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箱养殖河蟹(网箱养殖河蟹林教授)
1. 网箱养殖河蟹林教授
方法一
1、采用网箱养虾一般会选择阳光充足、水质清洁、PH值7-8.5之间,水深2m以上,污泥少,底质平坦的水域。通常为没有受到污染的湖汉、河道或者库湾等地。环境越好,越适合青虾生长,也能取得较好的养殖效果。
2、网衣一般采用聚乙烯网片、竹浮子,网箱底部四周穿上绳子与竹片、竹梢下端拉紧并固定起来代替沉子。网箱适合建成规格为10*6.67*1.3m的长方形,这样可以降低网箱的制作成本,并增加水体的交换以及提高抗风能力便于选捕,影响箱内水质的主要因素是网箱的网目片数。
3、网箱的竹架上每隔2-3m需要绑一根长度为1.3m的厚竹片,竹片的下端与箱底的杠绳系紧绑住,竹片的上端与防逃网上口杠绳拉紧系牢。防逃网上口四角也要系好绳子,然后与竹梢拉紧并固定在竹梢的上部。紧靠着网箱的四角处各打1个竹桩,下部在泥土里,上部漏出水面,然后将固定在网箱上的毛梢顶端五竹桩用设置系紧。让网箱沉入水下0.9m,留出0.4m露出水面作防逃网。以每5只网箱排成一行, 箱距4- 5m,行距5-6m布局。
4、防逃网上口四角也系绳与竹梢拉紧固缚在竹梢的上端。箱竹架上每隔2-3米缚一根长1.3米的厚竹片,竹片下端与箱底杠绳系缚,.上端与防逃网 上口杠绳子拉紧后缚牢。紧靠箱四角各打毛竹桩一个,下端入泥,上端露出水面。然后将固定在网箱上的毛梢顶端五竹桩用绳套缚。使网箱沉入水下0.9米,露出水面0 .4米作防逃网。网箱布局,每5只网箱排成一行,箱距4-5米,行距5-6米。
5、网箱养殖投喂的饵食饲料与池塘养殖投喂的饵食饲料是相似的。但是网箱养虾需要适当增加日投喂次数,一般日投饵2次,上午8时1次,投喂量为当天饵料量的1/3,下午5时后1次,投喂量为当天饵料量的2/3。
6、粉状的饵料一般是投在水草上,它的饵料则全箱投撒。每日的饲料投喂量为存箱虾重的5%-8%。投放饵料之后,要仔细观察虾体的摄食情况,如果所投饵料很快被吃完,可以在当天和次日适当增加饵料量。此外,当温度气候适宜,天气较好的时候,也可以适当的增加饲料的投喂量。
7、一般养殖青虾都是使用饵料的系数在4.34-5.47之间的配合饵料喂养,并且要求投喂的配合饵料的蛋白质含量在35%以上。粉状饲料流失较为严重, 饵料系数较高。应该提倡使用配合颗粒饵料养殖青虾,这样既可以让饲料的使用率达到最高, 还可以让青虾产量更高。
虾种放入网箱养殖1个月后,必须防止危险动物如河蟹、鲤鱼、鳗鱼、鳜鱼、麦穗鱼、餐条鱼等物的侵入,发现应该立即清除。一 般清除野鱼的办法就是将网箱拉起来,把鱼和虾集结在网箱的一个角,然后手将野鱼或者害鱼抓出来,半个月左右清除1次。还要注意捕杀水老鼠,避免水老鼠吃虾,水鸟也会带来侵害,可用鸟枪驱赶。
2. 网箱养河蟹放养密度
螃蟹苗没有精神,没有活力,是不是水质出了问题啊?
螃蟹苗一定要水质好,水温要控制好,水里的氧气一定要足,如果氧气不足的话,螃蟹就没有精力啊,喂食也要时间控制好,这些都是有定期的,把这些都控制好了,应该是没问题的平时要多注意观察
3. 网箱养蟹技术
能。
1、选址制箱
网箱养殖螃蟹时,要选择避风向阳、无污染的河流、湖泊作为养殖区域,并利用尼龙网片制作面积约30平方米的网箱,顶部封死,预留两个投放口即可,网目大小要根据养殖幼蟹的大小决定,确保幼蟹无法逃脱。
2、安装网箱
安装网箱的过程中,要根据网箱的大小,在水域中插入四根竹竿或者木桩,然后将网箱放在木桩围成的矩形中,利用绳索连接网箱四角和木桩,为了避免绳索散开,固定后要在绳索末端捆绑石头,沉入水底。
3、投放幼蟹
养殖螃蟹的过程中,要选择规格整齐、肢体齐全、无病无伤、活泼好动的幼蟹投放在网箱中,投放密度为每平方米25只,而且为了避免网箱上生长水藻,要向其中投放十条以水藻为食的鲴鱼或者罗非鱼。
4. 河蟹网箱养殖技术
网螃蟹主要是在网箱上面铺设一圈光滑的塑料挡板,以防螃蟹爬出来。
5. 网箱养殖河虾技术
青虾养殖的溶氧要求高,致成活率偏低而影响至产量,提高青虾养殖成活率,增加产量产值的技术要点如下: 一、清塘放虾:放养前,池塘要曝晒,用生石灰溶水泼洒消毒;有青苔、绿藻的塘,还要用硫酸铜全池喷雾一次。池中要挖一条集虾沟,以利于蓄水晒池,又便于集虾起捕。青虾塘混养花、白鲢为宜,不宜混养鲤鱼、青鱼。幼寸放养时,规格要一致,体长1.5-2厘米,每亩控制在2.5-3万只。为防因碰伤引起细菌性感染,三月中旬前后,用活性碘溶液,全池泼洒一次。 二、设隐蔽物:青虾怕强光,在强光环境中自相残食现象明显加剧。因此,应对水面进行适当的遮光。一般用水草、水浮萍、杨柳技等制作,有了隐蔽物,便于栖息与避光(尤其在高温尖暑时)及逃避敌害及同类攻击。水生植物的复盖面,一般控制在总水面20%左右。 三、水质管理:青虾养殖的水溶氧量,不低于每升水5毫克。池塘的水位,不宜太低,保持在50-60厘米。每过7-10天,添加一次新鲜水;每次换水量控制在20-30厘米。水质偏瘦的池塘,要堆放经发酵后的有机肥200-400公斤,培肥水质,增加天然动物性饵料。水质较肥的池塘,在水温升高后,施一次无机肥,每亩5-7公斤。 四、科学投饵:水温8-10℃开始摄食,上升18℃以上时,要及时投饵。青虾以食动物性饵料为主,蛋白含量须保证30%(幼虾35%)以上。开始每天一次,投麦麸、豆饼或颗粒饵料,并添加鱼粉等动物性饵料。投饵量占虾存塘量的3%-6%,按吃食情况,及时增减调整。4月份以后,是它脱壳频繁阶段,需增投适量的蚯蚓、螺肉、蚬肉等动物性饵料,以防同类自残。 五、适时起捕:青虾性成熟早,繁殖力强,易形成几代同塘。为避免大小争食相残,要经常用抄网或用虾笼等鱼具,捕大留小上市场,既可提高单位产量,又能增加经济效益
6. 河面网箱养殖
可以养殖,但要经过村集体允许,且不能占用和污染河道。占用保障水渠河道养殖更不允许,一些人为了节省挖养鱼池或者更换水的成本,很多人选择在具有保障居民水源的水渠或者河道养鱼,也有养殖其他水产品,但是这些都是不允许的,在这样具有保障性的水渠里,你札满了网箱还有的人改道河水的走向,这样可能污染了水源,因为养殖肯定要投放一些颗粒和混合料之类的产品,对于水质影响比较大,另外改河道走向,这更是不允许的,可能回到水流堵塞,一旦发生大水后果不堪设想,这种情况是禁止的。
7. 网箱养殖螃蟹技术
河蟹适应性非常强,只要有淡水都能养殖。比如有淡水鱼生活的地方,那么河蟹也是可以生活的哦。以前的河蟹是天然生长的,所以产量有限,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所以现在大家开始自己人工养殖,产量大增。
第一,稻田养殖。其实稻田养殖小龙虾与稻田养殖河蟹没差别,管理也差不多,就是投喂的饲料不同,小龙虾食物可粗,而河蟹食物要细碎。比如可以投喂一些鱼或者虾糜等,包括浮萍水草等植物性饵料也是可以的。第二,小溪养殖。其实河蟹都比较喜欢打洞栖息的,或者是躲在石头缝隙里。所以如果大家考虑要小溪养殖的话,一定要做好防逃措施哦,可以用砖头水泥修造一个50cm左右的防逃墙。第三,河塘养殖。如果大家选择河塘养殖的话,四周一定要设好防逃网,岸边要有泥土。因为河蟹喜欢打洞栖息,同事水质要保持干净,食物可以用玉米渣,水草等作为饲料哦。
第四,深水网箱养殖。大家采用这个养殖方法的话,网箱一定要设一个底板,方便我们存放饲料,食物可以用水草,细碎的植物碎屑等。每平方投放数量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大家视情况而定。第五,专用蟹池养殖。其实这个养殖方法是最方便的,管理起来也比较好。但是要注意一下水质以及食物营养合理的搭配。想要产量高,那么食物也是很重要的哦,河蟹需要蛋白质含量高的食物,包括对生长有帮助的食物,生长才能快,这样河蟹长得肥,产量自然高了。大家想要走养殖河蟹这条路的话,可以参考以上这五种方法,但是常见的可能就是河塘养殖了,不过大家可以根据自己周边的条件选择合适的养殖方法。多查阅一些养殖技术的书,多多做好功课。如果大家有更好的养殖技巧或者其他的方法,可以评论里告知大家哦。互相学习,共同努力!
8. 网箱螃蟹养殖技术视频
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海鲜消费国之一,随着消费水平的逐渐提高,消费者对于海鲜需求也趋于多样化,选择面也越来越广,包括北极虾、三文鱼、银鳕鱼、帝王蟹、阿根廷红虾、格陵兰比目鱼等中高端进口海产品需求的增长日趋显著。
中国水产养殖业发展趋势
(一)创新性养殖模式。低密度、高效益。目前来说,养殖的高密度、低收益往往是制约水产养殖业发展的因素之一。在高密度的养殖作业中,鱼病虫害的发病率往往较高,收获的鱼类身体内往往残留有大量的农药等化学残留物,水质也会因此恶化。在今后的水产养殖中,必然会在低密度的养殖环境中进行自然养殖,尽量避免农药的使用及污染。
(二)创新性养殖方法。立体型、复合型养殖模式。水产养殖的模式不再仅仅局限于单一性养殖,会慢慢趋向于复合型和立体型养殖模式。
(三)创新性思想。改变养殖从业人员的思想观念,改变营销策略。从业人员不再仅仅局限于技术性、单纯性的养殖作业,在今后的发展趋势中,养殖人员的养殖方向将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真正做到将生产重心转变到水产营销上来。
(四)创新养殖资本。养殖业的发展是以市场需求为风向标的。在国内水产养殖渐成规模的今日,应当紧抓机遇,创造自己的特色品牌,走健康、环保的水产养殖路线,例如号召水产养殖低脂肪、高蛋白、高营养等特色养殖,真正做到特色养殖,提高养殖资本。
(五)创新性养殖品种。养殖业逐渐发展的今日,多品种的区域养殖将逐渐偏向于独一品种的特色化养殖,单一的养殖品种更加有利于形成强势品种,加强养殖业的地域独特性,拉大与周边养殖业的差异,在激烈的养殖产业竞争中加大自己的养殖优势和竞争力。
水产养殖的保护者
二氧化氯水产养殖药剂可用于治疗鱼、虾、蟹、甲鱼、蛙类等细菌性、病毒性疾病。对鲤、草、鳗、罗非鱼等的赤皮、烂腮、出血性败血病、肠炎、烂尾、水霉病等;虾类病毒病、黑鳃、白毛病、打印病等;蟹类烂腮、 水肿、肠炎、上岸症、颤抖等;甲鱼腐皮病、红、白底板病、出血病、穿孔病等;蛙类的皮肤病、眼病等病害具有独特功效,并能去除水中异味,改善水质,增加水体含氧量。
9. 放在河里做网箱养蟹
小龙虾与鱼是可以混养的,混养模式如下:
1、小龙虾和鱼在水缸里要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水深为2米以上的成鱼养殖池塘为宜。
2、放养虾苗时,应用药物杀菌消毒,主要防治水霉菌感染,一般用食或抗水霉菌鱼药即可,然后根据池塘本身的资源条件,从放养量来看,一般不需要投喂饲料,混养的小龙虾以池塘中的野杂鱼和其他主养鱼吃剩的饲料为食,如发现鱼塘中确实饲料不足,可适当投喂。
3、应适时加注新水或开动增氧机,检查鱼类吃食情况,以确定次日投饲量。另外,酷热季节天气突变时,应加强夜间巡塘,防止意外。
4、天气干旱时,应增加注水次数,适时注水,改善水质,一般15-30天加注新水一次。天气干旱时,应增加注水次数。
7、根据各种鱼类的食性和栖息习性不同进行搭配混养,是一种比较经济合理的养殖方式。成鱼塘一般小杂鱼比较多,是小龙虾的适口鲜活饵料,混养小龙虾后有利于逐步清除小杂鱼,减轻池中溶解氧消耗、争食饵料等弊端,同时可以增加单位产量。
8、混养优点:这种模式在各地普遍采用,尤其适合于中小型养殖户,其有点事管理方便,不影响其他鱼类生长。
1、混养是指将几种鱼类按一定比例搭配养在同一水体中的技术措施。混养的鱼类须栖息习性和食性不同,且不互相残食。如鲢、鳙为中上层鱼,主食浮游生物;草鱼、团头鲂、鳊为中下层鱼,主食草类;青鱼、鲤、鲫、鲮、鲴为下层或底层鱼,青鱼食螺、蚬等,鲤、鲫食底栖动物和部分有机碎屑,鲮、鲴食有机碎屑和附生藻类。
2、龙鱼是高级观赏鱼,但是龙鱼混养也是很有难度的。龙鱼是大型鱼,所以只能和中大型鱼混养。一般龙鱼混养分为,龙鱼和龙鱼混养,龙鱼和其他鱼混养两种。
3、混养的鱼类还有互利作用,如草鱼、青鱼吃食后排出大量粪便,使水质变肥,影响自身生长;混养鲢、鳙恰好利用浮游生物为食,减低水的肥度,对草鱼、青鱼生长有利。混养种类和比例依饵料、池塘、鱼种规格和养鱼措施等具体条件而定。
10. 网箱养殖河蟹视频
莆田市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8年8月30日莆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东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东圳库区”)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东圳库区的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东圳库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东圳水库环库公路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不含公路);二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东圳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具体边界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批复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因公共利益、自然环境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东圳库区范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论证,按照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
有关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东圳库区的水资源调度、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等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负责一级保护区水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积极开展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东圳库区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条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一级保护区逐步实行封闭式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一级、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地理界标;在一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取水口和重要供水设施周边设置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警示标志、地理界标,不得侵占、破坏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
第十二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向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采矿、采砂、采石、取土、爆破;
(五)设置屠宰厂(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围水造田、造地;
(七)使用农药,滥用化肥;
(八)向水体丢弃动物尸体;
(九)在水体中清洗车辆;
(十)毒鱼、电鱼、炸鱼;
(十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在水体中清洗衣物、器具;
(三)从事网箱养殖、投饵养殖、餐饮、旅游、游泳、垂钓、放生、露营、野炊等活动;
(四)种植农作物,放养畜禽;
(五)建造陵园、墓地;
(六)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七)非执行水环境保护公务的船舶、排筏等航行工具下水、停泊或者作业;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已设置的排污口、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
一级保护区内现有的陵园、墓地,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城厢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限期迁出,搬迁和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圳库区垃圾处理系统建设,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制度。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
村民委员会负责垃圾收集工作,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垃圾转运工作,建设和运营垃圾转运站,并做好防渗漏措施。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垃圾处置工作,保障和监督垃圾收集和转运工作。
第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圳库区的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扩大污水收集管网的覆盖面。
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的地区,污水应当排入收集管网,纳入集中处理设施,并实现达标排放;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服务业应当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等预处理设施,不得将废物、残渣直接排入收集管网。
污水收集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分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区域,采取三格化粪池、人工湿地、厌氧池、氧化塘等污水处理技术和工艺,防止农村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溪流;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服务业应当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排放物排入溪流。
第十八条 二级保护区内的农作物种植实行总面积控制,禁止进行耕地、园地开发。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先进技术,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逐步降低化肥使用量,发展绿色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第十九条 东圳库区内严格限制运输危险化学品。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行标志,加强日常检查,完善实时监控系统。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东圳库区的,应当向县(区)公安机关申请,并采取防溢、防渗、防漏和防火防爆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东圳库区的道路、桥梁等交通穿越区域建设路面、桥面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和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一级保护区的水域和入库溪流进行生态疏浚,并对清理的淤泥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妥善处置,防止造成水体污染。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东圳库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确定合理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并与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
第二十三条 一级保护区全面实行退耕(果)还林。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一级保护区内的林地规划为生态公益林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赎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将二级保护区内的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东圳库区内生态公益林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 林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东圳库区的荒山、荒地有计划地进行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
东圳库区内禁止新种植速生桉。现有的速生桉应当通过林分改造等措施调整为有利于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的乡土阔叶树种或者其他植物。
第二十五条 在东圳库区内进行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一级保护区的环库沿岸和溪流入库口等重要区域建设库滨带生态治理工程,采取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相结合的治理措施,拦截陆域面源污染,净化入库溪流水质。
第二十七条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生态养鱼规划,实施有利于净化水质的鱼苗投放计划,加强对外来水生物种的监测和管理,保持水生物种的多样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公告,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内容。
实行水质达标责任制和跨县(区)流域交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目标。
第二十九条 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库长制。库长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担任,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落实东圳库区的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聘任河道专管员,承担相关河道的保洁清理、信息反馈、配合执法等常规性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东圳库区和责任流域沿岸的显著位置应当设立库长、河长公示牌。库长、河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东圳库区的水质、水量、土壤环境质量等指标进行监测。在突发水污染事件、藻类爆发高峰期、汛期和台风期等特殊时段应当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建立东圳库区水环境质量监测档案,实行信息共享,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其他主要媒体上及时公布监测结果。
第三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东圳库区内的跨县(区)流域交界断面设置在线监测点,并与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联网,收集的监测数据作为流域交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考核的主要依据。
流域上下游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交界断面的日常监测、预警和通报等工作。交界断面入境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下游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上游地区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并向库长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上游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库长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协调,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发现一级保护区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库长报告;库长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质状况。
一级保护区水质未达标并可能影响居民饮用水安全的,库长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根据情况改用其他水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五条 一级保护区应当保持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保障饮用水安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一级保护区的合理水位,并通知东圳水库管理机构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东圳库区水量、水质、监测监控、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库长报告。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东圳库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东圳库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应急演练和准备。
东圳库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东圳水库管理机构、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市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市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 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发现污染情况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县(区)、乡(镇)级河长应当按照规定对责任流域进行巡查。县(区)级河长应当根据巡查情况,检查责任流域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乡(镇)级河长应当通过组建巡查队、组织河道专管员等方式,对责任流域进行全面巡查。
从事巡查和捕捞等活动的船舶应当使用无污染的新能源动力。
第三十九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信息,及时受理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 对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城厢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警示标志、地理界标,或者侵占、破坏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向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水体污染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向水体丢弃动物尸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在水体中清洗车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造成水体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水体中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网箱养殖、投饵养殖,设置餐饮服务项目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放生、露营、野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临时搭棚、摆摊、设点经营或者进行游泳、垂钓、放生、露营、野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种植农作物,放养畜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执行水环境保护公务的船舶、排筏等航行工具下水、停泊或者作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设置预处理设施或者未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新种植速生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
(二)未依法开展巡查、水质监测和综合评估,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和库滨带生态治理工程,造成污染的;
(四)未及时排查水安全隐患或者处置水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六)截留、侵占或者挪用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其他经费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县(区),包括仙游县、城厢区、荔城区和涵江区。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七届〕第五号
《莆田市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18年8月30日经莆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11月23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3日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