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最新养殖政策(山东省最新养殖政策)
1. 山东省最新养殖政策
存在规模化养殖标准因为山东省一直在推动畜牧业的规范化发展,为了保障养殖的质量和安全,山东省出台了一系列规模化养殖标准。例如,在养殖场的布局、环境卫生、生态保护、疾病防治等方面都有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可以加强养殖场的管理,提高养殖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利益。此外,山东省还出台了相关的扶持政策,例如对符合规模化养殖标准的养殖场给予补贴、优先享受财政支持等。这也能够有效地引导农民朝着规模化养殖的方向发展。
2. 2020年山东省养殖政策
山东海参养殖面积的增加,专业养殖能力的提升及具备专业养殖知识的人才的供应,促进了我国海参产量的大幅增加,海参养殖前景广阔。
2020年,全国海参总产量19.65万吨,比2019年增长2.22万吨,同比增长12.71%。海参行业新产品开发较快,有即食海参、速冻海参、海参胶囊等,但相关产品标准规范并未跟上。目前除了农业部制定了盐渍海参、干海参两个推荐标准以外,对于其他海参产品,比如水发刺参、即食刺参、高压刺参等等,都还没有统一的标准。
3. 2021年养殖业扶持政策
1.能繁母猪饲养补贴:今年每头补助50元。
2.实行生猪保险补贴:饲养优质能繁母猪每头每年交保费60元,其中财政每头承担48元、养殖户承担12元,保额为1000元;饲养商品猪每头每年交保费10元,其中财政每头承担7元、养殖户承担3元,保额为400元。
3.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补贴:
年出栏300-499头养殖场(小区),每个场平均补助10万元;
年出栏500-999头养殖场(小区),每个场平均补助25万元;
年出栏1000-1999头养殖场(小区),每个场平均补助50万元;
年出栏2000-2999头养殖场(小区),每个场平均补助70万元;
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每个场平均补助80万元。
以上补助,必须达到标准化规模养殖的自繁自养场,由畜牧部门验收合格后,由财政兑现补助。
4.人工授精液补贴:每窝补助20元,今年只限于达县试点。
5.疫苗补贴: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一类疫病的疫苗实行补贴。
4. 山东省最新养殖政策解读
山东的养牛补贴还是比较可观的。要求养10头以上的繁殖母牛,品种为鲁西黄牛或良种肉牛,提前进行上报,每繁殖一头牛犊可获得1500~2500元不等的补贴。(只有部分县市有)
具体申报流程为:
1、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很多地方对此没有硬性要求,但是还是办理一个工商营业执照比较好,直接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就可以,很简单。
2、办理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样很多地方对小养牛户没有硬性要求,防疫条件达标的情况下,去当地畜牧部门申请办理即可。
3、每年提前上报繁殖母牛数量,一般在前一年的秋冬季节上报,并让当地主管人员查实、打耳标。
4、母牛产犊后胎衣不要丢,应通知当地主管人员前来验收,或者拍母牛(带耳标)、牛犊和胎衣照片进行验收。
5、验收通过后,一般会在年底将补贴下发至养牛户手中(地区不同,补贴下发时间不同)。
5. 山东省最新养殖政策出台
1.在家里养鸟,进入国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鸟是不能养的。百灵、画眉、绣眼、靛颏等“四大笼养鸟”也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
新版名录已于2021年2月1日实施,这些常见的笼养鸟和蛇类已晋升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需继续驯养繁殖,必须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名录调整的过渡衔接期期间,向市林业局申请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如未能取得证件,必须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移交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处理,不建议私自放生。2021年6月30日之后,无证继续养殖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2021年山东省养殖新规
山东省林用地可以建养殖场,但是必须是按审批程序来操作,首先要审批砍伐林木,办理采伐证,需要有林地补植计划,有补植计划用地;然后是申请设施农用地,就是将倒出的林地备案为设施农用地类的养殖用地,需要经过农业农村局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7. 山东省最新养殖政策文件
2020年退林还耕不是强制执行的,退林还耕是自愿的。退耕还林是指在水土流失严重或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定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以及生态地位重要的耕地,退出粮食生产,植树或种草。
国家退耕还林条例规定:实行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贴制度,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地还林面积,在一定期限内无偿向退耕还林者提供适当的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费和现金(生活费)补助。黄河流域以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原粮100公斤、现金20元,还生态林的至少补助8年,还经济林的补助5年,还草的补助2年。每亩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补助种苗造林费50元。
8. 山东省对养殖业新政策
去当地农业部门去申请补助
9. 山东养殖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渔业船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以及在本省登记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停泊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渔业船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推行船型标准化、装备现代化、经营组织化和管理信息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体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协调解决渔业船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载客、载货等营业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气象、国防科工、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渔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渔业村(居)民委员会和渔业经济组织应当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职责。 [1]
第二章 制造、改造与维修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使用标准化渔业船舶,提高渔业船舶安全适航性,促进渔业船舶节能减排。
禁止建造、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业技术机构,具体从事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设计图纸、技术状况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 渔业船舶制造、改造单位应当按照渔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制造、改造渔业船舶。
禁止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吨位和主机功率。
第九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制装渔业船舶标识。渔业船舶标识包括船名、船籍港、船名牌和电子身份标签。
禁止遮挡、涂改或者毁损渔业船舶标识。
第十条 除船舶修造厂外,不得在渔业港口内进行渔业船舶建造、船体改造和大修、中修等活动;从事其他维修活动的,应当在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 [1]
第三章 航行、作业与停泊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和作业:
(一)渔业船舶证书齐全、有效;
(二)消防、救生、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三)船员配备符合配员标准,船员持有有效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载或者不合理装卸货物;
(二)擅自载客或者从事货物营业运输;
(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或者作业;
(四)擅自改变作业性质或者作业类型;
(五)使用国家禁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
(六)收购或者运输违反禁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
(七)涂改、伪造、冒用或者出借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渔业船员证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停泊,应当遵守号灯、号型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渔业船舶从事涉外生产作业,应当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的渔业协定。
第十四条 44.1千瓦以下的捕捞渔业船舶从事水上作业的,应当编队生产,并保持通信畅通。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船舶经营人根据安全需要组织渔业船舶编队生产。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配备和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关闭、拆卸、损坏、转借或者转让;
(二)删除船舶行驶轨迹记录;
(三)变更识别码;
(四)其他逃避监管的行为。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应当向港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接受安全检查。
渔业养殖船和十二米以下的小型渔业船舶,可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定期签证;在海上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或者连续六个月以上以同一签证机关管辖港口为经营地的渔业船舶,可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应当在已认定的渔业港口停泊、卸货和补给。除防避台风等紧急情形外,渔业船舶不得进入未经认定的渔业港口。渔业船舶进入渔业港口后,应当分区停泊,留有疏散和防火通道,留足值班人员,并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等安全措施。
禁止在渔业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及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法定休渔期间,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在船籍港停泊,并不得擅自离开船籍港或者转移停泊地点。因维修等原因需要到其他渔业港口停泊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办理船舶转移手续。
船籍港容纳渔业船舶能力不足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就近渔业港口供渔业船舶停泊。
第十九条 养殖渔业企业可以在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证的养殖水域内,利用自有渔业船舶从事旅游休闲垂钓活动。
第二十条 渔业船员临水作业应当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应
10. 山东省养殖管理条例
有了海水养殖证,还得办理水产养殖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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