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殖地政策规定(2020年农村养殖用地新规定及政策解读)
1. 2020年农村养殖用地新规定及政策解读
一、2021设施农业用地最新政策
2021设施农业用地最新政策,可以参考2019年12月17日发布的《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
根据此文件可知,各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
二、2021设施农业用地用地标准是多少?
2021设施农业用地用地标准各地是不同的,具体标准大家可以参考当地政府发布的政策文件。
1、安徽省2021设施农业用地用地标准
参考2020年6月24日发布的《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3号)可知,安徽省2021设施农业用地用地标准为:
(1)作物种植类设施用地
①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
②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③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5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5亩。
(2)畜禽水产养殖类设施用地
①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
②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其中生猪养殖不受20亩上限限制。
③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其中水产养殖的最多不超过10亩)。
2、江苏省2021设施农业用地用地标准
参考2020年9月3日发布的《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3号)可知,江苏省2021设施农业用地用地标准为:
(1)作物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①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5%,最多不超过10亩。
②规模化种植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③为农业生产提供农机作业服务(含烘干、保鲜等)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等非经营性服务类组织,农机场库棚设施(非永久建筑),可按照实际拥有农机具数量情况合理确定。
(2)畜禽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规模化畜禽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10%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15亩,生猪养殖附属设施用地除外。
(3)水产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规模化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养殖生产用地面积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2. 2021年农村养殖用地新规定
因环保等原因,养殖必须审批。
3. 农村养殖业用地最新政策
2022年养殖用地新政策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4. 农村养殖使用土地政策
1.根据国土资源部最新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这对于养殖业来说,无疑是放宽了用地政策
2.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3.2021年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在农业用地上修建养殖场,不算属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无需再审批养殖用地,但也要注意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
5. 国家对农村养殖业用地政策出台
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生猪和奶牛养殖辅助设施用地面积不受30亩限制。
确因实际生产需要,须在以上比例和面积基础上适当增加用地规模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核定的用地需求确定用地规模。
6. 2020年农村养殖用地新规定及政策解读图片
1、养殖场用地必须是15亩以下的非基本农田土地。
2、养殖场须办理相关的环保手续。具体规定为:规模在50头以上的在县环保局办理,50头以下的在镇政府办理。同时养殖场必须建标准的化粪池,消毒池,围墙等环保设施。
3、养殖场须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办理流程: 1、写出本人申请。 2、到镇兽防站签意见盖章。 3、到镇政府加盖印章。
4、县畜牧局审批发证。
7. 2020年农村养殖用地最新政策
1.畜禽清退补偿
畜禽补偿标准参照北京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公布的《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猪、牛、羊、禽等动物强制扑杀补偿基准指导价格表》指导价格的30%给予补偿。
2.地上物腾退补偿补助
由专业评估公司对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地上物面积、房屋、相关设施等进行评估,被腾退养殖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有地上物的拆除、搬迁腾退工作,根据评估情况给予补偿补助。
8. 2020年农民养殖用地有什么规定?
环境保护对养殖场是非常严格的,要做到污水不外排,不渗漏,粪便处理发酵回田,定期环境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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