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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水养殖监测(广东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

2023-03-23 08:15:09蔬菜种植1

1. 广东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

近年来我国很多地区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养鱼模式——“跑道养鱼”。养鱼人通过增氧、加速水流,使鱼儿好似在“跑步机”上跑步,进行有氧运动,足够的运动量使鱼肉口感更佳。与此同时,“跑道养鱼”还实现了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双丰收。

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跑道养鱼”模式的特点、关键技术及养殖案例。

这里的鱼儿会“跑步”

群山环抱的浙江省丽水市老竹镇,距离丽水市区25公里。浙江大学动物科学学院动物医学系老师、浙江省科技特派员惠天朝的“高效无公害池塘循环流水养鱼技术与示范”项目在这里落地推广,当地人俗称该项目为“跑道养鱼”。

“跑道养鱼”主要是通过水泵让水流动起来,同时池塘内建设若干水槽,在槽两端设钢丝网和沉淀池用于拦鱼与收集污物,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排泄物等进行过滤和沉淀。通过技术处理,“跑道养鱼”可以确保养殖池内水质干净,甚至不需要对外排水,对周边环境几乎是零污染。

丽水市十里荷生态休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养殖基地现在建有3条这样的养殖“跑道”。3条跑道面积约为330平方米,每轮养殖销售收入34万元,除去成本20万元,实际收入约14万元,经济效益远高于传统养殖模式。

在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横山镇张家村万康清水鱼专业合作社的高密度养殖池里,也有一群会“跑步”的鱼。合作社通过增氧、加速水流,使鱼儿好似在“跑步机”上跑步,进行有氧运动。这些鱼线条好,身体棒,人一走近,活蹦乱跳,水花飞溅。

合作社负责人张土森在水产技术推广部门的指导下,在12亩的鱼塘内建成两个长23米、宽5米的水泥池(即养殖跑道),里面放养鲫鱼和唇鱼苗。每个水泥池的两侧与鱼塘相通但用拦鱼栅隔离,进水口侧各安装一台“增氧推水”装置,通过鼓风机推动水流、增氧。“鱼儿住在高密度养殖池,通过增氧、加速水流,就像装了个‘跑步机’,几乎24小时不停做有氧运动”。

张土森介绍,这样养出来的鱼成长速度快,一年可以养两轮,3月份试水投入2900千克鲫鱼苗和900千克唇鱼苗,5个月后,成鱼产量分别达8000千克、2300千克,按每千克售价18元计算,收益是传统鱼塘养鱼的4~5倍。这些鲫鱼吃的是植物饲料,又有足够的运动量,鱼的肉质口感非常好。

何为“跑道养鱼”

这是一种建造在池塘中的“类养鱼网箱”设施,即生态高效的水产养殖装置,因其形状似“跑道”,故称为“养鱼跑道”。“跑道”前段是推水增氧装置,中段是养殖区,末段为除污装置。前段的推水增氧装置是将水增氧后推入养殖区,使“跑道”水体24小时循环流动,让鱼在流水中“健身跑步”的同时,获得充足的溶氧量,使鱼更健壮,并实现高密度养殖;除污装置将养殖区域的鱼类排泄物及残饵收集起来并排入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回流到池塘。这种流水循环将传统的全池塘养殖变为集中圈养,形成“小面积养鱼,大面积养水”的水产养殖模式。这种集中养殖、集中除污的模式,实现了养殖污水零排放,提高鱼肉品质,增加养殖产量,提高水产品安全度,方便捕捞,提高经济及生态效益的目标。

“跑道养鱼”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工厂化标准生产,质量可靠;二是模块化设计,现场安装简便、快捷;三是可悬浮式移动设置,不毁塘,无基建,不怕涝;四是加压式推水增氧,增氧效能提高;五是集中自动排污,治水效果佳;六是变频式电气,高效节能省电;七是进出水可调控,养殖适应性强;八是远程智能监控,生产全程实时掌控。

“跑道养鱼”技术系统

1.高效集污过滤系统。把鱼的粪便集中收集处理,再通过水质生态处理,做到养殖尾水循环利用,能够减少水源污染,达到养殖废水零排放。

2.物联网实时监控系统。利用物联网技术布局完整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方便养殖户随时随地掌控和监测鱼塘情况,并基于云计算、云存储技术,提供水产养殖物联网云服务,全面实现设备远程监控和养殖数字化管理。

3.不间断循环流水增氧系统。针对鱼类喜欢抢水的习性,建立不间断循环流水增氧系统,强健鱼类身体机能,达到生态化养殖的目的。

4.悬浮系统。每条跑道底部和两跑道间铺设有高密度泡沫塑料及存水管道,当泡沫在水中的浮力与跑道自重基本持平时,跑道整体呈悬浮状态;当跑道底部存水管道内的水通过空压机充气将其挤出时,因浮力增大超出跑道自重,跑道呈漂浮状态。

5.遮阳系统。每条跑道上可加装遮阳棚。安装时跑道上方先安装龙门架,龙门架通过横档、斜撑相连。遮阳布安装于龙门架顶上,通过减速电机的转动,实现齿条伸缩,齿条与遮阳布相连,同步实现遮阳布的伸缩。

6.吸污系统。跑道尾部设有两道吸污槽,吸污板安装于跑道底部,板上安装有吸污管,连接至跑道上的吸污泵。吸污板通过多重缠绕于驱动轮上的钢丝绳,减速电机的转动,由电气控制系统实现吸污板左右往复运动,同时吸污泵通过吸污管将沉降于集污槽底部的污水抽至岸上的污水沉降池。

“跑道”养殖系统构建实例

池塘内循环流水跑道养鱼系统通过增氧、加速水流,增加鱼儿的有氧运动,实现了传统养鱼向现代养鱼模式的转变。这种新型养殖技术比传统养殖方式更高效。“跑道养鱼”生产的水产品,品质好、安全可控,符合现代人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养鱼跑道”还具有养殖污染处理功能,符合绿色生态的要求。下面以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泗安镇禧祉村的长兴乔子周家庭农场池塘循环水“跑道”基地为例,介绍池塘循环水“跑道”养殖系统的构建。

“跑道”养殖系统建设

长兴乔子周家庭农场池塘循环水“跑道”养殖基地总面积80亩,分为生产管理区、“跑道”养殖区、生态净化区和尾水综合利用区。

1.生产管理区。主要包括办公室、档案室、实验室、药品仓库和饲料仓库,以及设备房、工具房、值班室,全部由标准集装箱改造而成。为提高土地利用率,除办公区前面进行适当硬化,其他地方全部进行平整并绿化。

2.“跑道”养殖区。水槽编号1~8号,池底用钢筋水泥浇筑。推水区由不锈钢材质的气提式推水部件构成;流水养殖区为钢筋混凝土砖砌水槽,长28米×宽5.25米×高2.5米,表面涂刷水产养殖专用涂料;集污区长35米×宽3米,配吸污装置平行车和强力自吸泵;水槽微孔增氧管预埋水槽墙中,纳米增氧管和增氧盘延伸至水槽中。推水和微孔增氧分别由1台5.5千瓦罗茨风机串联集中供气和推水,并多配1台备用。配30千瓦柴油发电机1台和自动化配电设备,以防断电。水槽和外塘安装自动监测探头,实时监测水质变化。

3.生态净化区。外塘由低洼沼泽地改造而成,水槽垂直方向垒土构筑180米挡水坝。近“跑道”出水区域,依次种植荷花、菱角和芦苇,其他区域种植或自然生长水花生、伊乐藻、野茭白等,吸附水体悬浮物和利用营养物质。每667平方米(1亩)水体放养鲢30尾、鳙15尾、黄尾密鲴15尾、青虾种虾15千克,以及少量鳜鱼、鲫鱼,不施肥、不投饲,兼顾水质净化和生产效益。同时,“跑道”进水区域安装喷水机和底部增氧,增加进水溶氧;顺“跑道”推水方向在外塘设置3台水车增氧机,推动水体流动。

4.尾水综合利用区。综合利用180米挡水坝,挡水坝两端较宽,建设长25米×宽16米的温室连栋大棚,其中前置连栋大棚内建设沉淀池收集养殖废水;挡水坝中间较窄,建设长130米×宽5米的标准塑料薄膜温室走廊。连栋大棚内种植蔬菜、圣女果,温室走廊种植橘子、无花果等。利用潜水泵从沉淀池中抽水,用于大棚蔬菜、瓜果灌溉,使“跑道”养殖废水得到有效利用。大棚内安装诱虫灯,不用施肥,无需用药,蔬菜、瓜果绿色健康,经济价值高。

模式利弊分析

1.主要优势。①养鱼智能现代化:对低洼池塘、沼泽地进行工程化改造,变“开放式散养”为“集约化圈养”“跑道”养鱼,外塘养水。水质自动监测、环境实时监控、定时自动投饵、断电自动报警和应急,机械化水平和科技水平高。②高产、高效、高质量:从2018年生产情况来看,平均每条“跑道”产量能达到10吨以上;产品肉质紧实,没有泥腥味;养殖过程科学投喂,少用药,产品质量安全可靠,价格高。③绿色生态景色美:“跑道”养殖产生的粪便和残饵通过吸污装置集中收集,用于大棚蔬菜、瓜果灌溉,溶解性营养物质由外塘生态净化,实现了养殖生产零污染排放;养殖基地周边种植树木、花草、铺设草坪,成为新农村一道靓丽景观。

2.存在问题。①“跑道”养殖硬化:水泥材质的“跑道”将养殖区底部全部进行硬化,砖砌的水槽稳固但不便于保养。②集污效果不佳:实践表明,平底形集排污效率不高,容易造成池塘水质指标不佳,如果水质恶化会影响鱼类生长或引发疾病。③外塘利用效益不高:“跑道”养殖区占总面积不到2.5%,外塘效益潜力有待挖掘。

2. 广东海水养殖基地

我国的海水网箱养鱼始于70年代末,广东省惠阳县、珠海市首先开展了海水网箱养鱼 .... 罗非鱼、大菱鲆、鬼蚰、褐菖蚰、六指马鲅、鲻鱼、梭鱼、美国红鱼、巨石斑鱼

3. 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可以。溴素作为重要的化工原料之一,被广泛应用于多个行业中,其用途也是数不胜数,市场前景十分广阔。”

针对当前化工产业发展现状及实际盐田不断萎缩的情况,公司积极调整发展战略,加快实现新旧动能转换,拟打破“盐、化、养”的传统生产格局,发展以海水提溴及配套产业为主体,以合作形式增上光伏发电项目,渔光互补,养殖为中间产业,原盐为消化溴素和养殖尾水的托底产业。

4. 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荆门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已由荆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3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7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20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与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规划先行、源头控制、分类施策、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负责,推行农业绿色生产方式,推动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任务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有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实行由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生态环境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本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指导,依法行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权。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清洁生产推广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发改、科技、财政、自然规划、水利湖泊、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引导,对造成农业面源污染的行为予以劝阻或者向有关单位报告。

第八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止、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九条 对造成农业面源污染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和其他负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举报。

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并将转交情况告知举报人。

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有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众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 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规划和农业生态环境状况,编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划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流域。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规划、水利湖泊等部门,科学设置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站点,对农业生态环境实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及时纳入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定期公布农业生态环境信息。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规划、水利湖泊、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根据农业生态环境状况、经济条件、技术装备水平,制定、推广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清洁生产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水利湖泊、农业农村等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建立跨县江河、湖泊、水库的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委托的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农业面源污染活动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根据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或者工作方案,制定年度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目标,对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支持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促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纳入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自然规划等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量计划和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目标;按照有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和依法回收、利用、处置农业废弃物,防止、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一条 农药销售者应当向农药购买者开具农药销售处方单,指导农药购买者科学选购与正确使用农药,并将农药销售处方单纳入农药销售台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采取测土配方施肥、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推进化肥使用减量增效。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农用薄膜生产者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引导农用薄膜销售者、使用者销售或者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农作物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推动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

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将食用菌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作为栽培基质、饲料、肥料和燃料等,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采取田间堆肥、挖坑沤肥、直接还田、配置处理设备等措施,就地就近利用处理果蔬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 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的回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要求,建设相应的畜禽粪污收集、贮存、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已经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散养户应当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禽粪污收集、贮存等设施,将畜禽粪污就地就近消纳或者交由第三方治理单位处理。

第二十九条 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及时收集、贮存、清运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畜禽养殖专业户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向环境排放。向环境排放经过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有关排放标准。

第三十条 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记入养殖记录,并保证养殖记录内容完整、真实。

第三十一条 畜禽养殖专业户可以自行配套农田、园地、林地等,或者与其他养殖、种植经营者等合作,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消纳利用。具体消纳配置参数,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土地的消纳能力和区域环境容量等因素确定。

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采取防治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养殖范围、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推广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和健康养殖模式。

第三十三条 水产养殖者投喂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投注药物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治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排放水产养殖尾水应当符合有关排放标准。

第三十四条 在环境敏感区和大中型灌区内,县级以上水利湖泊、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建设生态缓冲带、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退水、鱼塘尾水和地表径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规划等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作休耕、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规划等部门研究、推广、应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水平。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投入,设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引导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等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提高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也未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收集、贮存、清运畜禽养殖废弃物,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有关排放标准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记入养殖记录,或者未保证养殖记录内容完整、真实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业面源污染,是指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未按照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处置农业废弃物所产生的污染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超越环境质量标准,造成农业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二)农业投入品,是指农药、兽药、化肥、饲料、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其他物质。

(三)农业废弃物,是指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食用菌废弃物、果蔬废弃物、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废弃农用薄膜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废弃的其他物质。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派出的区域性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5. 海水养殖尾水治理

就是养殖中或养殖结束后,从池塘排出的不再使用的养殖用水。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在此区域从事水产养殖,要按一级排放标准进行尾水排放。

对于水产养殖区、游泳区、工业用水区、人体非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排入该水域的淡水池塘,养殖尾水执行二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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