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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设施水产养殖(现代设施水产养殖管理办法)

2023-07-15 08:45:10蔬菜种植1

1. 现代设施水产养殖管理办法

设施用地应该是指的设施农用地。

目前国家以下规定。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2. 现代水产养殖有几种模式

一、优质大规格商品蟹精养模式。采取种草投螺、改善生态环境、投放优质蟹种、投喂天然优质饵料、健康养殖等技术环节,主攻蟹的规格(只重200克左右)和品质。亩产量30公斤左右。 二、优质青虾主(混)养模式。由混养向单养转变;由投放抱卵亲虾向投放虾苗转变;由单茬养殖向双茬养殖、与罗氏沼虾或南美白对虾轮养转变;由集中上市向常年销售和反季节上市转变。亩产50公斤以上,其中8—l0厘米大规格虾占50%。

三、80:20池塘主养异育银鲫模式。所谓80:20池溏养鱼是指投喂全价颗粒饲料,让鱼类直接摄食以提高池塘产量,其收获时的产量80%来自于摄食颗粒饲料的高价值吃食性鱼,而其余20%左右的产量来自于滤食性鱼类或肉食性鱼类,该模式有500公斤、750公斤、1000公斤等产量等级。  

四、热带虾与青虾轮养模式。利用罗氏沼虾或南美白对虾生长快的优势,池塘或稻田先养一茬热带虾,起捕上市后养一茬青虾。一般亩产热带虾200公斤—400/公斤,青虾25公斤—30公斤。  

五、克氏蟹虾主(混)养模式。养殖克氏螯虾对水面要求不高,管理粗放,生产投入较低。专养一般亩产可达500公斤。  

六、大水面鱼、虾、蟹混养模式。一般亩产商品鱼120—200公斤,成蟹25—50公斤,青虾10公斤左右。要在提高规格、质量上加以改进,在品种结构上进行改良,同时还可采取鱼、畜、禽、林、果、草等复合生态循环种养殖,以提高综合养殖经济效益。  

七、河沟生态养殖模式。利用河道资源,以野生的鱼、虾、蟹为主要品种,以天然饵为主、人工饲料为辅的养殖方式,生产符合无公害标准的高档水产品:  

八、稻田养殖特种水产品生产模式。利用稻田或水生植物、水生蔬菜田块的优势,实行稻/鱼/蟹、稻/鱼/虾、稻/鳝、稻/鳅、稻/鱼/虾/蟹苗种等多种形式的种养格局,提高稻田的综合经济效益。  

九、池塘或大水面套养“小品种”生产模式,在池塘或大水面的养殖塘口,在不影响主养品种的前提下,套养或设置网箱养殖泥鳅、黄鳝、鳙鱼、塘鳢等地方“小品种”,尤其是塘中设置网箱养殖效果较佳。  

十、草食性和滤食性鱼类“双当家”混养模式。利用天然河道多、水草丰富、畜禽养殖量大、有机肥料多的优势,发展草食性的草鱼、鳙鱼养殖。这种养殖模式以利用劳动力捞

3. 现代化水产养殖经典技术模式

渔业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对全球经济、社会和环境都有着深远的影响。以下是针对渔业发展现状及前景的一些概述:

现状:

1. 全球渔业生产总量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大幅度增加,但在某些地区,有些渔业资源被过度开发,导致他们的数量急剧下降。

2. 全球各国家和地区在管理渔业资源上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和政策,一些地区的资源得到了更好的管理,但还有许多地区的资源风险较高。

3. 由于气候变化、酸化的海洋以及人类活动等多种因素,某些地区的渔业资源已经出现了严重的生态问题。

前景:

1. 绿色、可持续的渔业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各国需要更加重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借助科技进步,如人工智能、无人机和传感器技术等,渔业生产将向更高效、更智能化的方向发展。

3. 未来随着全球人口和消费需求的增加,渔业将成为食品和畜牧业之外的另一个重要的食品来源,其市场前景也十分广阔。

4. 现代化水产养殖场

大结局:雷家三兄弟不负主角光环,一个两个三个都支棱了起来。大哥拿出坚毅果敢,实地践行要想富先修路,实现了山与海的连结。

二哥再接再厉,带头创办水产养殖场,率先成为致富担当。小弟最后再来一波文化输出,助攻山寨迈入现代化。主角团集体闪闪发光,谁也不许落下。

5. 设施水产养殖是什么意思

设施渔业主要包括工厂化养殖、网箱养殖、人工渔礁以及海洋牧场等。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以工厂化养殖、网箱养殖、人工渔礁为代表的设施渔业发展迅速,目前国内已形成了一个因地制宜、多种模式并举、立体开发应用的海水养殖新局面。

(1)工厂化养殖工厂化养殖具有科技含量高、投人高、产出高的特点,被视为现代渔业的代表。 我国的工厂化养殖起步较晚,20世纪70年代才从国外引进该项技术,经过10多年的消化吸收,于20世纪90年代初才进入产业化发展阶段。近些年来我国工厂化养殖推广迅速,主要集中在山东、河北、辽宁等省,平均产鱼15-50千克/米2。工厂化养殖方式大体上可分为流水养殖、半封闭循环水养殖和全封闭循环水养殖3种。 国内以流水养殖为主,其厂房多采用轻钢结构,深色玻璃钢瓦,砖混墙体;养鱼池为砖混结构和玻璃钢两种,池形有圆形、椭圆形、跑道形、方形等,以方形居多,单池表面积为20-100米不等,采用周边进水、中央排水孔排水循环运转。

(2)海水网箱养殖我国海水网箱养殖自20世纪70年代起,经过30多年的发展,网箱总数已超过120万只,但大多数为港湾内由松木板、竹竿和钢管等制成的传统结构形式网箱。 为了发展我国沿海的深海网箱养殖,国内部分沿海省份,如山东、浙江、福建、广东等非常重视深海抗风浪网箱的发展。近几年国内的一些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密切合作进行了大量的基础研究和产业基础设施开发,通过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并结合我国海况条件,自行设计和研制了价格低、总体性能达到或超过国外的网箱设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目前深海大型抗风浪养殖网箱在浙江、山东、福建和广东等省数量较多。周长主要有40米、50米两种,网深8-12米,主要的养殖品种为大黄鱼、真鲷、美国红鱼、军曹鱼、石斑鱼、黑鲳、鲈鱼和六线鱼等,养殖种类约30多种,年产量约3万吨,并形成了多处规模较大的深海网箱养殖基地。

 (3)人工渔礁我国人工渔礁的试验研究起始于197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在北部湾投放了我国第一组人工渔礁。1981年起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和南海水产研究所先后在山东省胶南、蓬莱和广东省大亚湾、南粤沿海投放了人工渔礁,进行了相关研究。 但由于受当时的财力及思想观念所限,人工渔礁投人较少,效果并不十分明显。2001年2月广东省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建设人工渔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的议案,带动了全国其他沿海省市(福建、上海、山东)新一轮人工渔礁建设和研究工作。(1)海洋牧场海洋牧场即在某一海域内,采用一整套规模化的渔业设施和系统化的管理体制(如建设大型人工孵化厂,大规模投放人工渔樵,全自动投喂饲料装置,先进的鱼群控制技术等),利用自然的海洋生态环境,将人工放流的经济海洋生物聚集起来,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海上放养鱼虾贝类的大型人工渔场。 其目的是为了提高某些经济品种的产量或整个海域的鱼类产量,以确保水产资源稳定和持续增长;在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重点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实现可持续生态渔业。

6. 现代设施水产养殖管理办法解读

设施农业,是在环境相对可控条件下,采用工程技术手段,进行动植物高效生产的一种现代农业方式。设施农业涵盖设施种植、设施养殖和设施食用菌等。

在国际的称谓上,欧洲、日本等通常使用“设施农业(Protected Agriculture)”这一概念,美国等通常使用“可控环境农业(Controlled Environmental Agriculture)”一词。2012年我国设施农业面积已占世界总面积85%以上,其中95%以上是利用聚烯烃温室大棚膜覆盖。我国设施农业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面积利用太阳能的工程,绝对数量优势使我国设施农业进入量变质变转化期,技术水平越来越接近世界先进水平。设施栽培是露天种植产量的3.5倍,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仅有世界人均面积40%,发展设施农业是解决我国人多地少制约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最有效技术工程。

7. 现代化水产养殖

1 上排名比较靠前。2 因为利洋水产是一家拥有20多年历史的现代化水产养殖企业,致力于高品质水产养殖,严格把控生产流程,以及采用先进的养殖技术,保证产品质量。3 利洋水产以其高品质、优质的水产品深受消费者喜爱,因此在国内水产排行榜上排名靠前。同时,利洋水产还致力于不断探索创新,提高产品的品质和服务质量,未来有望在行业内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8. 现代水产养殖新模式

       第一个是稻渔综合种养模式,这种模式可以充分利用光、热、水、气、土、肥、种等自然资源,最终生产出人们所需要的优质稻米和名优水产品等,取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2018年农业农村部开始推广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工作,并给予这些示范区政策倾向和扶持,2019年相关政策将继续。

  第二个是智能渔场的智慧渔业模式,今年年初,我国首个针对水产养殖业的意见出台,支持发展深远海绿色养殖,鼓励深远海大型智能化养殖渔场建设,引导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水产养殖生产深度融合。

  第三个是休闲渔业,未来休闲渔业具有巨大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发展机遇,我国也将推动养殖、加工、流通、休闲服务等一二三产业相互融合、协调发展。

  第四个是鱼菜共生的新商业模式,“鱼菜共生”是一种集蔬菜栽培与高密度鱼养殖为一体的生态系统,鱼产生的排泄废弃物为农作物生长提供富足的营养,经农作物净化吸收的水又可作为养殖水返回。物种之间和谐共生,双方之间形成生态互利关系,是一种可持续循环型的低碳生产模式,这个前景也是非常被看好的。

  第五个是渔光互补的跨界渔业模式,渔业养殖与光伏发电相结合,形成“上可发电、下可养鱼”的发电新模式,对于农民来说,收益相当可观。

9. 现代设施水产养殖管理办法最新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和要求,结合云南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产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大棚、温室、以及符合“农村道路”标准的棚间道路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直接服务于作物种植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疫病虫害防控设施,农机具存放、有机肥处理和自用种植原材料堆放等场所,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储藏、组织培养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畜禽和水产养殖的畜禽圈舍、养殖池、有机物处置、育种育苗设施、饲料存贮和配制、绿化隔离带、进排水渠道,符合“农村道路”标准的场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与畜禽和水产养殖直接关联的粪污废弃物处置、检验检疫、疫情防治、洗消转运,水产养殖用水和尾水处理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等用地。

二、引导设施农业用地科学选址

(三)规划统筹。县级人民政府应充分依据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产业发展,统筹布局,集中兴建农业辅助设施,节约集约用地。规划集中兴建的经营性农业辅助设施应当使用建设用地。

(四)生态保护。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在九大高原湖泊生态保护核心区、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和国家规定的公共设施安全区等禁止区域布置设施农业用地,原已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应逐步退出。

(五)耕地保护。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对确实难以避让的,使用面积不得超过养殖设施总用地面积的5%,总面积最多不得超过5亩。各地要引导养殖设施用地因地制宜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以及低效闲置建设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及水田。

三、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六)严格控制辅助设施用地规模。种植或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由经营者根据生产和投资规模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设施规模、生产类型和生产实际,以及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种植生产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5亩;畜禽水产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养殖生产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20亩。利用非耕地建设种植类或养殖类辅助设施,以及规模化生猪养殖的,其用地规模可适当扩大,但最高不得超过25亩。同一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不得分拆备案。

(七)支持新型设施农业发展。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应用先进技术和智能化管理,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要求的前提下,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鼓励将看护房与其他辅助设施用房合并建设使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看护房单独设置的,应严格执行“大棚房”整治整改标准,其用地规模不得超过15平方米,按单层建设。

四、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八)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取得程序。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应签订用地协议,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制。不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并签订用地协议后即可建设;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在用地协议签订前须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取得《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踏勘意见及补划情况表》。用地协议签订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完成备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每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一个月全县新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并实时监管。

(九)永久基本农田使用和补划。设施农业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使用和补划的,应在设施农业用地协议签订前,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使用和补划情况进行踏勘,出具踏勘意见,落实补划地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踏勘意见填写永久基本农田使用和补划情况表(详见附件3),做到补划与使用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相等、地类相同、质量相当,使用和补划信息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管理。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原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应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相关规定。

(十)延续和注销。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年限由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剩余年限。使用期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签订用地协议,更新备案信息。使用期届满或使用期未满因经营者原因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土地经营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收回,经营者应按协议约定自行拆除所建生产及辅助设施,在协议到期后3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用途,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合格并出具意见后,注销备案,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更新相关信息。

五、严格落实使用和监管责任

(十一)经营者责任。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必须按备案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或变相改变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擅自扩大或通过多次申报变相扩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严禁以看护房、管理用房名义建设永久性住房,特别是农村个人住房、别墅及会议中心等永久性建筑。设施农业生产活动结束后,经营者应将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恢复原用途,使用耕地的应恢复为耕地,未按规定恢复原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督促其恢复。经营者应通过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搭建活动板房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设施农业对耕地耕作层的破坏。

(十二)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一是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监管。对项目是否属于设施农业、辅助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项目选址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及生态环保要求、用地地类是否准确、土地权属是否清晰、用地面积是否适当、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是否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签订恢复土地原用途协议等内容进行监管;二是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监管。对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是否按照备案内容进行建设和使用、用地规模是否与备案一致、是否改变设施农业用途等进行监管;三是加强事后监管。土地使用到期后,应及时督促经营者恢复土地原用途,监管恢复质量和时限。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行为,并配合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十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任。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主动公开与设施农业用地相关的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永久基本农田使用和补划、辅助设施用地标准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设施农业用地涉及的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土地变更调查、台账管理和上图入库等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经营者履行恢复土地原用途的义务。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全面掌握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情况,统计掌握县级备案信息,指导地方及时完成上图入库;适时开展设施农业用地实地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设施农业用地中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向省级报告。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加强对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对全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对发现问题依法予以纠正和查处。

(十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任。一是公布与设施农业用地有关的行业发展和扶持政策、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政策信息;二是对设施农业生产进行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工作;三是对建设内容、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其中涉嫌骗取涉农补助资金、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途的经营主体,会同财政等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和查处。

(十五)违法责任追究。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日常巡查和实时跟踪,监督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利用情况,结合“大棚房”监管常态长效机制及时开展执法活动,督促指导经营者对违法违规行为整治整改到位。一是对未经备案擅自建设农业设施,特别是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上擅自建设农业设施的,应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并及时完善用地备案手续。二是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和经营的,应责令其恢复土地原用途和农业生产性质;经营者拒不纠正的,撤销用地备案,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三是对建设规模超过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的,应督促经营者自行拆除超占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用途;经营者拒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是对违法占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刑事责任。五是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监管中,有关公职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其他问题

(十六)做好政策衔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对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摸清设施农业用地初始数据。对已备案的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统一管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的新增、延续、注销等信息应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及时更新。2020年1月1日之后新增的设施农业用地,截至本《通知》印发时仍未完善使用手续的,各地应在2020年12月底以前按本《通知》要求及时补办备案手续,纳入统一管理。本《通知》印发后,《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174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

附件:1.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与规模控制细化表(略)

   2.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及要件资料清单(略)

   3.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踏勘意见及补划情况表(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10. 现代水产养殖技术包括哪些方面

一、稻田面积

  最少10亩起,1亩水面9亩稻田;蓄水量要达到80公分,耕作的田块要平整,进排水要方便,一进一排不能涝不能旱。

  二、稻田改造

  1、开挖U型沟。宽2米、深1.2米的深沟,在设置1米高的钢板网圈,上面盖一块瓷砖的防逃板。

  2、稻田消毒。生石灰化水,加盐。一百斤生石灰加一包盐。挖沟清稻田的时候消一次毒过半个月就可以放甲鱼苗了;

  3、病虫害防治。要加装防虫灯,要施一些生物制的有机肥;少量的有机肥不会影响有机米价格。并且有机肥能维护水生态循环。

  三、水稻种植

  抗倒伏的一季稻。

  四、甲鱼苗放养

  六月份以后放甲鱼苗,甲鱼苗一定不能低于50g,低于50g鸟会把乌龟苗叼走。一两到二两是最漂亮的,而且大一点的甲鱼苗存活率高。

  五、稻鳖共作收益

  水稻按正常打药施肥,亩产一千一百斤,现在不施肥不打药亩产八百五十斤。谷子是六块钱一斤,卖米的话是十七块钱一斤。水稻收入大概是五千块钱。因为农户家是不需要工资的,除去一些燃油费,大概三百块,其他的都是纯收入。

  甲鱼亩产200斤左右,大概是120块一斤,按照三年的生长周期算下来收入有24000钱,除于三年一年收益8000块,再减去农户家购买龟苗的成本,甲鱼苗成本4块钱一尾。一亩投放70只大概3000块钱。甲鱼减掉成本有5000块的利润。平均下来亩产收入是九千块左右,最低的话也有八千块的收入,最高的话一万一左右。不投饵,让它直接吃田螺,小鱼和稻田里的虫子,因为田螺也会自己繁殖,这是一个很好的生物链。

11. 现代设施水产养殖管理办法全文

管理办法如下:

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分类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主要区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作物种植的大棚、温室(含温室墙体、室内通道和棚间道路)、工厂化作物栽培建造的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智能大棚;畜禽养殖的圈舍(含场区内道路、畜禽有机物处置、绿化隔离用地)、工厂化水产养殖池塘(含给排水设施)、水产苗种繁育生产车间和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等生产设施用地。

(二)辅助设施用地是指直接与农业生产项目关联的辅助或配套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与作物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冷藏保鲜、看护房、粮食和农资农机具存放、作物栽培废弃物收集处理、种植类有机肥料生产、种植业生产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育种育苗场所等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与畜禽水产养殖直接关联的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虫防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设施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

(三)严禁将须经建设用地审批的项目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下用地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含点状供地)进行管理:畜禽屠宰、肉类加工场所;农资企业存放农资、农机经销维修企业的农机存放和维修场所;经营性农产品加工、仓储、销售及秸秆综合化再利用场所;庄园、酒庄、农家乐等各类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农业园区或农业产业融合发展设施对外经营的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物流、展销、批发及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场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的,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占用规模应控制在该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以内(含)。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

(二)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应合理控制。

1.作物种植面积在1000亩及以下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5亩以内;1000亩至10000亩之间的,控制在15亩以内;10000亩及以上的,控制在30亩以内。看护用房统一控制在单体单层、最多不超过40平方米。

2.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生猪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取消15亩上限);采取多层建筑从事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比例适当提高,最多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20%。

三、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

(一)落实用途管制。设施农业用地按照原地类管理,占用农用地的,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涉及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由银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三方签订监管协议。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规范取得方式。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位置、土地用途、占地面积、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等协商一致、签订用地协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政府及时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施农业用地必须先备案、后使用。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补划面积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后,方可动工建设。

(三)明确使用期限。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因生产需要而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确定的期限。期满需继续使用的须办理续期手续。

四、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一)科学合理安排设施农业用地。各县(市、区)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鼓励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农村闲置土地、存量低效用地、不能稳定利用的耕地发展设施农业。严禁使用各类自然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等环境敏感区。鼓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联合,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动态监管。建立全省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使用等情况进行网上动态监管,每年度形成一次全省综合报告。设施农业用地主体要设置设施农业用地标志牌,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设施农业用地位置、面积、地类、用途、使用人、使用年限等信息录入监测监管系统。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一上图入库,做好土地复垦检查验收及土地利用年度变更工作。

(三)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申请、建设、使用及用后恢复全程监管,对违法违规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行为,要及时发现制止、依法处置;对再次发生类似“大棚房”问题,要追责问责。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土地动态执法巡查范围,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扩大用地规模、“搭车”变相取得用地手续及违规实施非农建设等违法行为。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规模化种植养殖生产和辅助设施用地执行标准,监督生产经营行为。

省、市(地)两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纳入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通过“国土云”、卫片执法等现代技术手段,及时分析研判用地形势,加强政策指导和宏观调控。

农垦、森工系统体制改革前参照执行,改革后按属地管理。本《通知》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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