需要办理养殖项目个人申请,先经村镇同意后,到畜牧部门办理养殖备案手续。还需携带个人养殖申请、村镇证明、养殖备案手续到当地国土所申请办理养殖用地备案手续。
3、修建审批手续
这一步需要养殖户前往县区级国土部门办理厂址修建审批手续,根据要求填写建设用地申请书,以及缴纳一定的费用。
4、办理证件
按规定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以及营业执照,完成以上的农村养殖场申请流程之后,就可以进行养殖场的正式建设。
总的来说,养殖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村经济的重要产业,但是不少地区为发展产业,肆意乱占土地,违背了耕地资源保护的意愿。因此,大家在新建养殖场的时候,一定要按照当地的占地要求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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